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部長,有請您明察秋毫,壯士斷腕!

趙武靈

看到軍檢起訴書公開,引發的社會波瀾,以及您在立法院報告後澄清「沒有辦小不辦大」一事之後,由於後續會在雜誌上撰寫專文討論洪案引發的問題,因此在這裡僅提出部份個人看法,還有請您明鑒。

筆者暫且不論起訴書中,未明確記載動機,而要靠現場記者發問後才說明一事,在此先按照軍檢提出事發順序的推演,看看造成此一不幸當中,部份環節的疏漏,即使「可能」沒有所謂的法律責任,但相關行政與道德責任也一併得以免除嗎?

首先,起訴書中說「旅部連連長徐信正少校、副連長劉延俊上尉及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均明知依規定僅得對洪員施予申誡懲罰,竟因故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將洪員送至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以下簡稱陸軍二六九旅)施以禁閉懲罰」,而在媒體刊登,軍檢公布的洪案摘要中,尚有提及「 旅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應為相同之禁閉懲罰。」

請問,從連部到旅部,都對體系的法條視若無睹,這是不是代表軍中的領導及法治教育出了重大的問題?相關教育與軍法單位的改進措施在哪裡?何時才能提出來並開始實施?

其此,為何起訴書中會認定,一個連上長官係「明知」依規定該如何處罰,而顯然能接觸更多相關案例的一位旅部資訊官卻可以「循例」提供一個不合法的答案?在國防部宣示大破大立的前提之下,請問是否該調出更多以往542旅的禁閉記錄,看看是否有更多違反法規的情事發生?

再來,既然洪案摘要中提出,正副連長和范上士對洪下士「竄改體測成績」在先,後續更因「退伍在即提出免除值星班長」的要求而心生不滿,請問是否該調查該單位歷來人力狀況與值星日誌,確定是否有勤務過多難以負荷,進而真有導致違法處份的動機?

因為「對退伍在即人員免除勤務」的潛規則向來存在於軍中,且絕大多數服義務役的百姓均有了解,因此若未進行上述之連帶調查,又豈能在動機方面服眾呢?

第三,除洪慈庸小姐提出的錄音和調查不符之問題(輔導長表示,陳士官長確有向其回報買飲料一事)外,軍檢提出之洪案摘要和起訴書節本中,即已出現矛盾情節:在前者中提及陳士官長的部份,是指陳(以人)因平日與范佐憲交好,復因洪仲丘擔任值星班長時,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長之要求提早集合部隊,而對洪員早已不滿,乃決意力挺范佐憲;但後者當中卻聲稱陳(以人)因與范員平日交好,「會中」決定力挺范員:

試問,若摘要中提及,陳士官長早已多次對洪員不滿,為何起訴書當中僅認定是「正副連長與范上士」基於共同犯意?這樣的認定是如何証明的呢?

此外,若正副主官及范上士均對洪員不滿,且應清楚士評會決議需經投票通過,若一干人等「未在會前先行尋求」陳士官長之支持,又何來起訴書當中謂「范陳強勢主導士評會」之結果?陳士官長真是在「會中」才決定力挺范員的嗎?

最後,在針對禁閉室相關管理人員的起訴書中,稱其應「關心洪仲丘日常生活及勞力、體力負荷」,並「特別注意觀察其生理徵候」,這時筆者相當疑惑的是,首先,軍方的管理(戒護)士「訓練」當中,有沒有教導學員去做這方面的觀察(甚至急救)?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請問是否已有不教而殺謂之虐的情況發生?洪員之死的責任,真是只有戒護士要承擔嗎?

再來,若一干管理人員,均係為媒體所稱之「黑牌」支援戒護士,未接受相關必要之訓練,那請問該(269)旅乃至整個陸軍,連一個禁閉室,都無法找到合格人員來負責的情況下,是否代表士官兵的教育與職務指派方面,已出現極大的問題?

請問整個陸軍乃至國軍當中,還有多少個這樣「所用非所訓」的案例存在?

這些人會不會在日後陸續出現各類問題,成為摧毀軍譽和戰力的未爆彈?

以個人觀察,洪案其實是陸軍乃至國防部未來成敗的關鍵:如果在軍檢/桃檢將法律責任釐清之外,能從整個流程當中,確定各項行政與制度方面發生的錯誤與疏失,並亡羊補牢地改進積弊,則尚可收徙木立信之效;否則無信不立,整個軍隊與國家未來,將令有識之士擔憂不已!

推薦閱讀:

敬答一位海軍軍官的PO文

●作者趙武靈,國內兩大軍事雜誌《尖端科技》與《天生射手》專欄作家。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