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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車禍和解、調解時,不要貪圖方便,在麥當勞或咖啡店談和解!昨(8)日在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律師林正椈建議,若要談和解,最好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這種調解成立後,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執行。
保險諮詢師陳之凡則說,若車子有投保,務必要找保險業務員在場!因為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的權利,且保險業務員會盡力爭取最多的賠償金額。如果當事人私下和解,會影響保險公司後續的追查,「所以保險對於民眾私下和解,是完全不予理賠。」
調解用「初判表」 打訴訟證據要「升級」
保險諮詢師陳之凡說明,在車禍發生後,交通警察會到現場做記錄。當事人可以在七天內,請求警察提供照片和事故現場圖。在事故發生後三十天內,則可請求「初判表」,上頭會紀錄雙方否有違規。在比較小型的車禍,人們不用花三千元做鑑定,而初判表在理賠實務上,有助探討肇事責任和降低研判成本。
律師林正椈補充說,初判表較常用於調解委員會,如果只是就賠償金額有所爭執,律師傾向以初判表為主。但如果要進入訴訟階段,證據就需要「升等」,初判表比較少用到。
在訴訟策略上,律師建議花錢做「車禍鑑定」,因為對法官比較有影響力。甚至,為了確保訴訟證據的品質,還會找專門做車禍鑑定的大學或研究所做鑑定,通常這類鑑定需要等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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