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直接對異議貼黃標! 別讓惡法成為言論東廠

我們想讓你知道…人民對政府的監督與批判,既是民主憲政的基礎,卻也是執政者最懼恨的聲音。請大家持續緊盯,不要讓鎮壓言論的立法暗渡陳倉。

● 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數位法》)引起一片罵聲,嚴厲批判它侵害言論自由。雖然蘇貞昌院長已表示要暫緩推動,但以民進黨「以打假為名控制網路」的執念來看,選舉前是否仍會一意孤行,恐怕還要觀察。社會大眾切勿輕忽,絕不能讓《數位法》成為言論東廠掃除異議言論的工具。

《數位法》放任政府權力坐大 與對岸有何不同?

業界似乎把關切重點放在「要求平台處理檢舉與刪文」的機制上,但更嚴重的其實是《數位法》第十八條以下賦予政府「直接下架」與「標示警語」之權限。任何政府機關都可以網路貼文涉嫌謠言與違法為由,要求下架或標示警語。它賦予政府前所未有的廣泛權力去干預網路言論,不僅侵害言論自由,還會形成強大的寒蟬效應。大家都知道政府不好惹,公共事務就別多談了。這,不是和對岸很像嗎?

看《數位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貼文「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均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將相關言論下架。這很扯,因為:

第一,所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其實就是說「言論違反任何法規」都可以被下架,範圍極廣。對比NCC宣稱的模仿對象,英國線上安全法草案第一二五條(其實是一二六條),主要僅針對「恐怖主義」及「兒少性剝削」的言論,哪有像我們這樣包山包海?

第二,就算言論「違法」,其他法律本來並未規定「下架」。但《數位法》卻賦予各個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下架的權限,配合第二十條的「緊急資訊限制令」可能在四十八小時內就強制下架。這樣簡便又不用負責(推給法院)的規定,更可能造成政府機關濫用此等權限以壓抑批判之聲,也會讓想要質疑政府政策的民眾,以及怕麻煩的網路平台乾脆噤聲。

第三,雖說由法院核發,但這遠遠超出司法程序的能量。網路不斷轉貼重製的特性,會使得同一貼文在短時間內大量複製到無遠弗屆之處。請問法院要如何處理千千萬萬的「違法貼文」?若處理不了,一律刪除,那就未能顧及個別貼文的脈絡;如果不處理,那打不到衍生的貼文,有何意義?難道有害的貼文,只有第一次有害?換個角度,如果「違法貼文」沒幾個人轉貼,那須緊張到請法院下架嗎?

▲NCC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彰化縣議員曹嘉豪嘆「鄭南榕哭泣了」。(圖/翻攝自曹嘉豪臉書)

政府可跳過司法權限 直接宣判異議違法

更可怕的是第十八條第八項「主管機關逕行警示」的規定。行政機關可在法院裁定前,逕以行政處分命令中介服務者加註警示,而且業者必須配合。政府可以跳過法院與其他行政程序,直接在貼文上標示「違法假消息」。請問有幾個網路使用者會為了移除三十天的警示而去打行政爭訟?結果當然就是「我怕了你」,少說話為妙。NCC稱這是參照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這本身恐怕就有「不實訊息」之嫌。因為歐盟指令的標示要求,僅限於「影片分享平台」,而且只有在影片可能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散布族群仇恨言論、恐怖主義等訊息時才適用,哪有像《數位法》這樣,無分青紅皂白,也不管是否有明顯立即之危險,一律由政府當言論東廠來貼黃標?

持續緊盯 莫讓台灣社會成一言堂

民眾的怒火,似乎暫時讓《數位法》的推動踩了煞車,這就是言論自由的力量。但,這也正是執政當局處心積慮想要控制網路的動機。今天可以罵停《數位法》,明天也能把那「封存三十年」的疫苗採購契約給罵到解密。人民對政府的監督與批判,既是民主憲政的基礎,卻也是執政者最懼恨的聲音。請大家持續緊盯,不要讓鎮壓言論的立法暗渡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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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聯合新聞網》,原標題〈莫讓數位中介法成為言論東廠〉。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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