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超友誼」解套? 台北地院法官挑戰「配偶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至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性)自主決定權。

 

▲雖然釋憲宣告通姦違憲,若有人破壞他人婚姻,依舊要依民法判賠。(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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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雖然通姦罪沒了,但和有配偶之人發生超友誼,即便還沒發生性關係,只要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還是要負相對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釋憲取消通姦罪 「超友誼」還是要付民事賠償

比如台中地院在110年11月16日宣判的110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提到的: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等目的之手段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比例原則之故,並非認定上述價值已不受法律之保障。」

「倘若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不過,最近台北地院在110年11月30日宣判的109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認為在791號解釋之後,不應承認「配偶權」的概念。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引發廣泛討論。(圖/資料照)

法官認定「配偶權」不應被承認

台北地院這個案子的原告是陳女士,她對丈夫的女性朋友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這位女性友人經常在深夜和丈夫通電話,某天在外面手牽手,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因此提起損害賠償,請求80萬元精神慰撫金。

在這個案子中,被告並沒有到場,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擬制自認的規定,因為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爭執,就陳女士主張的事實,認定有那麼一回事。

但這樣的事實,是不是構成配偶權的侵害行為,而要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則認為沒有,認為陳女士不能以配偶權受侵害,還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法官在判決中的理由是這樣的:

從通姦罪釋憲案的791號解釋的論述,可見《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至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性)自主決定權。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既然承審法官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無論陳女士主張的事實是否存在,無法因為配偶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判決陳女士敗訴。

這個見解比起791號解釋更進了一大步,也引起很多討論。後續當事人是否會提起上訴,會不會被二審維持,之後還會不會有採取相類似見解的判決出現,都可以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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