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可以如此搜索律師事務所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立法者應儘速對律師事務所的搜索、扣押為法律上的限制,免使律師與被告的訴訟權有受恣意侵害之危險。

▲律師張靜在台東的事務所遭檢調搜索。(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檢察官、也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張靜律師,其於台東的律師事務所,遭台東地檢署指揮警察搜索,理由是妨害秘密罪與違反《個資法》。

關於張靜律師是否觸犯此等罪名,既然有人提告,檢察官自有加以偵查且釐清事實之必要。惟面對如此輕且屬告訴乃論之罪,竟可如此大動干戈,搜索象徵在野法曹的律師事務所,此先例一開,不僅是對律師職業的重大戕害,更會嚴重侵蝕辯護權的核心。

辯護人與被告間有所謂秘密通訊之權利,若動輒遭搜索,既破壞大眾對律師這個職業的信賴,更可能因此挖空被告的辯護權。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才規定,律師因業務知有他人之秘密者,就有於法庭拒絕證言之權利。只是律師雖有拒絕證言權,但因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搜索律師事務所之限制,若檢察官以空泛或他案理由向法院取得搜索票來搜索律師事務所,並因此取得相關卷證,就使此等拒絕證言權形同具文,也使秘密通訊權被完全挖空。

故基於正當程序及辯護權之保障,對於律師事務所的搜索,就應比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即對公家機關所持文書先請求交付之原則來處理,只有在必要時,甚至是不得已情況,才能發動銳利的搜索處分。此外,即便基於不得已要搜索律師事務所,基於前述的秘密通訊權之理,也不能任意或全面的扣押所有資料與文書,否則公眾對律師的信賴及與被告的秘密通訊權,又會再次受到戕害。

而在此次事件中,更該受質疑的,當是發動搜索的正當性。因搜索會侵害相對人的隱私權、財產權,甚至是人身自由權等,除必須要有相當理由的證據外,更該符合比例原則。因搜索的案由,若是妨害秘密罪或違反《個資法》,此類犯罪的法定刑並不重,分別是一年以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都是屬告訴乃論之罪,甚至還要受到是否無故洩漏的實質違法性之審查,能否成罪,實得打個大問號。

發動搜索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即是防止證據流失,但若是距離提告已過了一段時間才大動作搜索,實難為此強制處分找到正當化理由,只會落入大砲打小鳥之譏諷。故從此次事件後,立法者就應儘速對律師事務所的搜索、扣押為法律上的限制,免使律師與被告的訴訟權有受恣意侵害之危險。

所謂法治國原則,針對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能只強調形式正當,更應講求實質正當。若認為只要依法取得法院的搜索票為搜索,即具有正當性,更無視憲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這稱不上是現代法治國家該有的作為,反而凸顯執法者的思維仍停留於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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