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引錯憲法 國籍法載明兩岸人民同屬「一中」

我們想讓你知道…賴總統引錯《憲法》第二、三條,沒搞懂《國籍法》規定,更不顧《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一國兩區」概念,這叫做「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恪遵憲法」嗎?

●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賴清德總統520發表了一篇充滿雄心壯志的就職演說。從他選舉勝出開始,各方就在關切,這位「務實台獨工作者」,有沒有可能在就職演說上凸顯「一中一台」、「兩個中國」?或是為顧大局,仍依《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的「兩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稱呼兩岸關係?

答案揭曉,這篇看來友善又陽光的演說,雖然宣稱「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但從頭到尾均以「中國」稱呼對岸,完全不使用《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的「大陸地區」。

《憲法》:兩岸人民均為中華民國國民

更直接卻也明顯錯誤的一段,則是用《憲法》導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如果真的有讀《憲法》、《國籍法》,反而會得出「兩岸人民均為中華民國國民」的「一中」結論。也就是因為《國籍法》這樣的規定,我們才需要另定《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兩岸關係條例》,把兩岸的「中華民國國民」區分成「自由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

▲ 賴清德如果真的有讀《憲法》、《國籍法》,反而會得出「兩岸人民均為中華民國國民」的「一中」結論。(圖/記者屠惠剛攝)

賴總統引用《憲法》第二、三條,表示「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由此可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似乎認為只有台灣人民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中華民國主權限於台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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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父為「中國人」 與賴同輩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然而,《國籍法》是採「父母血統主義」,與出生地原則上沒有關係。現行《國籍法》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則為中華民國國民。所以新生兒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要看他的父母是否為我國國民。那就要追到「父母出生時」的《國籍法》。民國89年以前的國籍法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民國十八年立法之時,條文規定的「中國人」,當然泛指全中國。

用賴總統當例子。賴總統出生於民國48年,他是中華民國國民,因為「生時父為中國人」,他的父親在當時被認定是「中國人」!在那個無人懷疑「中華民國包括全中國」的時代,剛出生的賴清德自然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有趣的是,這個規定也使得絕大部分「大陸地區人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大陸人民中,與賴總統年紀相仿的人,父親應該都是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出生的,也適用《中華民國國籍法》,他們也因為「父為中國人」,而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 《國籍法》採「父母血統主義」,與出生地原則上沒有關係。(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外國人」的法律都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

民國89年之前出生的兩岸人民,只要「生時父為中國人」,依法都有中華民國國籍,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即使民國89年之後出生者,也因「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是因為《國籍法》難以處理兩岸分治狀態,才有《憲法增修條文》一方面區分「自由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同時授權用法律另外處理兩岸人民的關係。這才有兩岸條例把設籍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稱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將設籍自由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稱為「台灣地區人民」。

這也是之前有關《國家賠償法》案件,法官判決「大陸地區人民是國民而非外國人」的原因;更是我們所有處理「外國人」的法律,都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的理由。行政院後來函釋硬說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但行政函釋沒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它完全無法解釋國籍法的前世今生。

所以,要說國籍、國民身分,其實那是最標準的「一中」(一個中華民國)啊!怎會導出兩國「互不隸屬」呢?賴總統引錯《憲法》第二、三條,沒搞懂《國籍法》規定,更不顧《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一國兩區」概念,這叫做「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恪遵憲法」嗎?

▲ 要說國籍、國民身分,其實那是最標準的「一中」(一個中華民國)。(圖/路透)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聯合報》。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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