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禮仲/被汙名化的傳銷業 行許可制保障正派業者

我們想讓你知道…以「報備不等於合法」提醒大眾報備通過之傳銷公司非一定合法經營傳銷業,將傳銷業「污名」,這也是傳銷業在社會上一直抬不起頭的主要原因。

▲台灣傳銷業總營業額達到新台幣980.09億元,傳銷商人數佔全台灣人口比例14.76%。傳銷業對台灣社會與經濟的貢獻有目共睹。(圖/記者吳世龍攝)

●李禮仲/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

傳銷業貢獻有目共睹 行報備制使發展受限

台灣傳銷業發展四十年,因報備制之行政管理備受爭議發展侷限,未來之發展已站在十字路口,亟需公平會關鍵抉擇採許可制,為傳銷業擘劃出下一個四十年之願景。

根據公平會發布的《109年台灣多層次傳銷產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傳銷業總營業額達到新台幣980.09億元,傳銷商人數為347.77萬人,佔全台灣人口比例14.76%,傳銷業對台灣社會與經濟的貢獻有目共睹。在103年公平會將傳銷業由行政命令改為法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來規範,使在我國發展已有40年之傳銷業正式成為經濟部正式列管業別,並成立公會與傳保會,但是社會對於傳銷業仍未正面看待,因為公平會並未正視傳銷業所面臨之問題提出除弊興利之大計,一向的思維就是強化法規罰則嚴峻度,期能療癒傳銷業沉苛之弊病。

109年傳銷業傳銷商人數減少,整體營業額成長率有限,公平會之期望事與願違。109年傳銷業的傳銷商人數減少19.94萬人,傳銷業整體營業額成長率只有4.78%,更重要的是傳銷業的社會聲譽仍然低落。反觀鄰國的韓國、越南和馬來西亞,力爭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改採許可制,去蕪存菁,整個傳銷業蒸蒸日上,傳銷業的社會地位逐步提升,傳銷業產值也同步成為全球傳銷市場的翹楚。相形之下,我國公平會對傳銷業的行政管理是不是哪裡出了差錯,導致傳銷業業績成長有限,此也是催促公平會需面對日漸萎縮發展之傳銷業,要有積極振興起弊做法之關鍵時刻。

▲「報備不等於合法」,讓傳銷產業長期被污名化。(圖/ETtoday)

傳銷管理將許可制取代報備制是一政策議題。鑑於立法院部分委員建議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將現行之「報備制」改為「許可制」,公平會在本(111)年4月8日舉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議題公聽會之會議資料中,提出以報備制轉許可制應考慮之管理事項(如最低資本、保證金等),恐增加傳銷業者之負擔與可能涉及違背《憲法》第15條選擇工作自由之精神,但事實並非如此,除有大法官釋字第514號解釋意旨足為報備制轉許可制之法律支撐外,目前採許可制之行業有186個產業,八大行業採特許制亦已行之有年,並無違憲疑義。故此,彰顯公平會圖以立法與執行面,稀釋與阻擾許可制政策之討論殊為可惜。

報備不等於合法 遊走邊緣而遭汙名化

公平會應將報備制轉許可制。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業管理現行採報備制,係指傳銷公司在開始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之前,必須讓公平會將其納入行政監督管理的對象。惟報備制所要求之報備事項多又繁瑣,被批評為「假報備真許可」。因為報備只是傳銷公司合法經營傳銷的條件之一,並不是全部的條件,尚無限制自由營(執)業之疑慮。

公平會認為報備是法定義務,不代表傳銷事業會合法經營,以「報備不等於合法」提醒大眾報備通過之傳銷公司非一定合法經營傳銷業,將傳銷業「污名」,這也是傳銷業在社會上一直抬不起頭的主要原因。由於報備不等於合法,讓傳銷公司於經營傳銷時,背負著不可承受之原罪。

傳銷公會、直銷工會及直銷智庫一致主張修法,首主張應將原來的「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一方面在許可條件上嚴格把關,讓符合經營傳銷行為之公司進入經營傳銷業,也要公平會為傳銷業背書;另一方面,可讓公平會不再浪費行政資源,處理不僅得不到傳銷公司認同之報備事宜,且又對健全傳銷產業與保護傳銷商權益效果大之許可制政策進場,期望公平會能從善如流。

以許可制取代報備制度 保障正派經營業者

現今,任何公司或行號只要通過公平會幾乎毫無資本門檻之報備制,即可進入傳銷業。有業者拿了三萬五千元新台幣設立公司申請報備後,就可以經營傳銷公司,進行傳銷行為。沒有資本門檻約束的行政管理方式,導致傳銷業長期處於龍蛇雜處、良莠不齊的混亂狀態,此讓有些不肖業者掛羊頭賣狗肉,行變質傳銷,並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扭曲市場之現象,但公平會僅以報備不等於合法因應,導致吸金濫行汙名化傳銷業,成為公平會一直無法健全交易秩序之主因。

建立最低資本門檻與更新許可制,有助公平會溯源管理,維持正派經營者續留傳銷業,並且已為不少國家採行。因為有了最低資本門檻,就可以從源頭過濾掉一些心存僥倖的投機者只想炒短線與玩資金盤者進入傳銷業來攪局。定期許可更新制度,也可以阻絕一些不肖業者持續橫行傳銷業,傷害傳銷業的聲譽。使真正有心經營傳銷業者進入傳銷市場,才能正本清源振興傳銷產業。

▲建立最低資本門檻與更新許可制,有助公平會溯源管理,維持正派經營者續留傳銷業。(圖/記者周宸亘攝)

業必歸會

主管機關並不能真正了解傳銷業的優勢與問題,最了解傳銷業本質的是傳銷業者本身。從亞洲鄰近國家韓國與馬來西亞的經驗來看,傳銷業必須加入傳銷公會,始能開始經營傳銷行為的規定,證明藉由「業必歸會」讓傳銷業自律與自主管理,對於減少傳銷業的負面事件與促進傳銷業的蓬勃發展,皆有著顯著的效益。韓國踐行「業必歸會」,建立同業紀律,因此反超日本,成為世界第三大傳銷市場,馬來西亞也反超台灣,傳銷產值達到兩倍於台灣的產值。

契約文件「電子化」

在電子商務發達、電子支付已成為主流之際,行之多年的書面契約文件,因契約與事業手冊張數甚多,且每一次修改就要重新印刷一次,除了不合時宜、對傳銷公司之成本負擔與有違環保精神之外,也造成了傳銷公司資料保存與運用的困擾。因此,契約文件「電子化」也是此次三個單位要求修法的一項訴求要點。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角色與功能須改革

我國於104年設立全世界首創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調處傳銷公司與傳銷商間因多層次傳銷行為引發之民事爭議,與代償及追償傳銷公司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為業務。但傳保會成立至今,效果未彰,已到重新思考如何再定位傳保會之時點了。

傳銷業聲譽與地位的高低,很重要的一個基礎是傳銷公司與傳銷商之間的糾紛能否獲得快速而妥善的解決?根據韓國的數字,近十餘年來,韓國傳銷業共發生10,172件糾紛,但是韓國傳銷共濟會(類似公會)卻能夠在第一時間向傳銷商支付合理補償,發出的補償金額達130億韓元(約新台幣4億元)。這種以快速處理傳銷公司與傳銷商間之糾紛的作法,看似簡單的變革,影響卻十分巨大,有效避免了韓國傳銷商對韓國傳銷公司先前之誤解與仇恨,從而使韓國傳銷業在社會認知越來越正面。公平會應思考如何透過快速處理糾紛的機制,創造傳銷業在社會上的正面認知,其中,保證金制度無疑是最重要的後盾。

▲公平會應思考如何透過快速處理糾紛的機制,創造傳銷業在社會上的正面認知。(圖/記者陳俐穎攝)

另外,一個產業在社會正面形象與整個產業的發展形成正面效應。公平會長官曾於於雜誌上直言「報載民眾吃了保健食品而延誤就醫至癌症身亡,影響傳銷商購買的意願」並認為是107年整體傳銷業營業額下降之主因。很遺憾,公平會長官不僅未站在傳銷業立場為業者正面發聲辯駁,亦沒有對傳銷業提出積極因應之道,反而人云亦云,未作傳銷業之後盾。

相對在國外主管機關,如韓國公平會就深知傳銷產業社會正面形象之重要性,除對不當經營傳銷業之業者嚴懲外,對以不實訊息污名傳銷業,韓國主管機關會依相關法規,懲處對傳銷業不實訊息發佈者,以儆效尤,傳銷業相關三個單位要求公平會調整心態與傳銷業者站在同一線上,一齊努力洗刷傳銷業在社會上之污名。

公平會應正視問題 速建傳銷業管理機制

最後,值此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之際,欲振興我國多層次傳銷業,公平會應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速建立對傳銷業行政管理之正確思維。公平會應廣納傳銷業、傳銷商、公工協會與智庫和專家學者之意見,發現我國現行傳銷業績弱不振之病因,再針對病因對不論是政策(制度)面、法規面和執行面予以審視,提出健全傳銷業交易秩序與保護傳銷商權益之興革方向,始能將振興多層次傳銷業之大業畢其功於一役,帶領傳銷業邁進下一個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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