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神之槌再轟! 監護權之戰最終常忘了子女最佳利益

我們想讓你知道…父母通常以子女之名興起戰爭,最後卻是把孩子放在前頭當作無辜的俘虜,殺紅了眼,已經忘記當時說的子女最佳利益了。

● 吳孟玲/律師

大神雷槌的五雷轟頂之作,在前(2021)年底攻占各大媒體,而在情人節當天,神鎚(李靚蕾)又表示轟轟(王力宏)在美國訴訟已經敗訴,然後媒體又開始沸沸揚揚。

就神槌說雙方婚姻判決部分確定,因雙方說服不一,無法評論,但我想除非真有神蹟,不然雙方的婚姻應該很難復合。

不過,就子女監護權和會面交往的部分,神槌被指控說不依照美國和台灣法律的裁定,我想這些裁定若是針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對方想要聲請強制行,就分成美國和台灣的裁定而言:

無法翻盤之給付判決 外國法院才可向我國聲請強制執行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就外國法院判決要向我國聲請許可強制執行,須要這個判決為確定之終局及給付判決,白話文就是確定沒辦法再翻盤的判決,並且這判決是要對方給錢或物品,或者是對方應該要做怎樣的行為。目前美國法院的決定是否已經確定,從媒體看起來似乎有不一樣解讀,是否能就這個美國的裁定在台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能還有值得討論的範圍。

▲確定沒辦法再翻盤的判決,且該判決是要對方給錢或物品,或者是對方應該要做怎樣的行為,外國法院判決才可向我國聲請許可強制執行。(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暫時處分可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台灣法院的裁定(轟轟的對造律師寫了兩個台灣法院的裁定案號),就裁定案號來看,應該是針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也就是在離婚判決確定前,用這樣的版本探視子女)。針對暫時處分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

無監護權方想探視孩子 有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兩方式

對於會面交往的強制執行,雖然我國《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有直接強制(也就是法院直接用把小孩交付予他方)和間接強制方式。

在實務上來說,無法看到孩子的一方希望藉由強制執行可以快速與子女會面探視,基本上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孩子是「人」而不是物品,法院考量孩子的狀況,通常會希望採取和平方式來處理,通常一開始法院會先發文命對方遵守「會面交往方案」(不管是當時調解或法院裁定),但如果對方依然故我(包含繼續阻撓會面探視或直接拒絕,甚至藏匿小孩),法院可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之「怠金」,以金錢處罰督促他方履行(這個金額對於某些案例是不痛不癢),且可連續處以怠金。如果這樣處理都無法順利的時候,才有可能用直接強制執行方式處理,到時候會有更多撕裂和創傷。

未獲監護權方 恐長時間見不到孩子

大家可能會問,這樣來來回回,不就是很久都不能順利看到孩子,沒錯!在高張力的離婚案件中,其中一方很有可能會有數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無法看到孩子。我想這也是為何轟轟在日前會發表一首〈想見就能相見〉。

▲▼             。(圖/翻攝自王力宏臉書、李靚蕾IG)

▲在高張力的離婚案件中,其中一方很有可能長時間無法看到孩子。(圖/翻攝自王力宏臉書、李靚蕾IG)

親子要正常會面 父母雙方卸下攻防是關鍵

不針對個案,但就在實務上,阻撓或拒絕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有可能在日後「友善父母」的認定上會有失分的風險,但因為雙方的孩子可能有第二本護照,若有擔心孩子在會面交往後可能被帶走,這又是另一個議題,因此除非雙方能卸下攻防(包含不要激化對立),即使做不成情人,也不要成為仇人,在親子的會面交往上才有可能順利進行,這已經不是法院裁定能處理的範圍。

情人節時看到這新聞,五味雜陳,但父母通常以子女之名興起戰爭,最後卻是把孩子放在前頭當作無辜的俘虜,殺紅了眼,已經忘記當時說的子女最佳利益了。

但願有情之人都幸福快樂!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吳孟玲律師的幸福543」臉書專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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