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烱鳴/走私貓到比特犬 化解「撲殺悲劇」一再重演

我們想讓你知道…我們不應該在每次發生社會事件時,總是率爾犧牲不會說話動物的生命;我們應該從零撲殺開始做起,善待每隻動物尊重每個生命。

陳烱鳴/精神科醫師

日前屏東發生了單親母親獨留小孩在家,男童跑到鄰居家中,接近繫有狗鍊的狗舍旁,被比特犬攻擊致死的事件。目前那隻比特犬被送至收容所,等待進行安樂死的「人道評估」。

個案罪罰不合比例更不尊重生命

以往台灣發生犬類攻擊事件,往往也都是認定犬隻有問題,而將涉案的狗安樂死解決,但像這次事件,犬隻本就有領域性也會顧家,家中被侵入造成攻擊,就責任言,處死犬隻讓比特犬承受最大責任並不合理也不公平,驟然處死一個生命,更是不合乎尊重生命與人道精神。


▲屏東比特犬是否會安樂死,引起社會關注。目前飼主已將該犬移送,由收容代為照顧。(圖/收容單位理事長顏小姐提供)

這起事件也讓人聯想到三個月前,農委會在海巡署查獲154隻走私貓時,火速予以銷毀的事件,當時同樣也了引起全國人民以及動保人士一片譁然,更是讓總統表示難過盼望修法、蘇院長也表達痛心之意,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更是在事後承諾:「我們也會檢討再研擬更周延的制度,兼顧嚴格的防疫作為與動物權利的作法,讓執行能更符合人道精神。」

台灣走私動物處置規定比照美中

但是三個月以來,農委會除了針對罰則,提出將與法務部討論,預計將罰金提高到 300 萬以上、刑責提高到 7 年以上等 2 項規畫外,在保障動物生命權的努力上,目前沒看到有任何規劃,這方面的進展完全付之闕如。

我們國家目前對於走私動物的處理,所根據的是「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作業程序」,此規定對於走私活體動物,是比照美國、中國等國家,保育動物以外唯一處理途徑就是銷毀。

英日查獲後先檢疫無虞再找收容

而在《華盛頓公約》規範上,除了「在瀕危動物方面,於可追查來源國情況下,推定由來源國支付運送費用將動物運回,若無法送回,則由入境國妥善收容」外,對於「非屬公約規範瀕危及管制之物種」並無特別規定必須銷毀,而是尊重各國「依照各國法律規定」。

因此在各國處理方式上,也有像是日本、英國等國家,採取查獲後先送收容中心檢疫觀察,確認沒有問題之後,再另找飼主民間收容等,更為人道的方式來處理。

動物輸入不符規定有不同的選項

至於動物的輸入,我們國家原本就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規定,這個辦法涵蓋了疫區與非疫區,縱使不符輸入規定,也有退運、撲殺銷毀、或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檢疫等,不同選項的處理。

由於上述二規定對象都是動物,走私動物與不符規定輸入動物,疾病帶原疑慮上並無二致,所以若要達成農委會主委承諾,其實遠比跨部會討論提高刑責更簡單。

▲今年八月下旬,海巡署查獲走私貓咪,在密艙搜出2百隻貓咪,全被擠在62個籠子裡面。(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避免讓撲殺成唯一途徑無需修法

因為「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作業程序」屬於行政命令法律位階最低,要修改並無需推動立法,透過農委會內部作業即可完成,只要在此作業程序中處置動物部分,修改為比照「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規定辦理,如此即可以兼顧防疫,同時避免讓撲殺成為處置唯一途徑。事實上此作業辦法農委會早就曾經更改過(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發文文號:農防字第1021481777號令),因此若真有心並無需等到三個月,早就應該完成修改。

如果我們真的自認是好國好民、自詡為文明進步國家,那我們就不應該在每次發生社會事件時,總是率爾犧牲不會說話動物的生命;我們應該從零撲殺開始做起,善待每隻動物尊重每個生命。希望身為《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的農委會盡速修改規定,同時責成屏東縣農業處留下比特犬的生命,不要讓我們再等三個月,也別再有下一個撲殺悲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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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蘋果新聞網」,原標題【從走私貓到比特犬 安樂死的「人道評估」真的人道嗎?】,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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