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偷299元耳機遭判刑後自殺 法律的冷酷如何解

我們想讓你知道…「法律假正義的人性與善良觀點」,這種非匠式用法的態度,我深受影響。匠式用法刻劃不出人性那一面,匠式用法硬生生展現了冷酷條文。

▲一名張姓男大生偷竊一副299元耳機,遭法院判刑四個月後,到某百貨公司廁所輕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 鄧湘全/律師

偷竊299元價值的東西遭判刑4月

前陣子的新聞,有名二十一歲左右大學生,超商提告其竊取一副價值299元耳機,檢察官起訴竊盜罪,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年輕人收到判決書後自殺。

這個判決案號是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起訴事實非常簡單,就是被告在超商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價值299元之入耳式耳機1副後,騎機車離去。被告否認竊盜,答辯也非常簡單:「當時我人在家睡覺,後來我去雲林斗六派出所報案,不是我騎上述機車去偷的,該機車也有別人會騎。」判決理由,大致認為店長盤點貨品時發現少了一副耳機,檢視店內監視器,發現有名男子乘機車到店內偷走,這名男子後來有來找店長談和解的事(男子是指這位被告),被告祖母也稱被告有使用該輛機車,監視器畫面拍到的安全帽與被告的是相同的等等,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仍依諸多間接證據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四個月。

二十一歲的年輕人,為何在收到判決書後隔日自殺?這世界大概不會有人為他找出答案。

在這個案例,判決結果正確與否,不多作討論,這些證據認定有罪雖然有其依據,但是否已達無合理懷疑程度,有討論的空間。這邊想要探討的是,年輕人沒有前科而竊盜價值不高,通常這種案子多在地檢署就處理掉,像是和解、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等等,這件為何是四個月徒刑結束呢?也許從判決理由可以看出點端倪,或許被告「這機車也有別人會騎」這種很鳥的抗辯,讓人無法理解其心態吧!又或許突顯年輕人異於常人的個性,檢察官與法官是否有注意到這點呢?

▲作者指出,關於輕微犯罪,有一派認為行為若未達到司法認為該處理的不對程度,或是說「違法情形」太低太輕微,就不用進入司法程序。(圖/視覺中國)

輕微犯罪行為該用刑法處罰嗎?

刑法處理偷東西這種犯罪行為,但偷一塊錢需要司法處理嗎?這涉及對犯罪行為理論的認知,會有不同看法。有認為偷就是偷,大偷小偷都是不對行為,刑法都要處理。有認為還是要區別,行為若未達到司法認為該處理的不對程度,或是說「違法情形」太低太輕微,就不用進入司法程序。有關沒有到達需以刑法加以處理的程度,專業術語叫「無可罰的違法性」,這種「一元小偷」並非刑法竊盜罪要處理的對象,比較符合人們生活的態度。

回到前述耳機失竊案,基本上,就算認定這位年輕被告竊取了299元的東西,量刑四個月是否太重?某程度來說,被告否認犯罪,確實會造成量刑加重,但這樣的刑度是常態嗎?通常來說,這種低價值竊盜案,檢察官多會勸諭和解,或予以緩起訴處分的結果,但這件為何不是這種處理方式,不得而知,也許被告堅持清白吧!可是,由被告自殺結果及抗辯內容來看,他對世界理解方式及態度,似乎與一般人有所不同,司法程序參與偵審的人,是否有看到這一點呢?假若在參與過程中,對這種人多一點理解,多一點溫暖,憾事也許不會發生。當然啦,有人會說,對於罪犯不需要多一點理解與溫暖,因為他自作自受。請問:還有什麼比死亡更嚴重的事呢?當這個人都要用死亡來面對這個世界,法律所能作的,難道是再推他一把嗎?事實上,法律不用拉他一手,也不用推他一把,因為公平合理的對待,是起碼的道理。在這個耳機竊盜案,這位年輕人有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嗎?

▲作者認為,法律的匠式用法刻劃不出人性那一面,該用法硬生生展現了冷酷條文。(圖/視覺中國)

竊盜案量刑的公平性

我查了這名法官判決竊盜罪的案例,找了其中一件來比較分析,這個案例是這樣:有兩個傢伙共同竊取他人重型機車,一週內幹了二次,其中一個是累犯,另一個沒有前科,機車都被警察找到還給被害人,兩人坦承犯行。針對這二個竊盜罪行為,這名法官判累犯者「二個三月有期徒刑」(執行刑四月),無前科者判「二個拘役四十日」(執行拘役六十日)。

請問一下,比對這耳機竊盜案與機車竊盜案,量刑有公平嗎?

其實,對於法益侵害價值很小或竊盜價值超小的行為,法律都有賦予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妥適處理的方式,但是有些檢察官或法官,不知是工作多年或個性使然或不知何故,匠性用法已成習慣,所謂刑法謙抑性原則,成為學生時代的教條了吧!

生硬的法律刻畫不出人性

年輕人的死,讓我又想起「74年台上4225號判例」,民國七十八年進大學開始學刑法後,我背下來的最高法院案號,只有這個還記得,其他都忘了。為何我對這個案號記憶深刻?它代表了「法律假正義的人性與善良觀點」,這種非匠式用法的態度,我深受影響。匠式用法刻劃不出人性那一面,匠式用法硬生生展現了冷酷條文。法規範目的是解決人類問題,法基盤的人性尊嚴,無法從匠式用法得到實踐。以致於,當年看到這個案號判決所發出的微光,深化在法律的實踐過程。「可罰的違法性」對我來說,不是一個理論,而是一種善良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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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鄧湘全臉書專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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