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鈺雄/台大法律系教授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之規定,當庭諭知逮捕,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而被告及辯護人表示行使提審權,聲請提審,北院8月31日10點20分召開提審庭,由法官確認逮補程序是否合法,最新結果出爐,法官裁定駁回,柯文哲將返回北檢偵訊。
以下幾點說明:
何時適用《提審法》?
《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提審法》是用在人身自由受拘束(不管名目為何,拘提、逮捕、拘禁…),但依其他法律無法即時由法院審查其合法性的情形。
《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提審法》有但書!
《刑訴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規定,就是為了聲請羈押,此時,銜接法院開羈押庭即可達到審查逮捕是否合法之目的。這種情形,即是上開《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根本不能聲請提審,若聲請應以不合法(而非無理由)裁定駁回。
但書旨在避免疊床架屋
《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符合提審法規範目的,否則,在諸如《刑訴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情形,就會變成雙頭馬車並行,一頭進行提審程序、另一頭進行聲押程序,疊床架屋,程序平行就可能產生裁判矛盾。
誤用《提審法》案例不少
《提審法》是法律教育與法律實務的黑洞,先前已有不少適用錯誤的案例,積非成是。在此提醒適用法律者,只要在刑訴領域碰到提審問題,一定要先想到《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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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根本不能聲請提審,若聲請應以不合法(而非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