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彭文正狀告法官 此為「巧偽的訟技!」

我們想讓你知道…彭文正狀告法官是否是濫訴還需法院認定,但筆者認為其恣意以法官為被告,正是「巧偽的訟技!」,濫用司法資源。

●楊岡儒/律師、帝謙法律事務所所長

我們生於台灣,長於台灣,真心疼愛這片土地,只因人民受盡苦楚,為維護司法清正及法制,攸關司法、訴訟本質及法律人使命,我們怎能不發聲?

按(4/16)彭文正於北院蔡總統論文民事案審理中藉詞「尿遁」狀告承審張詠惠法官,觀彭案狀告法官始末,誠如先前筆者言:「筆者誠摯向諸君及社會賢達們致歉,本文並無意挑起筆戰。懇請客觀冷靜、理性觀察調查真相及法院審理,只因我們衷心信賴司法公正。」

為區別兩件民事個案,文中「4/16彭告張詠惠法官之民事新案」或簡稱「狀告張法官案」,另一件「蔡英文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則簡稱「蔡總統論文案」;本文與一般法律論文不同,審酌方便民眾們閱讀,筆者用語會較淺顯,懇求見諒。

▲彭文正。(圖/記者湯興漢攝)

2021年4月16日彭狀告張法官該案,筆者無意代法院(北院)判斷該個案。本文主要係引用民訴法規為據,智者當冷靜依法客觀公正、理性慎思,若日後詳其結果,當避免恣意誣指北院或謠言捕風捉影妄言「司法不公」。誠然,或有論者仍質言「法院誰開的,自是誰說了算」云云,惟然是否確實如此,懇請回歸民訴法規且詳其規範本旨,查究其理以正視聽。

狀告法官是否合理?

一、狀告張法官該案,應審酌其起訴是否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是否欠缺合理(民訴第2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依民訴第2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該條文此原為民訴109年修法草案,考其立法理由係明文規範:「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於客觀上並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法院,或延滯、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據,而有重大過失,類此情形,堪認係屬濫訴。現行法對於此濫訴仍須以判決駁回,徒增被告訟累,亦無謂耗損有限司法資源。為維被告權益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應將不得為該濫訴列為訴訟要件。」

▲法官示意圖。(圖/pixabay)

二、可否狀告法官?重點在於「避免濫訴」而非不准告法官!

承上,詳其民訴249條第1項第8款之內容,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濫訴」,而濫訴之情況,例如:「惡意、不當目的」之「騷擾被告、騷擾法院、延滯訴訟」,此均有「立法明文」可觀察。

同理,如客觀觀察民訴上當事人地位之「被告」,確實不因「身分或地位而有所不同」,縱然「原告狀告總統、司法院長、檢察總長、法官、檢察官或任何一位人民」,重點在均於「原告是否有權益受到侵害?而且必須是具有正當及合理之理由,非恣意或純主觀之認定自身權益受損」

申言之,「人民可否狀告法官?」答案當然是可以!其重點在於「避免濫訴」而非不准告法官!若人民之權益受損,確有冤屈或有客觀事證可佐,程序上「原告」告「被告(無關身分)」,自屬當然。

▲人民可以狀告法官,重點在於「避免濫訴」。(圖/Pixabay)

司法不公就告法官?

三、續論,本件彭案因「司法不公」,是否理所當然可提告「承審法官」?

若「詭辯」或「不當擴大主觀之權益內容」,當可論證「(自覺)司法不公」、「違反程序正義」、「正當程序」云云,亦即認為彭案蔡總統論文乙案,高院發回不應再由「張法官承審」,以之論言「北院犯規再先」,故「彭可奸巧在後」以茲對應?故結論「彭案告法官有理?」此乍看有理,懇請細思始末。

▲法庭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彭之蔡案,嗣經北院(程序)判決駁回後經上訴程序救濟,高院發回。試問:「高院指責北院而發回,用以維護彭之權益,是否司法不公?」請詳觀高院109年度上字第278號判決及新聞稿,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其理由略以:本院審理後,認上訴人請求確認之事項,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所稱之「基礎事實」,涉及其訴訟是否具備保護必要之要件。

如有疑問,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應為闡明。如其請求確認之事項屬於『基礎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以不能提起他訴為限;倘可提起他訴,則審判長亦應依同法第247條第3項之規定為闡明。惟原審對此均未盡闡明義務,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

且兩造均未表明願由本院直接為裁判,為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而此涉及民事訴訟闡明權之行使,確實高院認為北院原審於程序上有失,客觀為觀察,高院此判決相當公正及公允,為何論者不敢言此部分「司法不公?」

 

▲法官判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巧偽的訟技

四、筆者是針貶及絕對反對「狀告法官:恣意以法官為被告」這個「巧偽的訟技!

當論者言「程序不公不義?違反程序正義?」或論者必然再續言,高院部分先不論,事涉「該案發回」又回到「北院原審張法官手中審理」,(想當然耳)「必然不公?以上之論言或論證,筆者可就實務分案觀點逐一駁斥,但不可諱言,確實原審(前審)如由張法官審理,就「前審」之範圍所生心證,是否「由發回後之原審法官再次承審?」

關鍵在於「原審法官前案(前審)係以程序判決駁回,未行言詞辯論」;此部分實務上各有正反論證,若問筆者建議,筆者認為不宜,但確實實務上就分案上容有精緻、審酌程序保障、正當性或就程序正義觀點等,為求週詳、宜審慎注意以避免爭議,更應著重「當事人實質之審級利益保障」。

據此,本件發回北院更審,是否「宜再由原審之張法官承審?」筆者基本上認為不宜,換句話說,筆者並非「否定金先生所論『絕無迴避』必要之觀點」,懇請細觀筆者先前所論:「就彭案以觀,高院發回更審,正是司法公正的最好展現!北院再次開庭時,懇求彭粉還給法庭寧靜的秩序,切勿干擾法庭審理。是以,當彭文正先生覺得審判不公,當依法、依程序聲請迴避,才是正確的方式。

請再次細心觀察該段筆者呼籲:「就彭案以觀,當彭文正先生覺得審判不公,當依法、依程序聲請迴避,才是正確的方式。」筆者所針貶的,是針對「狀告法官,恣意以法官為被告」這個「巧偽的訟技!」並認為「絕對不可以此種巧偽訟技強凌法官!」以及「此種巧偽訟技強逼承審法官迴避之技巧,僅就這部分觀察,法官就此部分絕無迴避之必要!」以上懇請鑒察,也懇求見諒及海涵。

▲巧偽的訟技。示意圖(圖/pakutaso)

申言之,當原告隨意「狀告承審法官」以之為法官「自行迴避」理由,請問每個當事人(含原告或被告)都如此,法制或訴訟制度怎能維持?舉例而言,今日承審,明日隨時「法官變被告」,適用民訴迴避規定換法官?講得俗一點,他日誰看承審法官不爽,直接爽濫亂用司法制度,狀告法官叫他(她)迴避?寧有斯理?筆者絕對站在法官這邊,絕對維護司法清正及公平,誰來講都一樣!!

筆者在實務上(例如法扶基金會)瞭解到各地均有所謂的「VIP」動輒興訟,每年訴訟案件數十或百,理由千奇百怪,所告被告眾多,上至達官、法院、檢察署、媒體、律師及口角紛爭,乃至扶助幫助他的法扶律師不滿意也被告;若不知悉,建議多了解實務上的苦況,就知道此類濫用司法扶助機制者,實則啃食人民之稅捐血汗,實則濫訴濫爭且濫用資源至極!萬分懇求體諒是幸。

▲濫用司法扶助機制者,實則啃食人民之稅捐血汗。示意圖 (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五、若法院判斷「彭4/16之(新案)起訴顯屬濫訴」?當以裁定駁回之

今懇請回歸彭案觀察,當「蔡總統論文案」審理中,彭當庭藉故尿遁,並以「張詠惠法官」為被告,狀告承審法官而以之為「聲請迴避?(回庭稱「自行迴避事由」)」。詳觀民訴109年民訴修法之立法理由,難道司法院之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民訴新修法第249條(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71號令修正通過)有可能僅針對「彭案?」還是「發生在後之彭案,藉故『尿遁』所提狀告法官之巧偽『訟技』,確實本質上是『濫訴』呢?」請靜心觀察、理解並回歸法律之真正規定,回歸法律之規範及效力。

就此觀察,彭案中「彭狀告張法官案」之法律效力為何?依據民訴第249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以觀,「原告之訴,有該款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即「彭狀告張法官該案」,如排除程序上彭未繳裁判費被裁定駁回外,當北院審理該案,基本上就起訴之程序效力觀察,若是法院判斷「彭之起訴顯屬濫訴」,則「依法可不經言詞辯論,依據民訴第249條第一項第8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惟彭先生收到北院該裁定仍可依法提出抗告。

 

▲法庭判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除上述「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其訴」之情況外,該「彭狀告張法官案」還可能有另一種程序上之處理,也就是民訴第249條第二項規定的(程序)判決駁回。其法條規定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以上所稱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均屬於「法律上之論述」,請容筆者省略。

筆者先前講授民事訴訟法亦著有書籍(筆名),舉列資料不難,惟然,懇請觀察以上兩用語,體察筆者苦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若能依此為靜思及正觀、詳觀而得正論該案,法律人細思明辨篤行,有志人們體會通曉認同,民眾理解體察,乃至彭粉冷靜而回歸法制,均為化解紛爭之良方、正途。

一直告一直爽的「無限迴圈」

六、另一個恐怖的循環論證:一直告,告到直到沒法官了?

至於另外一個較微小的可能,也就是「彭告張詠惠法官之民事新案」開庭審理,此部分筆者甚難想像,一方面「原告為彭先生」,被告為「張詠惠女士」,該案之承審法官是否要迴避?這又是一個大問題?或者「一直告,直到沒法官了?」(白化版的心聲:或者...或者...「一直告到我自己想要的法官?我才停止不告承審法官,不再聲請迴避,嗯?」

▲彭文正。(圖/記者黃宥寧攝)

準此,若硬要論述「彭告張詠惠法官之民事新案」或「本案之蔡總統論文案」,本件另一個嚴肅問題,仍有民訴規定「迴避」之適用,只是改成「承審其他法官(張法官的北院同仁)」要不要迴避?而一個恐怖的「無限迴圈」出現了,也就是「彭文正先生」又可以「再狀告新案的承審法官」,若以英文數字比喻「承審A法官、B法官、C法官...恐怕可以將26個英文字母代號通通用完。一路用到『承審Z法官』經原告提出民事訴訟為被告,應為迴避!」

這樣,北院告完再移往其他地院或高院,嗯...總有一天會無法官可承審,當然,如果原告資力雄渾,以每件個案逐一繳交民事裁判費1000元計算,累積下來確實花費甚鉅。(一案1000元換一位法官迴避,也不知道是否該算「昂貴?」)

對於濫訴的明文處罰

七、民訴濫訴之處罰及負擔費用(民訴新修正條文第249條之1、第77條之25)
(一)最後懇請注意,若彭案(狀告張詠惠法官之民事新案)被認定為濫訴,依民訴明文規定有處罰!請不要隨意說法院特別處罰「彭先生」。

民訴第249-1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換句話說,法院可以判斷「濫訴」而為裁定駁回或程序判決駁回後,課處原告彭文正先生最高12萬元之罰鍰。

▲若彭文正被判定為濫訴,可能面臨最高12萬元之罰鍰。(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二)民訴第249-1條還有一些細部的規定,筆者一併簡要整理如下:

1.法院得對濫訴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處以新台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
2.濫訴原告應負擔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3.法院在終局裁判時一併裁判及酌定前開罰鍰、費用及律師酬金的數額,。
4.原告對處罰裁定不服,可聲請停止執行。
5.原告如果不服提起救濟(上訴或抗告),就所處罰鍰及前開訴訟費用,應提供擔保,以避免其利用救濟程序繼續濫訴。

以上懇請參考,也呼籲回歸法律及法制之規定。我們當衷心信賴司法,如司法有應該改善的地方,我們懇請改進,但絕對不應該霸凌司法。懇請信賴司法,信賴許多用心努力認真的法律人員們,筆者用心拜託及懇求。

▲司法正義。(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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