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不足與缺陷 從憲法高度檢視自辦市地重劃制度

台中市七期市地重劃區豪宅林立,秋紅谷公園也替房地產增值不少。(圖/記者譚志東攝)

▲台中市七期因市地重劃而豪宅林立房地產增值。(圖/記者譚志東攝)

謝仲瑜 / 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社會科學博士

自辦市地重劃,是一個交織著地政與法律、公共利益與私權保障,還牽扯到公權行使與私權自治,可說是各學門皆觸及卻又無法單一學門得以完整闡述的現存制度。長期以來,該制度幾乎都是地政學者或都市計畫學者分就其技術視角加以研究,法律學界甚少觸及,也因此造成學術間的鴻溝,產生法界對自辦重劃制度有著普遍的誤解。

市地重劃本來是應由國家推動的事務,卻因為政府人手不足,效率不彰,允由民間以私權自治(絕對多數決)及私權契約的方式推動。推行的結果,讓都市生機勃發,市容換然一新,地主同受其益,台中市的自辦重劃區即為指標;政府坐享其成,成了最大受益者。

自辦市地重劃完成後,對於都市發展有著極佳成果,然而此制度存在多年,當時在制度設計上,因畏懼有人從中得利,於是假設由地主自行籌資興辦;事實上因為高度專業和高成本投資,實務上須要重劃公司及重劃投資人,但制度上卻沒有給予重劃公司角色定位,缺乏法律位階,也導致後來的亂象。

亂象的根源,其實在於法規範的不足與法規範既有的缺陷。例如自辦市地重劃,明明沒有任何公權力的授權,但適用法規卻又大範圍準用以公權力推動的公辦市地重劃。而自辦市地重劃投資人取得抵費地,明明是根據私權契約,以實際付出的實質重劃總開發成本為對價來自負盈虧;但是在法規上,又貌似應適用公辦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來換算取得抵費地。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黃啟禎針對自辦市地重劃準用公辦重劃規定的合憲性,專題演說時就表示:「相同的事務為相同處理,不同事務應為不同處理,這是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均明確闡明立法者應依基於事實之差異而為合理的差別對待(規範)。平等原則更禁止立法者恣意擅斷,不得將性質不相同的二事混為一談而強為相同規範,苟如此,便違反平等原則構成法規違憲。」

同時,政府核定『費用負擔總計表』與業者實際的『實質重劃總開發成本』之間,存在巨大差距,甚至造成訴訟不斷,又是不爭的事實,這樣明顯的法規謬誤,無怪乎法律學者質疑其違反憲法。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市地重劃爭議問題研討會,終於讓傳統法律學界得以由憲法高度,從法學理論視角,論辯自辦市地重劃制度,讓此制度終能翻開面紗,接受檢視及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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