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內政部5修法狠打炒房 「這2項」恐有違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我們想讓你知道…政府擬對房地產下猛藥,應再多觀察市場之變動,切忌病急亂投醫,否則恐違背《憲法》對民眾財產權之保障,與自由經濟市場交易法則。

▲內政部拋出五項打炒房修法。(圖/資料來源:內政部)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政府為了有效打壓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用盡各種手段平抑房地產市場;近日內政部提出五項修法議案,特別值得關注者二項,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除與特定親屬間外,原則上不得另外讓與或轉售第三人,違者將對建商處罰高罰緩。」以及「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採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應從「真正公共利益」角度出發

《憲法》第 15 條明揭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所謂保障自然包括所有權之自由取得、移轉、設定、處分等各種法律行為。誠然,國家對於基於公益上之需要雖得以行使高權行政,如土地徵收等,但畢竟屬原則中少數例外,並非常態。

司法院釋字 709 號解釋部分要旨:「公共利益是質量的問題,亦即是將一種特定有價值判斷的利益與個人的利益比較起來,產生優勢的保護價值。這才可以導出公共利益超越私人利益的原則。如果公共利益是以數量來判斷,即不免會形成以大凌小的問題。」

如以一棟住戶的公共利益而論,並不是單純以二分之一以上住戶的權益,即可侵犯其他少數人住居之權利;從而多數人之利益並不能代表為中度或高度的公共利益。而公益徵收是賦予公權力強制徵收個人的財產權,可以不顧被徵收者的意志,徵收的公益考量即屬於最優勢的公共利益。

因此,上述對於「預售屋禁止換約」或「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限制於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是否屬於重要或優勢公共利益,可以任意由政府採取任何鐵腕措施,而限縮民眾經濟市場財產自由交易之權利?恐不無疑義。

近幾十年諸多公共建設政策推行不彰,經常遇到阻力,政府最終均以尊重民眾財產權而束手無策;最著名者乃苗栗大埔張藥房於 2013 年 7 月遭苗栗縣政府為辦理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開發案,縣府認為「房屋位於道路中間,轉彎會產生交通問題,將危及用路人安全」,被縣府拆除後,民進黨政府執政甚至出資在舊地為其重建,反而犧牲了重要真正公共利益。

▲原被政府拆除,張藥房幾經波折後在原址重建。(圖/記者黃孟珍攝)

勿違背《憲法》保障民眾財產權

政府房地產態度向來是「既愛又怕受傷害」,乃房地產是火車頭產業,可以帶動百業興榮;但房地產過度飆漲結果又怕形成經濟泡沫化,拿捏操作之間應恰到好處;2002 年 1 月因房地產極度低靡,扁政府乃調降土地增值稅率 10%,以提振房地產市場景氣。

目前政府已對房地產價格平抑採取多原之管制措施,包括實價豋錄、課稅,擬提高地價稅、房屋稅、空屋稅、一人多屋稅等;在金融機構方面也同步採取貸款限制措施,非首購族縮短寬限期、降低貸款成數等;均可謂手段同步;應該可已逐漸緩步看出成效。

政府擬對房地產下猛藥,應再多觀察市場之變動,切忌病急亂投醫,否則恐違背《憲法》對民眾財產權之保障,與自由經濟市場交易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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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蘋果新聞網,原標題「內政部狠打炒房 學者:5大修法中這2項手段適法性踩線」。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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