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高/資深媒體人
一群觀光客昨天在東衛十字路口逞兇圍打轎車駕駛人事件,引起澎湖地方公憤。警方在處理這一事件的前半段,尚屬盡責,但警方昨晚只把這群觀光客當中的4人,移送檢察官訊問,應是一大敗筆,恐將招致不可知的批評。
對任何嚴重危害治安之事 警方應從嚴追究!
刑事偵查的主體在檢察官,不在警察,警察只是協助檢察官偵查的司法警察。另外,我們的警察負有維護地方治安秩序,預防犯罪的職責。
為有效維護地方治安,預防犯罪,警察機關或者檢察署,對於任何嚴重危害地方治安秩序的案件,均應採取從嚴究辦,以嚇阻可能及潛在的犯罪。
同行4人冷觀暴行 白外套男有助勢之嫌 涉案嫌疑者都應究辦
觀光客在東衛路口逞兇的事件,究竟有多少觀光客涉及犯罪,有多個澎湖本地人公開的行車記錄影片,可供循線查究。
從各個影片上觀察,東衛逞兇的現場,很明顯有3輛涉案觀光客騎行的機車,擋在被害人駕駛的白色轎車前。其中,有女觀光客就坐在機車上。那麼,騎行這3輛機車的觀光客,自有涉嫌共犯這一逞兇案的可能,警方本應深究。
▲ 從影片中可看見,兩名黑上衣、一名紅上衣的男子,有很清楚的圍毆被害人行為,而與這3人同行的另4名男子跟在動手打人的同夥身邊走動,沒有勸阻同行逞兇友人的現象。(圖/翻攝臉書)
另外,這群觀光客把白色轎車的駕駛人拉出車外圍打時,兩名黑上衣、一名紅上衣的男子,有很清楚的圍毆被害人行為,而且下手狠辣。紅衣男子一路都拿安全帽為兇器,猛打被害人。這3人的犯罪嫌疑及惡性自屬重大。
與這3人同行的另4名男子,其中兩人雖然看不出有動手毆打被害人的跡象,但他們跟在動手打人的同夥身邊走動,沒有勸阻同行逞兇友人的現象,他們當然也有涉嫌在場助勢的問題,警方本應究辦。
另兩名同行著白色外套的男子,在這群同夥逞兇圍毆被害人時,站在白色轎車前,沒有參與圍毆,只是在「旁觀」。但他們所站的位置,是否有阻擋白色轎車的意思,他們是否也有在場助勢的嫌疑,都可探究。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首謀及助勢者都有罪 阻礙交通罪加一等
《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規範及處罰的對象有兩個。一是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另一是在場助勢之人。
依該法條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觀光客在人車往來頻繁的東衛十字路口攔車逞兇,有構成同一法條第二項「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的可能。(圖/記者陳韋男攝)
而且,這群逞兇的觀光客,前天中午是在人車往來頻繁的東衛十字路口,攔車逞兇,有構成同一法條第二項「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的可能,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9涉案者僅解送4嫌給檢方 輕輕放過沒下手的嫌犯?
馬公警方知道這些法律規定,也深知警察必須從嚴究辦這種犯罪,以嚇阻潛在犯罪的職責,但是,警方搞了大半天,到了晚上9點多,只把這群7男2女的觀光客當中的4人,依法隨案解送檢察官偵辦。
警方是依什麼規範,認定只有這4人涉有「聚眾鬥毆罪嫌」而隨案解送檢察官?其他人為何都不必解送?
難道警方忘了,《刑法》聚眾鬥毆罪處罰的對象,除了首謀及下手實施者之外,還有處罰「在場助勢之人」。而所謂在場助勢之人,就是沒有動手打人,但與下手打人的一道在現場的這些人。
▲ 對於觀光客暴力事件,澎湖縣長陳光復要求警方從嚴究辦。(圖/翻攝陳光復臉書)
這一事件,引發地方憤怒,連陳光復縣長都要求警方從嚴究辦。但警方從嚴究辦的結果,只將其中4人解送檢察官偵辦,真的難息眾怒。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老高漫談」臉書專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刑法》聚眾鬥毆罪處罰的對象,除了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外,還有處罰「在場助勢之人」。而所謂在場助勢之人,就是沒動手打人,但與下手打人的一道在現場的這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