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邀誹謗慣犯主持評論 製作單位應負連帶責任

我們想讓你知道…未來針對電視台或製作單位聘任類似周玉蔻女士這等毀人名譽之慣犯擔任主持人或來賓之案件,法院應要求電視台或製作單位對此承擔高額之連帶賠償責任。

▲ 媒體人周玉蔻指趙少康「拋妻棄子」,被趙提告索賠1000萬元。(圖/記者屠惠剛攝)

● 葉慶元/執業律師

10月11日,媒體報導,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因在《放言傳媒》、民視節目「辣新聞152」及臉書,公然宣稱趙少康「拋妻棄子、家暴、不認骨血」云云,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周玉蔻及民視損及趙少康之名譽,應連帶賠償趙少康200萬元;此外,周玉蔻個人應單獨賠償20萬元,並應移除相關言論。此顯然為言論自由近期之指標性案件,值得進一步研究。

首先,憲法法庭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憲法判決之理由書中指出,表意人在言論發表前確實經過合理查證,並以此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方可免責不罰;如果其所查得之證據資料並非真正,但表意人就引用該等資料並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時,仍可不罰。而表意人所為之事實性言論,縱使涉及公共利益,若未提供佐證,則難以判斷其可信度;且為避免假新聞、假訊息流竄,傷害自由言論市場,無論是媒體或一般大眾,均應負有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並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如果表意人在言論發表前未經合理查證(完全未查證、或查證顯然不足),依查證所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無法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符合《刑法》上之不罰要件。

▲ 周玉蔻過往所涉及之侵害名譽案件族繁不及備載。(圖/記者屠惠剛攝)

自過往周玉蔻所涉及之侵害名譽案件中觀之,其多有將憑空臆測之內容,或是將其與朋友間之聊天談話內容,在未經查證之情形下作為爆料之來源,或是將朋友間聊天時所作之假設性狀況當作真實而進行爆料。茲簡單整理相關判決及案件如下:

● 在節目上辱罵兩位退休警察「流氓」,分別遭法院判處拘役30天及50天,另須賠償15萬元(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1376號判決、台北地院106年自字51號判決、士林地院107訴字831號判決)。

● 不實指控郭台銘捐款3億元予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判賠200萬元(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433號判決)。

● 不實指控前總統馬英九競選期間收受頂新魏家2億元政治獻金,判賠180萬元(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985號判決)。

● 不實指控蔡衍明及旺旺中時集團為中共國台辦之傳聲筒,判賠280萬元(台北地院110年重訴字70號判決)。

● 不實指控前中國小姐張淑娟與蔣孝嚴發生緋聞,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張淑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200萬元,目前兩案均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去年砲轟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身世之謎,無端指控其父蔣孝嚴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有染。(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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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台灣高等法院就曾在周玉蔻相關之判決中指謫周玉蔻「應就事實為忠實報導,不得任意基於自身利益、政治立場或其他因素為扭曲、片斷報導、甚或編造、杜撰虛偽情事」,尤其周玉蔻「從事新聞工作長達40年,為資深媒體人士,就相關媒體倫理自應知之甚詳」。

在本次趙少康案件中,台北地院亦認定周玉蔻在發表相關言論未經合理查證,無法證實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並對趙少康之名譽造成重大損害。且民視新聞台違反《衛星廣電法》中有關事實查證之義務,因此電視台與周玉蔻構成共同侵權,須連帶賠償趙少康200萬元。

筆者認為,電視台或製作單位對於來賓之邀請具有選擇權,民視選擇周玉蔻女士此種屢屢違反新聞專業之「資深媒體人」擔任政論節目主持人,已經具有選任上之過失;民視明知其素行不良還聘其主持在先,節目製作後對於其言論內容又疏於查證在後,並藉由此等流言蜚語帶來的收視率換取廣告收入營利,對於周女士之節目內容自然應該共同負擔賠償責任。

▲ 民視選擇周玉蔻女士此種屢屢違反新聞專業之「資深媒體人」擔任政論節目主持人,應負連帶過失。(圖/記者屠惠剛攝)

筆者呼籲,未來針對電視台或製作單位聘任類似周玉蔻女士這等毀人名譽之慣犯擔任主持人或來賓之案件,法院均應以本案為例,要求電視台或製作單位對相關名嘴的言論承擔高額之連帶賠償責任,如此方能有效導正部分名嘴信口開河、毀人名節,而電視台藉由此等誹謗言論帶來的收視率賺取廣告收入之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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