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做了什麼? 國會改革案藍綠白昨是今非

我們想讓你知道…絕不認同未經實質討論、沒有程序正義的粗暴立法。特別是強化國會職權這樣的重大法案,沒有完備的程序正義,沒有細緻的修法版本,就沒有自我賦權的正當性!

▲ 憲法法庭於7月19日對「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藐視國會罪」等內容,做出暫時處分。(圖/林楚茵國會辦公室提供)

● 王婉諭/時代力量黨主席

立法院三讀通過藍白版本後,行政院提出覆議遭到立法院藍白多數否決。接下來,總統、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相繼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2024年7月19日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決此次國會改革修正法案部分條文存在違憲疑慮,暫時停止適用。下就前文提及的四大主題,分別說明憲法法庭暫時處分的內容及理由。

〈一〉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

在《憲法》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規定總統須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提問,恐逾越立法院職權,並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疑慮。為避免此憲政疑義可能造成朝野激烈對立,導致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故作成暫時處分。

暫時停止適用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4條

〈二〉訂立藐視國會罪

以裁處罰鍰作為被質詢人接受質詢時,不得反質詢或行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各種藐視國會行為的強制手段,或以刑罰禁止公務員於聽證、受質詢時虛偽陳述,皆可能破壞各機關間平等的憲法精神,更有引發憲政衝突,形成憲政僵局的疑慮,對權力分立、責任政治造成難以復原的損害,因而暫停適用。

暫時停止適用條文:《刑法》第141-1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 訂立「藐視國會罪」可能破壞各機關間平等的憲法精神,更有引發憲政衝突,形成憲政僵局的疑慮。(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三〉擴大調查權,新增聽證制度

調查權

在《憲法》沒有明文規範的情況下,讓立法院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資料,或命相關人員出席為證言,更得以罰鍰懲處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資料的法人或團體,除了可能與大法官釋字第325、585及729號等意旨有所差異,更可能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在權限與功能分配、權力分立與制衡上的爭議,造成無法回復的對立與衝突;又強制相關人員提供資料,若其中包含重要資訊或秘密,一旦揭露,恐對於相關人員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保障營業秘密之財產權等受《憲法》保障的權利造成不可逆的傷害,故有迫切必要須暫停適用。

暫時停止適用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

聽證制度

增訂條文使立法院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並得舉行公聽會,要求受邀出席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否則處以罰鍰;亦以罰鍰處置虛偽陳述的社會有關人員,以刑罰或移送彈劾、懲戒作為政府人員虛偽陳述的處罰,不僅有逾越《憲法》的疑慮,更未針對資料提供的部分設定資料範圍、允許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及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機制,可能對於人民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權利造成重大危害,因此作成暫時處分。

暫時停止適用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

▲ 調查聽證權可能對於人民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權利造成重大危害。(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四〉強化人事同意權

規定被提名人於書面答覆或列席說明時,應提出結文或當場具結,若拒絕答覆、拒絕提出結文或具結,則不予審查;又若具結後答覆不實、提供虛偽資料等,皆可能被裁處罰鍰。此些規定不僅將影響總統依《憲法》規定行使人事提名權,還足以影響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的運作效率,致使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發生;又鑑於考試院、司法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進行在即,將立即遭受影響,是以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

暫時停止適用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 1 第1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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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白都昨是今非嗎?

自1993年起,就有立委提出《立法院聽證調查法草案》,也就是我們現今看到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過去三十年,藍綠黃白皆針對國會「聽證調查權」提出許多草案版本。

2012年,在野時的民進黨立委李俊邑針對調查權與聽證權表示:「立法院現在是缺了牙的老虎,如果藍營限縮職權,難道要把立院變成沒有牙的老鼠!」

2015年,國民黨、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朱立倫與蔡英皆主張建立聽證調查權。

▲ 朱立倫與蔡英在競選2016總統大選時,皆曾主張建立聽證調查權。(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時光快轉到2024年5月,國眾兩黨以粗暴的立法程序,光速通過國會改革的再修正動議版本,不僅造成國會衝突,更讓數萬名公民走上街頭高喊:「沒有討論,不是民主」。

然而,翻開過去各黨對於國會改革的討論與作為,藍綠白說了什麼、又做了什麼?是不是又昨是今非了呢?

國民黨過去擋了800 次 現在居然聯手民眾黨光速立法?

回顧歷史,我國立法院之所以如此軟弱無力,原因還是在於兩蔣威權體制,蓄意削弱立法權,讓立法院實質上變成行政院的附屬機構,立法權根本無從抗衡行政權,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力分立形同虛設。

此外,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這三個機關把國會的權力一分為三,也是引發國會改革強烈呼聲的另一個根源。

為了終結國會亂象,在野的民進黨、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極力倡議國會改革,時任民進黨立委林濁水,更在2011年撰寫了《終結亂象 國會改革政策白皮書》。

因此,過去長期完全執政的國民黨,當然站在國會改革的對立面,不會支持增強立法院職權的國會改革,更不會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 林濁水層在2011年撰寫了《終結亂象 國會改革政策白皮書》。(圖/記者林敬旻攝)

直到318學運後的2015年,時任國民黨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才在民意對國會表達強烈不滿的情況下,喊出國民黨也要積極推動國會改革,並表示如果能順利爭取立法院的「調查聽證權」,在服貿協議的審查過程中,就不會出現黑箱。

不過,嘴上喊改革的國民黨,卻直接缺席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國會改革」政黨辯論會,當時代表時代力量參選立委的邱顯智律師在辯論會中直接質問:「王金平,你人在哪裡?」

不僅如此,在2012到2016年間,民進黨團與黨籍委員的建立聽證調查制度的國會改革草案,在程序委員會被席次過半的國民黨封殺超過800次,根本無法進入委員會審查。

對比2024年聯手民眾黨,不顧程序正義,直接光速三讀藍白版本的國民黨,是不是昨是今非呢?

民進黨在野要改革 執政卻喊卡?

在野時期被封殺800次也要送案的民進黨,在2015年蔡英文代表民進黨競選總統時,更是把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列為競選主張。

然而,在2016年掌握國會多數,完全執政的民進黨,卻停下了國會改革的腳步。

儘管在執政初期推動了黨團協商直播、國會頻道等國會透明化的措施,但最為關鍵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卻遲遲未能完成,這讓許多支持改革的人感到非常失望。

▲ 2012年的林佳龍版本與2016年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甚至是2024年的民眾黨版本,不僅整體方向一致,連內容都大同小異。(圖/卓冠廷提供)

其實,爬梳過去民進黨立委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會發現,2012年的林佳龍版本與2016年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甚至是2024年的民眾黨版本,不僅整體方向一致,連內容都大同小異。

為什麼在野時期的積極主張,變成執政後的空頭支票,這不是昨是今非,什麼才是昨是今非!

民眾黨放棄自提版本支持藍白版 為什麼?

如前所述,2024年民眾黨黨團版本的國會改革草案,沒有定義模糊不清的反質詢與藐視國會罰則,為什麼最後自廢武功,放棄自提版本,轉而支持藍白版?

為什麼領導民眾黨團的黃國昌總召,不惜違背「程序正義」,配合國民黨濫用議事規則,架空委員會討論,踐踏過去聲稱最在乎的「委員會中心主義」?

原因沒有別的,就是為了趕在賴清德總統就職前,完成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的修法,在政治上打擊賴清德而已。

為了政治上的目的,犧牲了程序正義,犧牲了原本可以獲得民意支持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讓有民意基礎的改革議程,轉為引發激烈抗爭與違憲爭議的政治事件,這難道不是另一種的昨是今非?

▲ 黃國昌不惜違背「程序正義」,配合國民黨濫用議事規則,架空委員會討論。(圖/記者李毓康攝)

時代力量支持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但是不支持沒有程序正義、實質內容爆衝的藍白三讀版國會改革!

無論是2016年提出草案的時代力量,或是2024年在立法院外聲援公民抗爭的時代力量,我們始終支持國會改革。

我們支持建立聽證調查制度、強化人事同意權的審查,以及制訂在適用範圍、處罰方式、救濟程序更為細緻的藐視國會罪,但是反對有違憲疑慮的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

但是我們絕不認同未經實質討論、沒有程序正義的粗暴立法。特別是強化國會職權這樣的重大法案,沒有完備的程序正義,沒有細緻的修法版本,就沒有自我賦權的正當性!

作為一個真正的第三勢力政黨,時代力量的立場並不討好。我們支持國會改革,但是反對粗暴亂改的國會改革。我們支持國會改革,但是批判藍綠白三黨的昨是今非,批判不懷好意,以改革為名的政治鬥爭。

我們呼籲立法院藍綠白三黨,不用等到憲法法庭做出判決,不用等到民意對國會的不滿再次炸鍋。下個會期,請對30年來的歷史負責,請對支持國會改革的過半民意負責,啟動國會改革的補正修法,給人民一個能代表民意,能監督行政機關的立法院!

▲ 時代力量支持國會改革,但是反對粗暴亂改的國會改革。(圖/記者屠惠剛攝)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時代力量」網站。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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