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檢察總長遭北檢以洩密等罪起訴後,即便各界要求其立即下台,但黃世銘卻以一審判有罪或遭監察院彈劾為辭職的前提。惟因檢察總長有四年不得連任的限制,則在明年四月必然得卸任的情況下,黃世銘自我設下的條件,實有等於無。這不僅使檢察權的威信再受重擊,且目前對黃世銘所為的訴追與調查,皆不會有結果。
以黃世銘案將來的刑事審判來說,蒞庭的檢察官馬上面臨的困境是,對造為仍具有檢察總長身份的被告,而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及法官法第93條第1項,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乃具有指揮監督之權。依此而論,不管在審判期間,被告有無以總長地位為施壓,但檢察官在面對如此情境,尤其是擔心可能遭秋後算帳的預期心理下,就易產生沈重的壓力,致影響其法庭上的論告。
更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在此次洩密風暴裡,北檢雖對特偵組的承辦與代理主任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在將來審判時,由於其證詞對此案乃具有相當重要的關鍵性,而會以證人身份出庭。但在被告仍是其頂頭上司,是否能在自由意志下為陳述,恐又得打個大問號,而使本案陷入還原真實的困難。
除了面臨刑事訴追外,目前對黃世銘的調查,乃有立法院、監察院與檢評會。而此等調查,雖會向最高檢察署為相關卷證之調閱請求,但由於這些機關,並無如檢察官般,具有法定的強制處分權,故是否能調到資料,就完全得看檢察總長之臉色。即便願意提供,但在檢察總長本身就是被調查的對象下,基於人的自我防衛本能,必會先為過濾與篩選,因此所提供的資料,實已不具有任何意義。
總之,黃世銘在面對多方調查,仍堅不辭去檢察總長之職務,甚而毫不避諱的繼續指揮特偵組檢察官為相關訴訟的資料準備,實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的利益迴避原則。只是依現行法制,對此等行徑竟是束手無策,致顯得無可奈何。若於此時,不儘速修正法院組織法,針對檢察總長於任期內的枉法濫權行徑,建立一套退場機制,則此職位就會成為擁有極大權力,卻不受任何制衡的巨獸。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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