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近期沸沸揚揚的小玉使用Deepfake技術換臉事件,將他人的臉移花接木到色情影片上的主角上,並以此牟利,受害人數高達上百位,這樣的情形正屬於數位性別暴力的態樣之一,而早在好幾年前在國外就開始陸續出現,尤其是未經同意下散布他人的性私密影像更是日趨嚴重。
「換臉」新興數位性暴力
今年二月初,行政院性平處頒布數位性別暴力態樣與分類,大致有十種,分別是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的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或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入侵或竊取他人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然而,這次Deepfake換臉技術顯然並未能明確地符合其中任何類別。
是以,我們數位女力聯盟耗時兩年整理本土化的數位性別暴力,分為五大類共21種子態樣,其中,「基於圖像影音的性濫用」即包含性勒索、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以及以AI技術為之的虛擬影音性濫用,即直指本次Deepfake之犯罪核心。
▲即使今年行政院剛發布數位性犯罪各樣態,Deepfake技術卻沒有被列入,足見數位犯罪的多樣性和變化性。(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現行法律規範不足 專法提供有效救濟
目前可能討論的法律責任有刑事上的加重誹謗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分別為最重處兩年以下的輕罪,這兩項罪名實務上通常以易科罰金處理,又若是使用他人未經授權的影片涉及著作權法、或是涉及兒少,違反兒少條例最重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另外可以討論個資法第41條,使用他人的臉屬於個人特徵的一種,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重處五年以下,以及民事上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等等。
然而上述罪名似乎皆不足以特定保護這次事件的情形,不僅個別罪名責任過輕,保護法益不同,亦未規範牟利情形作加重處罰,更需有待法院實務發展,再加上現行偵查實務受到現行法規及科技偵查工具上的限制而有所困難,難以抓到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針對行為人以數位科技方式形成的性別暴力、性隱私的犯罪另立專法,並加入Deepfake的技術態樣,尤其這類型的被害人往往不敢求助,或認為求助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只希望性私密影像能快點被移除下架,甚至擔心偵查時受到二次傷害或有冒著被報復的風險性。
參考外國立法 全面規範數位性暴力
基於以上幾點,筆者身為數位女力聯盟理事,希望能建立一個事前、事中、事後做個全面性的規範,以及有個明確的下架影像機制,或是能有個預防性作法,例如當雙方關係分手,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刪除影像或不得散布之禁制令,讓被害人能獲得最快及最有效的保護。
除此之外,參考國外立法例,例如日本以訂立專法方式,於2014年通過並公布「防止私事性的影像紀錄之提供等引發被害之法律案」,其中建立被害人求助諮詢管道、防止措施、對網路業者課予責任,以及推動被害預防之社會交易宣導等措施,針對數位性別暴力能有個全面性的規範,這也是我們數位女力聯盟成立所欲達成的目的及倡議的主軸。另外在立法建議刑度上亦應提高,例如參考南韓在N號房事件後提出性暴力犯罪處罰修正案,將製作、散布性剝削影像,未經當事人同意散布者,提高刑度為七年以下,另外亦須對意圖營利加重處罰,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臉書台灣官方帳號針對Deepfake換臉影片發聲。(圖/取自Facebook/Facebook)
加緊立法預防 循管道找尋協助
未來使用Deepfake技術的影像只會越來越泛濫,不僅用來合成色情影片,或藉此工具散布假訊息攻擊公眾人物等等,政府應該要正視此一事件,並將Deepfake技術涵蓋在需要受規範的領域內。再者,未得同意下散布性私密影像之情形日趨嚴重,尤其是發生在成年人亦應受保護,應加速立法進度,而不應只是當作單一新聞事件曇花一現,全面性規範,並從小加強數位性別教育,讓更多人知道,以達有效預防阻斷此類的犯罪行為。
最後,如有被害人急需協助,可以到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平台的私ME-成人私密照申訴服務管道,協助被害人移除遭散布之影像,以避免傷害持續擴大,亦可透過數位女力聯盟聯繫,並了解更多有關數位性別暴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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