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恣意爆料公審頻發 民眾缺乏的個資法觀念

我們想讓你知道…台灣的《個資法》因欠缺中央專責主管機關,對這件違反個資的案件,不出來趁機教育民眾,導致人民對違反《個資法》的行為習以為常,隨意爆料、媒體公審層出不窮。

▲近日,中一中學生與老師在課堂上爆發衝突的事件,引起大眾關注。(圖/翻攝YouTube)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近來一則中一中學生與老師上課衝突的新聞,學生說:「老師我有錄影的權利。」但在法律上,學生真的可以未經同意,上課錄影嗎?

老師講課有著作權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老師上課是一種講課(lectures)、演講(addresses)、講道(sermons),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老師上課的講課內容,著作權屬於老師或學校,未經老師或學校許可,學生不得隨意進行錄影。學生隨意錄影,錄影下來就會侵害重製權。若將錄影下來的畫面放到網路上,會侵害公開傳輸權。

不過,中一中事件中,是學生打算進行報告,老師提出意見,而引發一來一往的口角。這樣的口角內容,可能沒有原創性,也不屬於講課、演講的一部份,故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人格權?肖像權?

但是,除了著作權,還有其他問題。媒體上大多討論是否有《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以...錄影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民法》第18條人格權、肖像權。一方面,當然不至於有《刑法》的問題,因為上課屬於公開活動、言論。但《民法》的人格權、肖像權,又太過抽象。

其實比起抽象的人格權、肖像權,有一個《個人資料保護法》,更明確界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學生未經老師和其他同學同意,錄影上課活動,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

侵害老師和學生的個資

老師和學生的影像、上課講了什麼內容,都屬於《個資法》第2條所講的個人資料:「...教育、職業...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學生是私人,是《個資法》上的「非公務機關」。在《個資法》中,非公務機關要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必須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規定。若不符合《個資法》第19條,除了民事賠償,另外有刑事責任,規定於《個資法》第41條:「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明確界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圖/記者林悅翻攝)

不符合《個資法》的蒐集處理利用

《個資法》第19條規定,私人只有在八種事由下,可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其中,學生要對上課錄影,一般情況下,應符合第5款的「經當事人同意」。許多情況下,學生顯然沒有經過老師和其他上課同學的同意。

不過,《個資法》第19條的八種事由中,有一個很空泛的事由:「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學生是否可以主張,自己錄影上課畫面,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例如,老師上課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學生錄下來,是為了舉報老師,而提升學校的教學品質?

若想檢舉老師,只能在必要範圍內使用

但就算學生的目的是如此,則仍要符合個資使用的最基本原則,亦即《個資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學生若想要檢舉老師上課行為違法或不當,進行錄影,只要在「與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例如,學生可依正常檢舉管道,將錄影畫面提供做為證據。但當個案中的學生,隨意將錄影畫面直接上網,訴諸媒體公審,已經逾越了「正當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不過,學生能否主張,自己就是一個「獨立媒體」,自己錄影和上傳網站,就是在做新聞報導的正當目的?個人覺得這是非常牽強的。

▲臺灣人民對違反《個資法》的行為習以為常,隨意爆料、媒體公審層出不窮,且根本不知道是違法的。(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台灣《個資法》成為一張廢紙

悲哀的是,台灣的《個資法》因欠缺中央專責主管機關,對這件違反個資的案件,不出來趁機教育民眾。而地方主管機關一方面不懂《個資法》的操作,也不願意主動用《個資法》得罪選民。導致臺灣人民對違反《個資法》的行為習以為常,隨意爆料、媒體公審層出不窮,且根本不知道是違法的。甚至官方與名嘴對這則事件的討論,都沒有人知道要從《個資法》的具體條文出發,就知道台灣的《個資法》有多像一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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