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監視器錄影客人律師遭押 凸顯個資法立法不當

我們想讓你知道…筆者藉此機會呼籲,《個資法》的執法,應該加重行政責任,並且設置專責行政機關,才能維持統一的執法標準。且建議刪除《個資法》之刑罰規定,讓業務繁忙的檢察官,不需偵辦單純違反個資的事件。

▲律師張靜因店內監視器畫面而遭聲押。(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以張靜律師開設的美容美髮店,裝有店內監視機,因為該店長與客人的糾紛,向保全公司調閱監視器畫面做為證據,而認為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竊聽竊錄),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張靜律師事務所進行搜索扣押,甚至聲押張靜律師。

▲律師張靜事務所遭檢調搜索。(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刑法竊聽竊錄罪?

一般商家在店內裝置監視器,非常普遍,如果不是隱匿式的監視器,應不至於被認為屬於「竊聽竊錄」。到底該案中的監視器如何裝設,外界無從得知。但既然是委託保全公司裝設,且只有發生事情才向保全公司調閱監視器畫面,應不至於被認為屬於「竊聽竊錄」。

未經當事人同意錄音錄影?

至於所謂違反《個資法》,可能是指,私人(非公務機關)要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包含個人影像聲音等,要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8款事由。一般可能會要符合第5款的「經當事人同意」,但也可主張第2款的「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本案中主張自己受害的消費者,認為錄影沒有得到其同意。但是,一般人去任何店家消費,都可能被店家的監視器拍下畫面,大多時候店家都沒有得到消費者的同意。

此時,店家比較可能援引的,是「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店家與消費者有契約關係應沒有問題,但並不表示店家可以隨意使用監視器畫面,且必須「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在此個案中,如果美容美髮店的監視器並非隱藏式安裝,且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並非任何人都可隨意調閱觀看,應可符合《個資法》規定。

▲若是有對監視器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應認為符合《個資法》的規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檢察官偵辦單純的個資法案件?

如果真的有刑法上竊聽竊錄之問題,當然可由檢察官偵辦。但是,台東地檢署在新聞稿中一再強調,張律師涉嫌違反刑法妨礙秘密與《個資法》。之所以要同時強調違反《個資法》,很有可能,是其並沒有明顯違反妨礙秘密罪(竊聽竊錄)。

如果沒有明顯違反刑法竊聽竊錄罪,卻對「純粹違反《個資法》」案件,進行搜索、扣押,甚至聲押,是否有此必要?筆者藉此機會,說明台灣《個資法》立法模式的不當,並認為單純違反《個資法》案件,並不適合由檢察官負責執法。

台灣欠缺中央專責行政機關

各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都設有中央的獨立專責行政機關,例如歐盟的GDPR,甚至中國大陸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但台灣並無個資法的中央專責行政主管機關,法務部和國發會只是個資法的法律解釋機關。

台灣只有各分散式的主管機關(例如地方政府、教育部等)。分散式的主管機關雖然可以進行行政裁罰,但很被動。且最高裁罰為50萬以下罰鍰,相對於GDPR的全球營收的4%,來得太過輕微。

筆者認為,若能有中央專責的獨立行政監管機關,平時由獨立監管機關進行行政指導,遇有違法時由監管機關進行處罰,在執法效率即有效性上會更高,且能維持執法標準的一致性。若能提高行政罰鍰,也可以達到嚇阻作用。

現行分散式的中央、地方主管機關,由於並非專責機關,平常不會積極督導,都是被動處理案件;且現有行政罰鍰方面又太過輕微,導致效果不彰。

人民天天都在違反個資法 檢察官選擇執法?

相對於《個資法》在行政執法上的被動,與行政處罰的輕微;非常特別的是,台灣《個資法》卻設有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法竊聽竊錄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重。因而,檢察官、法官反而成為台灣《個資法》的最有力執行者。

問題在於,台灣人民觸犯《個資法》的事情層出不窮,檢察官那麼忙,一般根本不會主動偵辦違反《個資法》案件。但是,在張靜律師個案中,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竟然積極偵辦《個資法》案件,搜索律師事務所,甚至聲押律師。是否有此必要,值得檢討。

筆者藉此機會呼籲,《個資法》的執法,應該加重行政責任,並且設置專責行政機關,才能維持統一的執法標準。且建議刪除《個資法》之刑罰規定,讓業務繁忙的檢察官,不需偵辦單純違反個資的事件,避免出現選擇性執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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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專欄

楊智傑專欄 楊智傑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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