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包毒品3】書記官和調查官調包毒品 贓證物管理出了什麼問題?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調查局航基站毒品調包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過去台灣曾發生書記官和替代役男調包贓證物庫毒品的前例,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在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節目上指出,應該修法明定證物被調包後的法律效果,以保障刑事被告的訴訟權益。前法醫所所長李俊億則認為,證物保管缺失,嚴重損害被告翻案的權利,例如江國慶案和邱和順案的關鍵證物都不翼而飛,諸慶恩案則是證物遭銷毀,「我們想替他申冤都很難!」

羅士翔建議,刑事法規需要增加「判決確定後」證物保管相關規定,讓證物在判決確定後,仍能再保管一段時間,讓等待救援的被告有機會申訴,請求再驗證物。

徐宿良案非特例?17年前已有毒品被調包

司法機關贓證物管理有漏洞,讓內鬼有機可趁。徐宿良調包毒品案,在司法機關恐怕只是冰山一角!以監察院2012年糾正文為例,桃園地檢署早在17年前,就陸續發生弊端。

2004年,法警室有位替代役男為了調包毒品,數次藉故到贓證物庫找人聊天,然後趁機獨自或找其他人共同偷竊保管在贓證物庫的海洛因和安非他命。再將毒品對外銷售,或送給其他人,後來這位替代役男被判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羅士翔講解,司法機關贓證物管理有漏洞,讓內鬼有機可趁。徐宿良調包毒品案,在司法機關恐怕只是冰山一角!以監察院2012年糾正文為例,桃園地檢署早在17年前,就陸續發生弊端。

桃園地檢署發生替代役男的案子後,無能改善贓證物庫管理不周的問題。接著在2009年,發生IC板遺失案。2010年,則是待銷毀的大理石椅子,被駕駛運到鄉公所。2011,在7件待銷毀的證物中,有3件失去蹤影。

2011年9月,桃園地檢署再度爆發贓證物庫內毒品失竊案件,桃園地檢署書記官林明宗利用主管贓證物庫業務之便,趁其他同事差假、代理或業務忙碌時,或利用加班機會,進入毒品庫房 ,將待銷毀的安非他命多次調包成白砂糖,調包總數為1300多公克,再轉交給「吸毒小三」黃玉華對外販賣,兩人一年進帳100多萬。

司法機關贓證物管理有漏洞,讓內鬼有機可趁。徐宿良調包毒品案,在司法機關恐怕只是冰山一角!以監察院2012年糾正文為例,桃園地檢署早在17年前,就陸續發生弊端。

毒品被調包法律效果沒規定 被告訴訟權益不保

對於書記官林明宗毒品調包案,羅士翔分析,案件從司法檢察端移送到地檢署後,保管人未必具備贓證物保管觀念。實務上,通常是由派出機關處理贓證物,甚至當贓證物要拿出來時,會派書記官處理。在過程中,若書記官操守有問題,就會發生類似林明宗毒品調包案的情形。

然而,更嚴重的問題是,在刑事程序上,當被告發現鑑定報告所依憑的證據(毒品)被調包,證物無法被確認,甚至已經被銷毀了,法律效果為何?此時要如何確認有不法事實?羅士翔認為,「這時應該要給予被告訴訟程序保障,但現行(法)並無這樣的規範。」

調查局航基站毒品調包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過去台灣曾發生書記官和替代役男調包贓證物庫毒品的前例,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17日在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節目上指出,應該修法明定證物被調包後的法律效果,以保障刑事被告的訴訟權益。

贓證物保管缺失 損害被告翻案機會

證物保管缺失,不只會發生證物被調包、遺失的問題,更嚴重的是會損害被告翻案的權利。

李俊億表示,近期證物保管不當的知名案例,例如館長槍擊案發生價值三百萬名錶遺失的窘境。除保管不當,也有證物因為判決確定或超過保存期限而被銷毀。例如日前聲名大噪的諸慶恩案,因為當年地檢署不起訴,諸慶恩案相關卷宗和證物已經被銷毀,「我們想替他申冤都很難!」或有因為「不明原因」導致證物遺失。例如江國慶案的關鍵證物,「血掌紋木條」遺失多年。在邱和順案,則是電話勒索錄音帶不翼而飛。

前法醫研究所所長李俊億表示,近期證物保管不當的知名案例,例如有館長槍擊案發生價值三百萬名錶遺失的狀況。  除保管不當,也有證物因為判決確定或超過保存期限而被銷毀。例如日前聲名大噪的諸慶恩案,因為當年地檢署不起訴,諸慶恩案相關卷宗和證物已經被銷毀,「我們想替他申冤都很難!」

李俊億指出,在邱和順案的時代背景,語音鑑定「非常粗糙」,但如今新科技問世,電子訊號頻譜圖能做得更清楚。然而隨著關鍵證物的遺失,如今已無法再做鑑定。

李俊億教授指出,在邱和順案,則是電話勒索錄音帶不翼而飛。李俊億教授指出,在邱和順案的時代背景,語音鑑定「非常粗糙」,但如今新科技問世,電子訊號頻譜圖能做得更清楚。然而隨著關鍵證物的遺失,如今已無法再做鑑定。

不過,實務上也曾發生,證物被找到後,被告成功翻案的例子。例如在2000年發生的歸仁雙屍命案,被判死刑的被告謝志宏,「行蹤交代稿」並未附卷。這份「行蹤交代稿」,最後是等到刑警離職後,在抽屜櫃子找到,「行蹤交代稿」後來成為謝志宏再審無罪的翻案關鍵證據。

在2000年發生的歸仁雙屍命案,被判死刑的被告謝志宏,「行蹤交代稿」並未附卷。這份「行蹤交代稿」,最後是等到刑警離職後,在抽屜櫃子找到,「行蹤交代稿」後來成為謝志宏再審無罪的翻案關鍵證據!

判決定讞後證物保存 有助發掘「舊冤案」

在司法實務上,判決確定後,大多數的證物會進入預備銷毀階段,但隨著新科技的問世,將能幫助世人發現「舊冤案」。

羅士翔指出,「(判決)定讞後的證物保管」必須納入司法實務考量。儘管立法院在2016年制定《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相關技術和法源已具備,相對應的證物保管措施仍付之闕如。

羅士翔建議,刑事法規需要增加「判決確定後」證物保管相關規定,讓證物在判決確定後,仍能再保管一段時間,讓等待救援的被告有機會申訴,請求再驗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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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包毒品1】航基站空間不足壓力大 毒品不只「代管」還要「代銷毀」

► 【調包毒品2】毒品被調包 法院卻不察 平冤協會:關鍵在法院程序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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