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foodpanda因要求餐飲業者在平台刊登價格需與店內價一致,遭公平會裁罰200萬元。(圖/ETtoday資料照)
● 李禮仲/前公平會委員、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
擁有全台最大美食外送平台封號的foodpanda公司,因為規定要求餐廳業者在平台刊登的餐飲價格須和店內價一致,遭公平會裁罰20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開庭審理foodpanda抗罰案,該議題再獲外界關注。綜觀公平會裁罰依據,主要是根據餐廳業者的問卷普查結果,但回收的問卷數極低僅佔0.04%,代表性明顯不足,甚至未調查平台另一端實際使用的消費者意見,難怪正當性遭質疑。
foodpanda基於策略考量,要求平台餐廳的餐飲價格必須與店內用餐價格一致,此一看似對消費者有利的規定,卻遭公平會以「有限制競爭之虞」開鍘200萬元。公平會根據2019年10月與2021年5到6月,對foodpanda的6萬多家中約200家合作餐廳兩度進行的問卷調查,宣稱站在餐廳業者立場,決定開罰。
▲前公平會委員李禮仲認為,公平會做出的相關問卷調查僅訪查餐廳業者,對於平台另一端實際使用的消費者,絲毫未做調查。(圖/資料照)
公平會未調查消費者意見 問卷代表性嚴重不足
公平會第一次問卷調查,半數已回收問卷的合作餐廳業者認為「foodpanda店內價措施對其沒有影響」,但公平會似乎忽略此一對foodpanda有利的事證,只進一步向回覆有採取店內價格的店家查證,再取得餐廳業者與foodpanda的契約書作為開罰理由。依公平會相關問卷調查內容,頂多只能導出部分餐廳有採取店內價措施的事實,無法證明「所有餐廳均採此一措施且毫無選擇空間」。
不僅如此,公平會2019年首次問卷調查僅發出130份、回收36份,2021年問卷更僅發出94份,回收28份,回收數占總家數分別只有0.06%、0.04%;且相關問卷調查僅訪查餐廳業者,對於平台另一端實際使用的消費者,絲毫未做調查。
其實公平會過去也曾援引問卷調查,對連鎖業者做出裁罰處分。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480號判決為例,遭公平會裁罰的業者旗下有4千多家加盟店,公平會當時對部分加盟店發出問卷,實際發出220份、回收34份,回收數占總家數0.85%,法院最終仍以問卷樣本數量太低、不具代表性為由,認有重大瑕疵撤銷公平會的原處分。相較之下,此一被撤銷行政處分的問卷回收數量,竟是foodpanda處分案的14倍以上,顯見foodpanda處分案的問卷結果代表性更低。
▲前公平會委員李禮仲指出,從事實面來看,foodpanda的訂價行為未出現出現《公平交易法》所稱的限制競爭效果,訂價行為造成的市場競爭傷害,也不明顯。(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foodpanda商業模式並未出現限制競爭效果
在討論商業行為是否會出現《公平交易法》所稱的限制競爭效果,一般可從3個面向著手:第一、是否藉以排除競爭對手,例如限制既有競爭對手爭取餐廳業者合作的自由,或是限制其他潛在競爭對手,阻斷其進入外送市場的可能性;第二、是否會促進其他競爭對手決定共謀或出現聯合行為;第三、有無影響到消費者福利,包括提高價格等。從事實面來看,foodpanda的訂價行為未出現以上3個面向的效果,訂價行為造成的市場競爭傷害,也不明顯。
相較於過往市場上的常見交易模式,近年來外送平台興起後衍生的相關交易問題,不僅和以往大不相同也常超出想像範圍,相信對公平會而言應是前所未見的新挑戰,考量這類「平台經濟」下新興的商業模式多半具有實驗性質,業者本身也都在各方嘗試找出營利模式,因此公平會介入管理時,理應負擔更大的說明義務或舉證責任,透過更紮實的論證、更翔實的具體事證,才能加以定罪。
在foodpanda處分案當中,公平會似乎只看到餐廳業者與店內消費者的權益,卻未兼顧平台消費者的想法與利益,平台經濟只看一邊是危險的,面對餐飲外送平台這種新興議題,公平會在做出處分之前,未舉辦任何座談會,也未深入瞭解商業模式背後「當事人的意圖、目的,商品、服務的特性」,正是因實質程序明顯不夠完備,才會招致執法不夠謙卑與不完善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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