2020罷韓》黃捷被點名 「報復性罷免」合法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從條文結構來看,選委會依法並無審查「罷免理由書」的權限。因此,縱然基於特定目的,甚至單純不悅而提案罷免,雖看似將影響社會和諧、激起對立或引起動盪,但只要符合法律條件,法律並不會加以禁止。

●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的法巢」臉書專頁。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於6月6日完成投票,最終同意罷免票數達到93萬9090票,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57萬4996票),成為我國實施地方自治以來,首位遭罷免的直轄市長。

而有民眾對此結果表達不滿,號召發起「報復性罷免」行動,預計將針對部分立委、議員提案罷免,一場遍地烽火的罷免戰役,即將到來。

▲ 不滿韓國瑜遭罷免,挺韓人士發起罷免黃捷。(圖/記者許宥孺攝)

「報復性罷免」可以被容許嗎?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罷免,乃相對於選舉權之行使,具有民主體制重要意義與價值,目的在使背離民意之公職人員,由民意直接表達不信任或予以究責,使其去職。此種機制不僅能落實公職人員的責任政治理念,也能夠補足代議民主的偏差或限制,應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

然而,罷免作為責任政治的體現,如果出於報復、仇恨的意思提案罷免,應該被容許嗎?

首先,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5項規定,選委會只有在提議人、罷免提議書、提議人名冊等形式要件不符規定,或是提議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時,可將罷免案宣告不受理,否則僅要合乎規定,即應依第79條第2項規定,函告領銜人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於連署人數符合10%以上時,宣告罷免案成立,並進入第三階段的投票。

從上開條文結構來看,選委會依法並無審查「罷免理由書」的權限(同中央選舉委員會89年1月18日中選一字第8910138號函意旨)。因此,縱然基於特定目的,甚至單純不悅而提案罷免,雖看似將影響社會和諧、激起對立或引起動盪,但僅要符合上開條件,法律上並不會加以禁止,且結果同樣交由最後多數民意決定,提案罷免的正當性,將於此時由選民們共同檢驗。

▲ 罷韓投票通過後,高雄議員黃捷首先被點名為「報復性罷免」目標 。(圖/記者洪正達攝)

罷免投票的門檻過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第三階段的罷免投票結果,若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

有論者認為該門檻過低,可能導致隨意發動;但反觀「選舉」制度,乃採絕對多數決,並無增加門檻的要求;而如果門檻過高,也恐怕導致民眾意志無法落實,如何取捨,確實有其難度。

回顧105年11月29日修法前之《選罷法》,第三階段係採取「投票率未過半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有效票1/2,均為否決」的作法,以本次罷免投票結果來看,雖然投票率僅42.14%而未過半,但本次同意罷免票數為93萬9090票,已超過有效票數96萬4141票的1/2,依修法前之規定,本件罷免案仍然成立。

不過,因韓國瑜曾提出「監票不投票」的策略,若依照修法前之制度,要避免遭到罷免勢必需要號召民眾出門投票,才有機會阻擋「同意票超過有效票1/2」的規定,故修法前的制度,確實足以防堵「監票不投票」的流弊。而民眾若都出來投票了,倘依韓國瑜所述仍有「130萬人對高雄市府團隊的支持」,那麼本件罷免案將可能遭到否決(同意罷免票數為93萬9090票未超過有效票1/2)。

罷免是表達民意的國家機制,但頻繁使用恐怕將加深族群對立與分化,導致社會成本的增加。「下一次,誰會是贏家?」,其實,每次政治活動都一定有贏家與輸家,但可以確定的是,民主,才是過程中最大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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