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舟/法官辦案環境險惡 外界捕風捉影

我們想讓你知道…法官辦案環境險惡,外界(包括媒體與其他權力機構)常摘取片段資訊,捕風捉影,羅織罪名,以遂其羞辱法官,嘩眾取寵之目的。後來檢察官雖將所謂隱匿公文案簽結,但媒體仍以標題定罪本人係私夾公文,並假傳聖旨說監察院仍將究辦,不排除彈劾云云,誠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最高法院法庭內不少RCA員工及家屬,旁聽判決結果。(圖/記者楊佩琪攝)

▲法院開庭內,被告與民眾專心旁聽,緊盯法戲每一步驟。(圖/資料照片)

前言:關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涉緋聞女助理案,先遭判免職,後改判罰一年薪。此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謝靜慧後來不滿請辭職務法庭法官,其他4名合議庭法官也跟著辭去職務法庭法官,監察院對該案申請重審,爆出隱匿公文的案外案,檢方不起訴確定。本案職務法庭審判長林文舟退休後,細說從頭,還原事實,若干參與的司法官未說明全部事實,以致生冤。

● 林文舟/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關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涉緋聞案, 原懲戒確定判決並未認定其行為構成性騷擾,懲戒案關係人也未做此指控,且嗣後再審案合議庭(由本人依職務法庭配置表規定,以資深法官充任審判長),檢視全部卷證,亦無法獲得涉案人性騷擾確信,故未在再審判決書做性騷擾認定。

再審合議庭中一位陪席法官因病請辭,本人身為職務法庭審判長,於106年12月25日職務法庭法官年終會議上,特別報告此事,希望司法院能儘速辦理職務法庭法官之遞補作業,可以趕得上開庭,否則就要改期。當時的公懲會新任首長和其他職務法庭法官如果認為新任首長既已就職,對該再審案件並無迴避事由,大可主張由新任首長擔任該再審案件之審判長,剛好5人,無庸另外找人遞補缺額,然而渠等均未作這樣的主張,亦未曾以任何方式質疑該再審案合議庭組織的合法性,新任首長更裁示:「聯繫司法院人事處請儘速辦理職務法庭法官遞補作業」,足見其亦默認由本人繼續充任該再審案件的審判長。

基於法定法官原則(案件審判法官或合議庭之組成,須依法律規定,參照憲法第80條及第82條),一旦訴訟案件分配給依法組成之合議庭後,已參與合議審判的法官,除非有個人之法定因素而不能續任,否則不得任意更換,亦不因新庭長或首長到任,而取代資深法官於進行中合議案件充任審判長的地位,此觀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第4項前段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4項前段規定的大法庭合議庭成員恆定原則自明,以避免中途變換法官,遭致行政干涉審判的質疑。

本人配合那位新遞補法官出國旅遊日程,而將再審庭期延後,該懲戒再審案件於107年1月29日辯論終結,當天晚上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包括那位新遞補法官)均未對合議庭組織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本人在評議當場,已表明與該再審原告曾係多年前同事,但因非屬法定迴避事由,因此並無人主張本人應行迴避。而由於再審合議庭認定違紀事實與原確定判決認定違紀事實相較,已減縮一半,基於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及個人權益有效救濟原則,並考量法官法對於法官何種行為應受何種懲戒,未有類型化的具體規定,再審合議庭多數決,選擇裁處免職以下法定最重罰之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之懲戒,乃兼顧有效救濟與懲戒目的,並尊重少數認為宜維持原確定判決結果的見解,不得不然的結論,已記明於評議簿。

▲▼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涉嫌性騷擾女助理案,現任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認為,並非性騷擾,是試圖發展婚外情未成功。(圖/翻攝自youtube HitFM蔻蔻早餐節目頻道)

▲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涉嫌性騷擾女助理案,前法官陳志祥受訪認為此案是試圖發展婚外情未成功。(圖/翻攝自youtube HitFM蔻蔻早餐節目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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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那位新遞補法官,在宣判前幾天,才責難本人的審判長資格,主張應由新任首長擔任審判長(亦即其中一位陪席法官應退出合議庭),故應再開辯論,重新調整合議庭成員,並提出一式兩份簽呈,分別給本人與新任首長,要求新任首長在宣判前,緊急召開法官會議,討論該再審案的合議庭組織成員。經本人向新任首長報告後,新任首長因尊重審判獨立,並不願自行依職權決定是否召開法官會議,而支持由再審合議庭自行討論是否再開辯論,最後合議庭多數決定如期宣判。

宣判當天,那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本人除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將其放入評議簿外,斟酌前述簽呈是不同意見的一部分,且該簽呈係要求新任首長,依職權召開法官會議,並非本人的職權範圍,其手中這份簽呈屬副本的性質,那位法官既已將簽呈正本送交新任首長,本人即無再將手中簽呈副本,送交新任首長之必要(何況該簽呈文義亦未請本人轉送,而此簽呈既屬不同意見書,即不能任意交付非合議庭成員之新任首長),乃將其手中簽呈一併存入評議簿。

本件再審宣判後,那位法官除向媒體爆料,訴說一些他在評議時所未說過的話外,並故意不言明其曾將簽呈送交新任首長的事實,僅強調其曾向本人提出簽呈。而新任首長則強調本人未將簽呈轉交給他,並隱瞞不說其有收到相同簽呈以及本人曾口頭向其報告簽呈之事(也就是這兩個人都片面陳述,這種行徑最容易入人於罪),導致提議該彈劾懲戒案的監察委員,不經查證,即根據司法院所轉送新任首長內部的報告,召開記者會公然指摘本人隱匿簽呈,膽大妄為,將移送刑事偵查云云,然檢察官一經開庭調查,看到本人提出的評議簿,一目了然,何來隱匿之事。

此例突顯出法官辦案環境之險惡,外界(包括媒體與其他權力機構)常摘取片段資訊,捕風捉影,羅織罪名,以遂其羞辱法官,嘩眾取寵之目的。後來檢察官雖將所謂隱匿公文案簽結,但某媒體仍以標題定罪本人係私夾公文,並假傳聖旨說監察院仍將究辦,不排除彈劾云云,誠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本文節錄自「我的40年司法生涯―東吳大學稅法裁判研討會感言」,收錄於民國112年1月出版之〈林文舟法官退休紀念論文集--優良稅法判決評析暨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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