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覺醒聯盟/1月/服貿協議致馬英九函

總統府方面您好:

主旨:

有關貴府轉交經濟部於102年12月30日回函說明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說明與回覆,本聯盟對該說明進行回應,並要求貴府對本文做出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聯盟回覆經濟部102年12月30日經貿字第10202807110號公文。

二、本聯盟於 102年12月4日中午傳真《服貿協議致馬英九函》至總統府,並於當日下午

3點20分由府內人員確認收件。102年12月11日收到總統府華總公三字第10200224970號

公文回函,將該文轉至行政院。

三、本聯盟再次要求:

1. 馬英九本人必須親自閱讀過《服貿協議致馬英九函》及本文。

2. 府方回應必須有馬英九總統之親筆簽名署名。

3. 府方必須於103年1月10日(五)下午5點前對本文給予回應。

四、請將回覆傳真至(02)2365-7881(02)2365-7881

五、以下為本聯盟回應內容。

首先,公民覺醒聯盟要再重申一次訴求。

我們認為,服貿協議的流程有重大瑕疵。服貿協議的評估過程有重大疏失,許多應當諮詢的企業沒有確實諮詢到,許多反對的意見沒有聽取,政府的相關文件製作過程也有瑕疵,而政府居然以這些有問題的文件做自我辯護,毫不考慮這些文件本身的限制性及問題就做出決策,實在非常荒唐。再來,服貿協議的條文並沒有考慮到中國對台灣的特殊性,更沒有考慮到公平競爭的原則,這才是本聯盟反對的原因。

我們並不反對開放競爭,但經濟部卻仍錯誤解讀,認為公民覺醒聯盟反對台灣的任何開放。我們再次強調,我們反對的是政府違反民主程序、偷偷摸摸的黑箱作業。請經濟部確實了解公民覺醒聯盟的訴求、了解各公民團體的訴求,而非以鴕鳥心態面對反對聲浪。以下針對12月30日經濟部的回覆文件進行說明與質問。

二、有關來信引述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oseph Stiglitz對於自由貿易協定(FTA)之觀點,似可有不同解讀,說明如次:

(一)任何FTA必須對等(symmetrical):原文舉美國與日本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談判為例,美國要求日本取消稻米補貼,則美國相對應取消對於其他農產品之生產及水力補貼,而非僅取消對美國相對不重要的稻米補貼。此例說明FTA實質對等原則係整體平衡,並非經濟規模或制度上的差距,例如新加坡、紐西蘭及瑞士等小型自由經濟體皆已與中國大陸簽署FTA,即為明證。而服貿協議亦不能只要求中國大陸片面開放,我方也應相對開放,才符合對等原則。

請問服貿協議有沒有針對中國的補貼進行要求,要求中國取消特定的補貼?在條文中我們似乎沒有看到。再請問,服貿協議有問過所有相關業者的意見嗎?或是對反對團體提出的問題點進行修補嗎?我們並不反對台灣的開放,但是我們反對在缺乏完整配套措施下貿然開放,我們更反對政府在聽到反對聲音以後,依然故我、置之不理。請政府理解其中的差異,更請具體回覆,別再官腔回應。

(二)FTA不應把商業利益置於廣義的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s)之上:原文舉美國與智利FTA談判、美國製藥產業之專利權為例,認為美國不應將自身商業利益置於其他國家的金融穩定或生命安全之上。服貿協議我方開放電腦服務業及部分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皆已於我國加入WTO時對其他國家開放,且陸資來臺投資仍須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電信機房的管理法規,確實不影響我國家安全及資訊安全。

電信業或許已對其他國家開放,但是中國和其他國家不一樣。其他國家不會以網路監控國內的異議份子,更不會對網路內容進行審查。更重要的是,中國是台灣的敵國,台灣的各種機密均是中國收集的資訊之一。

陸資來台需遵守我國相關法規,看起來似乎沒有問題。但如果機房不在台灣呢?根據服貿協議的內容,中國的相關網路服務業可跨境服務,機房可位於中國境內對台灣提供服務;若機房位於中國境內,則需遵守中國法規。根據wiki上的中國監控條目,中國政府轄下公安部門(主要是網警)、國家安全部門、新聞管理部門、通訊管理部門、文化管理部門、廣播電影電視部門、出版部門或保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監控全中國大陸的論壇、網誌、聊天室和私人的即時通訊、電子郵件等網際網路資訊。請問位於中國的機房,難道不會被監控嗎?裏面的台灣個人資料不會外洩嗎?請問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房,怎麼遵守台灣的相關法規?

讓我們以歐盟和美國的TTIP為例,看看歐盟怎麼思考。

面對美國NSA的監聽事件,歐盟司法事務執行委員芮丁女士(Viviane Reding),在2013年就率先開砲,認為歐盟對於美國在資訊事務上的政治豁免,已經成為歐陸各國的安全漏洞。身兼歐盟執委會副主席的她,更在11月初提議,未來與美國的貿易談判,必須要加入數據保護(Data Protection)條款,也就是大幅削弱美國企業使用歐盟人民個資的能力。

請問這種數據保護條款,為何台灣和中國的服貿協議無法加入?政府直接指稱服貿協議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及資訊安全,根本就是無視於中國特殊性的鴕鳥心態。

(三)貿易談判應透明化(transparency):原文批評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對於談判缺乏透明化,此亦反映即使是成熟的民主國家如美國,實務上貿易談判亦難以在保密原則及社會溝通之問皆滿足各界要求。服貿協議於簽署前,基於協商保密性之要求,政府係以小型、非公開的方式徵詢業者意見,但亦已就46種服務業徵詢264位公協會及業界代表,溝通次數達110次,並曾向立法院進行3次專案報告。縱使如此,外界仍認為政府的產業溝通及社會溝通做得不夠,政府願虛心檢討,但必須澄清服貿協議絕非黑箱作業,臺紐、臺星經濟合作協定的協商作業也是如此,不應該以雙重標準看待服貿協議。為兼顧保密原則及社會溝通的需求,在聽取各界意見後,行政院亦已於本年10月31日公布「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諮詢及溝通作業要點」,以加強未來洽簽相關協定(議)時之對外溝通。

為什麼臺紐、臺星經濟合作協定的協商一樣如此處理,卻沒有太多人注意?很簡單,因為中國和台灣之間的關係有政治上的特殊性,才會有這麼多人關心。關心的人少,並不代表臺紐、臺星經濟合作協定的保密作業就是「正確」的。這些作業過程一樣有瑕疵,政府除了虛心檢討之外,更應該想辦法精進其中的法規,讓民眾安心。行政院公佈的「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諮詢及溝通作業要點」,裏面提到向產業界、向立法院等報告為必要之動作,但是對提出的意見意見,只提到要「聆聽意見」,毫無強制性,更沒有事後的評估。

也就是說,只要主事單位認為沒有必要,就不用聽從意見。面對反對意見,主事者當然可以左耳進、右耳出。但在其他國家,向議會報告、和產學界溝通均為必須之過程,議會可以決定是不是認可這份協議。行政院之作業要點,在法律位階上僅屬行政機關基於職權之行政規則。但是整個國家對外簽署條約之協商過程,豈可僅以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規範?我們強烈要求應透過國會立法規範相關協商程序。

三、有關服貿協議談判之法源依據及國會授權程序,因各國法律及制度不同,不宜援引美國或其他國家之規定。服貿協議係依據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4條明文規定,雙方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在國會監督方面,兩岸協議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相關規定辦理,服貿協議因未涉及法律之修正,亦無須另以法律定之,協議辨理機關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程序完全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經濟部卓士昭次長在外宣稱保密為各國慣例時,就引用他國之規定;為何當我們引用美國國會授權程序時,政府就說「因各國法律及制度不同,不宜援引美國或其他國家之規定」,這是什麼道理?

更重要的是,服貿協議符合現行法律,不代表其中的過程就是毫無問題的。政府如此的回應分明就是推卸責任。

服貿協議的確未涉及法律之修正,但不代表服貿協議就不用訂立法律來因應衝擊。眾所皆知,台灣在反壟斷、公平市場相關法律並不完整,對於網路監控、網路中立化亦無相關立法,此乃多年以來的問題。值此服貿協議機會,儘快加緊立法,除可避免服貿協議對台灣帶來的衝擊,更可以修正多年以來的錯誤方針。

目前各團體要求訂定法律,是因為台灣的法律規章制度並不完整,無法遏止中國企業(或現在的台灣企業)以不公平的手段進行競爭,導致壟斷的發生。

以此次日月光排放廢水事件為例,就可知道台灣法律對企業的罰金過於寬鬆,日月光惡性重大的排放廢水,重傷台灣農業的GDP,更影響兩千萬台灣人民的健康,居然只能開罰60萬。面對此一問題經濟部居然只重視是否影響外來投資,毫不考慮台灣農民的生計及台灣民眾的健康問題。如果不修正環保相關法律,未來中國的企業若來台灣設廠,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台灣方面只能以這區區數十萬的罰金開罰,毫無嚇阻力。影響兩千萬台灣人民的健康只要付出數十萬台幣,這樣對嗎?

四、服貿協議雙方確實沒有開放出版業,而中國大陸已對我開放印刷業、書籍批發及零售業,我方係對等開放,前國策顧問郝明義宣稱開放印刷業會影響出版及言論自由,並無事實根據,政府對陸資來臺投資印刷業之申請案件嚴格把關,如果被投資公司的營業項目涉及圖書、雜誌出版發行等未開放業別,該投資案將被駁回或撤資。

為何開放印刷業不會影響言論自由?若印刷業在中國的補貼下,以低利搶市,壟斷台灣的印刷業;之後拒絕印刷相關敏感書籍,或將印刷的機密內容回報中國,難道不會影響言論自由,甚至影響國家安全嗎?政府只想到營業項目涉及圖書、雜誌出版發行,有沒有想過,圖書、雜誌如果無法被印刷,連出版發行都無法做到?請政府好好面對此一問題!

五、有關中國大陸承諾開放「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與我方承諾開放「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雖兩岸中文翻譯不同,但皆依據 WTO/120 文件之定義,並無不同。我方營造業僅開放陸資持股上限12%,且經主管機關與全國營造業公會評估後同意開放,絕無國家安全問題。至於人頭股東問題,即使完全不開放亦可能存在,因應方法唯有落實監督管理機制,與服貿協議無關。

請問,「落實監督管理機制」要如何做到?請具體說明。在未有具體監督管理機制的說明下,如何讓人民相信政府已作好完善準備?這不是人民杞人憂天,而是政府敷衍怠惰,卻要人民買單!

六、針對中國大陸可能以補貼方式來臺,造成惡性競爭之疑慮,事實上,陸資企業在臺必須遵守我國法規,「公平交易法」對於維護市場秩序已有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對於禁止陸資壟斷市場亦有相關規定,政府將嚴格執行,確保公平競爭的環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雖有調閱相關會計資料的規定,但並未對於中國政府方面對中國母公司的補貼做出限制。但中國政府對中國母公司的補貼,往往才是關鍵。請問政府對此種注資方式有何因應之道?

公平交易法也素有打蒼蠅不打老虎之譏,請問這樣的執法如何讓人民放心?

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的輔導對象並非針對大金業,例如振興輔導措施包括: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提供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輔導、促進中小企業提升數位化,並提供適切的諮詢診斷輔導協助等,所輔導對象為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中小企業。

政府以多年推動對中小企業的升級轉型輔導,但成效不彰。公民覺醒聯盟建議政府除針對企業的輔導以外,應思考如何讓失業的勞工可以更進一步的提升技能,以提升自己的能力,重回就業市場。有些國家規定,失業勞工可領一定額度的救濟金,若該失業勞工額外去特定的地方上課、學習,加強能力,則可領取更多的救濟金。以此方式鼓勵勞工自我學習、自我提升;重回產業的勞工擁有最新的知識,方可提升產業水準。

美國前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說,資本主義就是創造性破壞;但勞工及背後的家庭一旦遭到破壞,對其人生影響甚大。希望經濟部可與勞委會合作,針對服貿帶來的勞工失業衝擊帶來解決方法。

八、服貿協議無涉勞工議題,所以沒有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臺工作,至商業訪客、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及履約服務提供者等,皆係因開放投資而必要之企業主、經理或技術人員,確實並非勞工,其來臺都是依據我國現行規定,沒有更進一步放寬。

請政府提出勞工定義。經理、技術人員一樣在廣義上是勞工,這些來台的經理、技術人員,難道就不會影響台灣經理、技術人員的就業嗎?請政府停止這種玩弄辭彙的動作。

九、關於服貿協議的評估報告,本部及各相關機關提出之「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內容包括總體經濟的模型量化分析,以及各產業別的社會環境、國家安全等非經濟因素之質化分析評估。政府一再說明對於陸資及中國大陸專業人士已有管理機制,經評估後,服貿協議有利臺灣經濟成長,並非虛言。然而部分反對人士一再誇大渲染服貿協議之衝擊,散布不實訊息,卻提不出任何證據,也提不出具體可行的兩岸經貿政策,這才是人民無法放心的原因。

十、在討論區域經濟整合時,有一個重要觀念是「雙向開放,平等互惠」,不能存著「只求臺灣輸出,不准他國輸入」的觀念,貿易談判的最後結果是總體考量後的平衡,而無法「挑肥撿瘦」,只保留對我方有利的部分。倘依據反對人士之論點重啟談判,則我方幾無可開放項目,不可能談出更好的結果。

「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的確提出一個有利的結論,但該報告有甚多假設,這些假設不可能完全符合。舉例來說,文件中參考香港所假設的許多中國對台約當關稅,就不可能完全符合現狀。這不禁讓人懷疑是否可達到該報告所指稱的GDP成長0.10%至0.11%。

更深入一點講,經濟模型只能告訴政府:這個協議(看起來)是有效的,但是該怎麼做才能提升效益?該怎麼做才能降低衝擊?中國有哪些策略,台灣要如何因應?這些都不是經濟模型評估報告可以提供的資料。結果,政府就只能像跳針的唱片一樣,一直喊著利大於弊,但是弊在哪裡?該如何以配套措施預防?政府無法透過這個報告得知。

因此,反對人士才會以各種不同的面向切入,期待政府可以對服貿協議的風險做出評估、預防的動作。但政府對於反對人士的意見並無深究,也沒有去理解對方為何反對;只不斷地把反對者貼上「為反而反」、「逢中必反」的標籤。在專案管理中,所有的風險都必須被提出、被評估、被預防,但政府對於風險毫無知悉、毫無預防的動作,這種輕忽的態度,是公民覺醒聯盟反對的原因之一。公民覺醒聯盟建議,政府除模型外,應更細緻的對中國的各種策略、未來可能造成的衝擊、影響做全面的風險評估,而非單純以經濟模型作為施政依據。

公民覺醒聯盟沒有誇大衝擊。風險評估要往最嚴重的事態進行評估,考量如何處理,未來才能順利處理各種狀況。政府面對服貿協議,許多資料都拿不出來,連風險評估報告、政治、經濟衝擊報告都沒有,也沒有會議記錄,只有一份充滿假設的評估資料,就不斷地喊著利大於弊。和反對者提出的數據、證據比起來,政府提出的證據可信度不高。面對反對者提出的數據,政府只指反對者散佈不實訊息,沒有提供可行的因應對策,這才是人民無法放心的原因。

我們並不反對他國輸入,但我們要求應儘量先立法規、制定規則,才能達到公平競爭的狀況,避免壟斷及惡性競爭。政府完全誤解反對人士的訴求。舉例來說,我們並沒有反對金融業的開放。沒有幾無可開放項目的問題。但政府卻聲稱「倘依據反對人士之論點重啟談判,則我方幾無可開放項目,不可能談出更好的結果。」,此一說法根本就是在抹黑公民覺醒聯盟的訴求,是在造謠。

十一、有關政府所稱服貿協議「利大於弊」,是指市場開放對於國內產業在短期內因為新的外來競爭者進入市場而可能有負面影響,但長期而言,市場開放確實有助於產業競爭力提升及內部制度改革等正面效益,可為我國參與自由化程度更高的區域經濟整合創造有利條件,政府對於潛在的「弊」已有完善的管理機制及配套措施,並將持續精進,以防止產業壟斷並維護國家安全,倘將產業保護與國家安全做為拒絕市場開放的理由,則台灣恐遭到孤立且面臨邊緣化的風險,才是真正的國家安全危機。

「只求臺灣輸出,不准他國輸入」並非公民覺醒聯盟的訴求,請政府了解。自由市場要達到「平等互惠」,最重要的是市場的公平競爭。不公平的競爭,將會讓市場成為財團的遊戲間,讓強者恆強,弱者恆弱。我們要求服貿協議要能讓中國企業和台灣企業公平競爭,而非要求台灣不要開放。更重要的是,台灣的國安問題、台灣的言論自由不能因為服貿協議而受到挑戰。這一步也不能讓。

或許『政府對於潛在的「弊」已有完善的管理機制及配套措施』,但我們看不到。我們不知道政府評估到什麼地步,更不知道對於國安問題、對於言論自由,政府有什麼配套措施。我們要求政府公開提出相關的衝擊及因應作法。若政府持續無法提出,就說明了政府以敷衍的態度處理服貿協議,那麼人民如何安心接受服貿協議?

十二、在兩岸服貿協議簽署後,香港與中國大陸於本年8月間簽署CEPA第10次補充協議,其內容就是比照兩岸服貿協議,預定將自明(103)年1月1日起生效。韓國與中國大陸的FTA談判亦加緊腳步,臺灣服務業者在服貿協議中本來可望獲得的先機,眼看就要一點一滴的流失。服貿協議的儘速通過,實在是影響我國服務業者拓展大陸市場先機、其他國家是否願與我洽簽經合協定的關鍵事項。值此重要關頭,臺灣應該有自信地走出去,與全球連結。

台灣與香港產業結構並不相同,即便單看服務業,香港也以金融業為主,若是認為香港簽了,我們就應該簽,這是不合理的。更何況,前面政府也提出:「因各國法律及制度不同,不宜援引美國或其他國家之規定」,此處卻援引香港為例,又是何故?

況且在其他國家的FTA上,新加坡、紐西蘭都願意談,請問為何服貿會影響其他國家的經合協定?反而服貿謹慎,多談其他國家、對中國施壓,促使中國開放更多項目,才是台灣應該做好的策略吧?中國是台灣目前最大市場,政府應該多花心思,應該爭取到更好的利益,不是嗎?

以歐盟和美國的TTIP為例,歐盟以和加拿大簽署FTA以對中國進行施壓,這個動作難道台灣不能做嗎?為何台灣不能稍微多花點時間評估,同時多簽幾個FTA對中國施壓?單純就經濟數字來看,TTIP對歐盟是有利而無害(GDP成長2526億美元、對美出口成長28%),但歐盟依然在資訊安全方面大作文章。目前世界上的自由貿易談判,大多採取WTO-Plus的途徑,也就是除了貿易議題,還包括投資與服務、法規協調、人身安全等議題。因此不應該單純從經濟角度去思考。貿易談判的重點不是看得到的數字,而是看不到的隱憂。尤其是貿易與投資協定對於內部主權與人權的影響。

知名媒體人楊憲宏1月2日在中廣廣播節目「楊憲宏時間」中爆料,服貿協議文本內容乃是由中國提出,台灣談判代表一字未改。在1月2日的公聽會上,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及經濟部次長卓士昭有對此做出口頭澄清,但口說無憑,公民覺醒聯盟在此要求政府提出服貿協議歷次會議記錄,以證實談判過程中台灣代表有努力爭取台灣的權益。

另外,陸委會主委王郁琦也在公聽會上談及:服貿協議的審查,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之適用,也就是:立法院「三個月未完成審查,視為完成審查」,行政院隨時可以通知中國已經「完成國內程序」,發生效力。現在於立法院的審查,只是「尊重國會」而已,並非法定程序要求。以後簽署的協議,也都是如此,即使立法院決定「備查」改「審查」,只要三個月沒有完成審查,就視為完成審查同意。

但詳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發現此一條款只適用於行政命令。請問台灣和中國之間的協議是行政命令嗎?為何政府不惜曲解法律,也要通過服貿協議?更嚴重的是,兩岸投保協議已循此方式通過生效。為何事關台灣和中國之間的重大協議,卻可在不經過國會審查的狀況下生效?我們要求政府對此做出解釋!

不只如此,政府的文件還漏洞百出。1月2日的公聽會上,經濟部的報告頁碼3的註解6所引用的比利時數據,以製造業數據來套在此次開放的服務業上;而細看服貿協議文本也有問題。反服貿黑箱民主陣線指出:根據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的記載,在整個配銷業中,台灣開放「4D經銷業」(CPC8929其他非金融性無形資產),「4A經紀商服務業」(CPC621佣金代理服務)則未列入開放項目,然而,在經濟部提出的開放行業對照表與評估報告,卻將二者的定義弄反,變成實質上台灣承諾開放「經紀商服務業」,不開放「經銷業」。我們要求政府對此提出說明。

馬英九在亞洲周刊的採訪中表示,美韓可重啟談判是因為這個要求由美國提出,因此台灣和中國談的服貿協議無法由台灣提出修改。這是什麼道理?明明服貿協議第23條提到:「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明明這就是可行的事情,也在協議中明文規定,為何馬英九總統認為台灣無法對中國強硬?無法對中國強硬的,恐怕是馬英九本人吧!

我們同意台灣應該走出去,但走出去的依據不應該是一份有問題的報告,應該要有更多的資料、更多的評估報告,以及風險分析報告。政府這種只看好不看壞的鴕鳥心態,無異為沒看清楚路就在大步走,很容易就會踩到陷阱。反對團體希望政府可以把眼睛睜開,看清楚路上的坑洞再來走路。以謹慎的態度面對服貿協議,這個協議才能真正的為台灣帶來好處。

最後,我們也要對政府的處理方式進行抗議。我們要求回應必須有馬英九總統的簽名署名,但經濟部的回應並沒有看到馬英九的簽名。我們強烈懷疑馬英九先生根本沒有看過公民覺醒聯盟的文件,也沒有看過這篇回應。我們要求政府下一次的回應必須附上馬英九的簽名署名,證實馬英九認同回應。

以上。

公民覺醒聯盟

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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