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緯/館長遇槍擊FB直播交代後事 口授遺囑有效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儘管《民法》規定,在生命危急情況下可以用口授方式作遺囑,但仍需符合法定要件。館長直播所說的內容,並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傾向為單純的遺願,並無法律效力。

● 王耀緯/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

成吉思漢健身俱樂部,網紅館長陳之漢,今(28)日凌晨2點遭槍擊,身中3彈的館長倒地後,請助理直播搶救狀況,並在直播過程中,交代如有不測,請大家傳承他的精神,並照顧他的母親、太太跟孩子,而開槍的兇嫌,就是曾對館長性騷擾的劉姓男子。

館長FB直播交代後事 不符口授遺囑要件

恩典法律事務所王耀緯律師指出,館長在直播過程中交代,如果他沒撐過來,就請大家照顧他的母親太太跟孩子,這並不符合有效的口授遺囑。儘管《民法》規定,在生命危急情況下可以用口授方式作遺囑,但仍需符合法定要件。

口授遺囑的合法要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指定兩位見證人,再由遺囑人口授遺囑的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作筆記,並記名日期,與另一名見證人一同在上面簽名;另一種則是用錄音、錄影的方式,也需兩位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授遺囑內容,以及遺囑人姓名與日期,兩位見證人也必須去見證此份口授遺囑為真正符合遺囑人的心願。此外,該錄音檔案、錄影檔案也必須做現場封存與記載日期,見證人要在該封縫簽名,也因此館長直播所說的內容,並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傾向為單純的遺願,並無法律效力。

本案有機會成立自首 但不保證減刑

對於外界所關心該開槍兇嫌犯案後,立刻到派出所表明犯案,是否符合自首的減刑原則?王耀緯說明,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行為尚未被具有刑事調查權身分的公務員發覺前,先承認犯罪。

王耀緯表示,館長在直播時,發生事情當下警方『可能』都還不知道有犯罪發生,甚至還未即時將歹徒列為偵查對象,所以本案是有機會成立自首的,然而自首也不是一定代表一定能獲得減刑,法律規定是『得減』而非『必減』。

而對於館長遭開槍的行為,兇嫌依法可能為殺人未遂,或是傷害、重傷罪,其中傷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致重罪則為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殺人未遂最重為無期徒刑;實際上罪名成立為何,需看兇嫌當下的行為是殺人故意或是傷害故意。

▲ 館長遭槍擊事件,林口分局移送嫌犯。(圖/記者宋良義攝)

杜絕嫌犯接近 和解協議可約定「不得靠近」

王耀緯補充,開槍兇嫌除了將面對牢獄之災之外,他還必須負擔館長所提出的民事求償費用,像是醫療費、就醫治療的交通費、無法工作的損失、未來勞動力減損以及主張精神慰撫金的賠償。

那麼該如何杜絕這名嫌犯,再次對館長造成可能性的傷害?王耀緯指出,依據現有保護令的規定,只能適用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定義的家庭成員或者具有親密關係的非同居伴侶,命令不得接近騷擾,因此館長要阻絕嫌犯接近犯案,依法可行作法為對對方提告,並且簽立和解協議書,約定不得再靠近、騷擾,否則就得負擔高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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