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法官法》原規定,人民面對法官的違失行為,須透過公益團體間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去年修法,讓訴訟案件當事人可直接請求評鑑;施行甫滿一周年,統計發現人民請求評鑑成立件數為零,暴露諸多法制問題。
整個評鑑程序被「架空」
按個案評鑑係補充「法官職務監督」及「法官自治」之不足,其目的不是在「終局決定是否追究法官的違失責任」,而是初步判斷個案有無應付評鑑情事及懲戒必要,並決議接續發動懲戒或行政監督處分。
然而,新法設計篩選機制,得由三名委員審查及一致同意,作成不予受理之決定及不付評鑑之決議。立法理由稱茲可避免當事人藉由浮濫請求評鑑以干擾訴訟程序,實際運作卻形同是由「三人小組」架空整個評鑑程序。
▲人民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但過去一整年案件掛零,全數「不付評鑑」。(圖/取自ETtoday行動法庭)
人民需要補救機會
「保障人權」與「保障受評鑑法官的程序權益」,難道是立法政策上的兩個極端?其實還是可以藉由程序設計及立法技術進行調和:對於人民請求評鑑的程序瑕疵,自有必要增設「補正」機制,給予人民補救的機會。
若當局不啟動修法,則現制對人民請求評鑑設下重重限制,只會更增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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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對於人民請求評鑑的程序瑕疵,自有必要增設「補正」機制,給予人民補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