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 最高檢尋解套 林鈺雄使出降龍十八掌

▲檢察總長江惠民與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出席研討會,討論公務員小額補助款「情輕法重」的爭議        。(圖/記者蘇位榮攝)

▲檢察總長江惠民與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出席研討會,討論公務員小額補助款「情輕法重」的爭議 。(圖/記者蘇位榮攝)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公務員詐領小額補助款,要不要依貪汙罪重罪偵辦?長期以來,檢方一直很困擾。最高檢察署為解決實務辦案爭議,邀請刑事法學術界和實務界專家舉辦法律研討會。檢察總長江惠民表示,對於重大貪瀆案,檢方毫不鬆手,但對於輕微小案,應該要有一定方式處理,找出解決辦法。

這是最高檢察署首度舉辦法律研討會,出席專家皆為國內刑事法一時之選,研討會的見解,預期可為檢方辦案爭議,走向統一見解。

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開場指出,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像是加班費、房屋津貼、交通津貼,金額這麼小(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實務上卻用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偵辦,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輕法重」,這種小額詐領案,「現在竟成檢廉調偵辦貪汙罪案件的大宗」,若是不修法,「以後也是會大宗」,這與貪汙治罪條例原先立法目的(治亂世用重典)完全不相符。

林鈺雄認為,目前要廢除貪汙治罪條例,根本不可能,而檢方偵辦,見解不一致,造成個案差異,成為不平等來源。

他建議,要解套這個問題,有兩個方向。第一,限縮「不法要素」,尤其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第5條第1項第2款)中「利用職務上機會」的構成要件要素,在法律解釋上,排除「職務上衍生機會」的情形,避免過度擴張,讓公務員詐領小額補助款的案子排除適用。他同意總長的觀點,放小案辦大案。

第二,從「不法效果」著眼,明年1月4日大法官「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正式施行,大法官除了釋憲外,亦可就個案「裁判憲法審查」,個案裁判如果抵觸憲法(不具憲法保障人權意識),民眾可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若認同,可將個案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進而翻案。公務員詐領小額補助款案用貪汙罪偵辦的爭議,換成憲法理由,就是違反罪刑不相當、比例原則,檢察機關宜未雨綢繆,減少進入憲法法庭釋憲翻案的可能,改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最高檢察署與辦「公務員詐領水額補貼款與貪汙罪關係」法律座談會。(圖/記者蘇位榮攝)

▲最高檢察署與辦「公務員詐領水額補貼款與貪汙罪關係」法律座談會。(圖/記者蘇位榮攝)

最高檢察署調辦事檢察官陳瑞仁指出,實務上,公務員詐領小額補助款被依貪汙罪辦的案子「太多了」,高達10%以上的案件量。陳瑞仁說,他在新竹地檢服務時,有個公務員在獄中被關了22個月,計算虛報的加班費和服刑天數,這個公務員等於服刑1天詐領8毛錢,判得刑實在過重,當時的廉政署署長和檢察總長也注意到這個問題;而目前的司法實務,解套很困難,如果提案到大法庭統一見解,有可能會影響到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的「法定職權說」和「實質影響力說」見解爭議,反而限縮回到「法定職權說」。

林鈺雄表示,既然貪汙治罪條例廢不了,乾脆把該法第12條第1項「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中的「減輕其刑」,修法改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金額「5萬元」改為「10萬元」,這樣至少不會讓小案子進入。

林鈺雄還提出必殺手段,建議找出兩個極端離譜、適用貪汙治罪條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的「種子案子」,提釋憲案到憲法法庭,「立法者不說,只好讓大法官說」,「使出降龍十八掌,先讓他死一半」,讓大法官宣告違憲,讓這種公務員詐領小額補助款案子,直接不適用貪汙治罪條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2018年最高檢察署因應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和大法庭制度施行,仿效美國司法部做法,成立「訴訟組」,負責對應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案件、撰狀及蒞庭,並就具體案件提供法律意見給一二審檢察官及法務部,強化檢方論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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