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錯誤稅單求償限15年 政府變相「與民爭利」

我們想讓你知道…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具有公益性或必要性為目的,一般民眾都信賴課稅機關知計算處分行為,稅溢繳的錯誤可能連續性、長時間不被發現。

 

▲立法院院會第10屆第4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拚三讀法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報載,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政府開出錯誤稅單,限制民眾的求償期間15年,遭批評此舉是擴權限制縮小保護人民財產權,違反法治精神;本案稅捐錯誤請求權期間爭議源於2007年6月陳長文律師自用住宅被稅捐稽徵處誤植為營業用途,致房屋稅錯課15年請求返還溢繳稅額十餘萬元,稅捐機關依《稅法》第廿八條主張「時效」,僅得以退還五年款項,其不服而尋求救濟成功。

2009年1月修法通過讓稅務機關錯誤請求退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但經12年後政府再提修正重返因稅務機關錯誤「…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等。

政府無非引用《民法》第125條時效請求權15年之規定,即讓怠於行使權利之人或權利睡著知人有所警惕。而究竟稅務機關因核課錯誤,民眾請求退款是否仍應受15年時效之拘束?本文認為不宜。

▲作者指出,民眾請求「溢繳稅金」退款不應受時效限制。民眾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很可能錯過救濟時限。(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民眾不應受時效拘束四大理由

其一,課稅乃屬於公法行為,不宜與《民法》相提並論。且造成錯誤一方乃行政機關,並非民眾;政府目的乃為民服務,何必與民爭利計較?政府進入數位時代,資料保存已經不是很難的問題,替民眾提供更正合理、保存正確資訊,並非難事。

再者,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具有公益性或必要性為目的,一般民眾都信賴課稅機關知計算處分行為,尤其經常性稅捐,如地價、房屋、牌照稅等,此種錯誤可能連續性並經年累月期間甚久不可能發現;如陳律師即長達15年被溢課,而其基於專業背景能即時撥正請求救濟,一般民眾奈何?

其三,法制上時效無期限或長久期限者情形頗多,並非以15年為限

如2016年7月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排除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即不當黨產自民國34年起作認定,長達71年期間;又如2019年5月修正通過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法院可「無限期予以追訴」。即具有特殊公益上之需求,可以不受期間或以較長期間之限制。

末者,現階段政府乃擴大服務民眾為的目。如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8條)。

綜上,稅務機關實無由將咎於本身課稅錯誤之責任,設定民眾15年請求期間;且此種經常性核課錯誤屬於稅務機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裁處權(具有處罰性質者,如逃漏稅處罰),一般民眾不自知並非怠於行使權利。

稅捐雖為國家財政重要收入經濟發展來源,法治國家中仍必須依據正當、合理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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