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毅/《憲法訴訟法》上路 「個案人權實現」大挑戰

我們想讓你知道…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尋求個案中的《憲法》意義更具有實益,也應對此更加重視。期待《憲法訴訟法》施行,使人權在個案中得以實現。

● 吳子毅/律師

《憲法訴訟法》公認最大的變革在於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而到底裁判憲法審查實際上會如何進行,在施行後必然是關注焦點。

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重中之重即是《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中「確定終局裁判」這六字反應出補充性原則。

補充性原則實際上劃分了一般法院與憲法法庭的界限,也具體劃定出憲法法庭的審查範圍。然而,在司法院最初提出的《憲法訴訟法》草案中,第59條規定並非如現在這般樣貌,其中更有現已消失的第59條第2項規定。

▲《憲法訴訟法》將於1/4日上路,屆時憲法法庭將審理「個案」,能更為保障人權。(圖/pixabay)

過去草案「限縮審查資格」遭批評

《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聲請人曾於審級救濟程序中主張違憲事由者,始得提起。但構成違憲之情事係確定終局裁判所致,而聲請人不及主張者,不在此限。」,當時立法理由則說明:「三、第二項:鑒於維護並實現憲法基本權利之保護,不僅係憲法法庭之職責,亦係各法院之重要任務,因此人民如認有違憲之事由,應在審級救濟程序中即時主張,期使由各法院盡其應盡之保障基本權利職責,而非至確定終局裁判作成,始向憲法法庭有所指摘。

爰於本項規定,人民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違憲,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以聲請人曾於審級救濟程序中主張者,始得提起,以彰顯憲法法庭於憲法審查制度之補充性地位,並藉以提升各法院之憲法意識。

惟如構成違憲之事由發生係由確定終局裁判所致,聲請人於審級救濟程序中自無機會再予主張,爰設但書予以除外規定,以資周全。」也就是說,只有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曾經主張有違憲事由才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此規定即使設有例外,仍然遭來批評。

在2018年5月7日委員會,柯建銘委員對此表示不認同。而於2018年5月23日,尤美女委員即提出修正動議。後於2018年12月間協商時,司法院所提出之協商版本亦從善如流,將《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刪除。

▲《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遭批評而被刪除。(圖/記者屠惠剛攝)

訴願人不把專業法院當「憲法訴訟」

事實上,《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並非毫無依據,Stefan Korioth教授於2017年11月9日在司法院演講時即指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年曾經要求憲法訴願聲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也必須於專業法院提出憲法上的論點。

然而Stefan Korioth教授亦指出,在2004年一件裁判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則指出:「當事人、尤其是程序事項的聲請人(Antragsteller)與原告,原則上並不負有進行法律性陳述與主張之義務。原則上只要提出事實以及必要時指出證據方法,即已滿足訴訟法上的義務與負擔。

法律上的評價及將現行法適用於案件事實均屬於法官的工作。這些要求也不應該因為憲法訴訟要求事先窮盡救濟途徑而變得更嚴苛。

......若在具體的法律爭議案件中,出現法院也應根據憲法觀點審查各種訴訟請求的需要時,這是司法機關──依《基本法》第1條第3項其受基本權,作為具直接效力法規範之拘束──的職責。根據《憲法》上的權限分配規範,維護基本權以及貫徹基本權的任務首先是由專業法院來承擔。

......對於法律合憲性的審查也同樣屬於專業法院首先承擔的任務。

......窮盡救濟途徑原則並未要求憲法訴願聲請人把專業法院程序也當作『憲法訴訟』來進行。」(BVerfGE112,50(60 f.))。

刪除「《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 依然要注意該規定「意旨」

刪除《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應更為貼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表示的意見。但刪除《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並不意味著該規定之意旨無需加以顧慮。

第一,《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本即是補充性原則的具體明文,縱無此條文,憲法法庭自補充性原則的觀點在考量是否受理聲請時,《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意旨,仍可能不時浮上憲法法庭的心頭。

第二,由特別憲法觀點,判決在解釋適用法律是否欠缺對基本權的認識或認知錯誤等,為憲法法庭得否介入審查判決的關鍵,而在訴訟中曾經如此主張,聲請人更有可能指出判決違憲之處。因此,《憲法訴訟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僅可能盤旋在司法院上方揮之不去,對於司法從業人員(尤其是律師)而言,實際上更點出尋求個案中《憲法》意義的重要性。

其實,無待《憲法訴訟法》立法,在個案中本應顧及《憲法》,並不算是什麼新挑戰,不過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尋求個案中的《憲法》意義更具有實益,也應對此更加重視。期待《憲法訴訟法》施行,使人權在個案中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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