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福隆
(9)馬政府突然加強查緝「瘦肉精」,卻又為「瘦肉精解禁」推出說帖,何故?
解禁「瘦肉精」必須立法;立法必須獲得人民支持;人民只支持信守承諾的政府;馬政府希望藉全面強力取締重建公信力,不惜執法招惹民怨,打造信守承諾形象。另方面,馬政府亦欲對美展示領導魄力,以推動美牛輸台的強勢作為取信於美。
(10)立法規定「瘦肉精零檢出」是否合理?
立法規定不得製造,販賣或使用「瘦肉精」應屬合理。但若立法要求肉類產品「瘦肉精零檢出」則既無必要亦不合理。就如我們查禁毒品,當毒品被檢出超過法定的臨界值時才構成違法,否則會產生許多法律糾紛。因此,另行規定「瘦肉精安全容許值」有其必要。
在「我們吃的和美國人民吃的一樣」的前提下,規定美牛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並不合理。從科學的觀點看來,檢驗儀器的靈敏度與準確度會隨儀器的性能以及時間或其他不確定因素而改變。因此,零檢出與否只是檢測當時的結果,而新儀器或新方法可能否定舊儀器與舊方法的檢出結果。換言之,所謂零檢出結果只表示在某取樣方法下某檢驗儀器在當時檢測不出陽性結果而已。從經濟的層面考量,檢測查驗與排除雜質必須付出代價。若代價過高則物質失去其商品性與可用性。以日常的飲水為例,它當然不是重金屬、雜質、化學元素等「完全零檢出」。它可飲用的底線是:「根據科學知識,不致妨害健康」。
訂定「瘦肉精安全容許值」必須有科學根據,應以實驗結果與臨床數據為基礎。否則一切都是虛功,只有依靠「確保輸入美牛與美國國民所食無異」以及「緊釘美牛在美的最新相關信息」來為國人健康把關。說得更白一點,就是把美國民眾的「食後不良反應」當成我們的早期警報。
根據目前已知資料,保守地推算50公斤人體每天可以很安全地承受0.05毫克的「萊克多巴胺」。如果牛肉含藥量濃度是10ppb(即一億分之一),則每人每天進食5公斤牛肉極為安全。由此可見,目前國際食品添加物委員會建議將「萊克多巴胺殘留安全容許值」訂為10ppb確實相當合理。
(11)美牛協商時,美方的底線何在?
協商就是彼此談判妥協,不是單方面的投降,因此我們必須知道對手的要求、罩門與底線,以免給太多太早而吃虧,或給太少太晚而不成。大致上,美方的初級目標為:突破出口瓶頸,增加美牛輸台,從而創造就業機會爭取農民選票。次級目標為:藉與台灣協商的突破範例,攻入歐洲與大陸市場,特別希望能使「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國際化,為所有美國肉類產品開拓全球市場。
第一次,扁政府在2007年向世界貿易組織(WTO)通報,將會訂定豬肉與牛肉「萊克多巴胺」的安全殘留量,但隨後因國內壓力通知WTO延期。第二次,立法院在2009年不顧台美政府已簽署美牛輸台議定書,強行立法規範美牛輸台,為「狂牛症」議題劃下句點。這一次,美國政府最怕立法院又以立法為「瘦肉精」議題劃下句點,令美牛協商破局,故加壓馬政府,造成「瘦肉精零檢出」立法延議。於是,馬政府要求反對黨等到今年七月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為「瘦肉精殘留量」訂下標準後再議,以為緩兵之計;但在美國的立場,則希望在今年7月前,藉與台協商的成功範例,助其在CODEX建立國際殘留標準。同床異夢,卻是政治現實。
講求現實是美國的傳統,有所進展是追求成果的標桿。因此,上述的初級目標應是美國政府今年的底線。若能達到初級目標,美方應該願意付出一些代價,包括暫時不談美豬議題,為輸台美牛提供特別包裝、處理、售後服務,以及接受台灣派員到美國查驗美牛品質等。基本上,為近期政情與長期利益考量,美方會投資一些人力、物力、財力(同時亦增加美國就業機會)來促成美牛輸台。
(12)我方的底線為何?
我方的底線應可簡明地綜述為: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完整的維護與保障。
(13)消費者的權益為何?
所謂交易,一方提供,另方接受,如此而已。如今美方宣稱「輸台美牛與美國人民所食無異」,既然如此,我方有權和美國大型超商一樣,直接向生產者訂購經常性產品與批號,從而確保輸台美牛品質。
新產品大都經由研發、製作、市場開發而後行銷創利。成熟的產品則必須改善性能以及與同行競爭,使產品變得更簡單便宜又大碗。總之,不論商品的研發製作技術多麼高超與市場開發多麼困難,最重要的考量還是顧客第一。換言之,没有買主一切枉然。因此,身為美牛買主,我們有權指定產品項目,檢驗與查證產品,要求產品有批號與可追溯性,而且消費者若因產品而受害,應受責任性賠償。亦因此,與美協商的我國代表没有謙卑卸責的權力。
(14)政府應如何準備美牛協商?
上策:知己知彼做足功課;認清自我與對手的底線;對國內外「瘦肉精」的濫用程度有所掌握,充份協調國內各界;協助農民飼養「不含瘦肉精」禽畜、建立高品質品牌、獎勵行銷國內外市場;憑自我研發的科學數據與美協商,利用買主的權益與優勢換取監督品質的權力;在目前階段,堅持「牛豬分家」,不談美豬議題。
下策:充份搜集國內「瘦肉精濫用」資料後,召集產、官、學、民代表秘密協商,尋求共識與底線,然後訴諸於民。
下下策:對國內「瘦肉精濫用」大舉搜證,藉以壓制反對聲浪。政府的作為公開但不妥協,以廣告文宣一再佈示片面之辭,對人民洗腦。非常不幸,這正是馬政府目前所為。
(15)美牛消費者當如何自保?
政府的功能主要在服務與保護人民。如今政府在没有事先考量如何保護人民的情況下與美國官方妥協,使人民必須各求自保,令人民非常生氣。
由於没有正式且充份的臨床數據,我們僅能從現有的少許參考資料推斷「萊克多巴胺」的藥效與害處。首先,此動物用藥在禽畜快速發育期,而且是將被宰殺前使用,功效最大。因此,孕婦、小孩以及發育中青少年應避免經常大量食用美牛。有心血管疾病與老弱患者當然亦應少量攝食。其次,「萊克多巴胺」是水溶性小分子,被排出體外的速度很快。每天兩客含10ppb以下藥殘留量的牛排不致造成代謝機能明顯負荷,應該十分安全。由此可知,管制進口美牛含藥殘留量與產品標籤非常要。
(16)如何有效檢驗美牛與貼示標籤?
檢驗的主要功效為事前預防,目的在維持品質;標示的主要功效在事後掌控,目的在保護消費者。如果設計者在建立產銷作業流程時没有上述觀念,很容易使檢驗與標示流於形式,以致喪失功效與目的。
買賣雙方對產品品質的檢驗與認定方法必須一致,而且要符合我方政府的規定。高壓液相層析螢光檢測儀或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可做精密定量的「瘦肉精」檢測,但是這類儀器昂貴且專業操作費時,不可能大量快速使用。簡易快速檢驗試劑則價格低廉且能大量臨場篩檢樣品,必要時再由精密定量儀器確認其結果。樣品的取樣方法必須制式化,否則內行人很容易欺騙外行人。檢驗次數則應儘量減少,因為每次取樣的過程都會使被測產品的品質下降。美牛生產者須以正式文件列明檢測結果,我方則至少應做一次專業性的抽查確認才予放行。政府必須知道,美牛檢驗與把關絕非一般消費者能力所及或應該做的事。
產品標示批號的主要目的在出事時管控危機;其次要目的在追究責任與判定賠償。根據批號,調查者可立即追溯產品的製作流程與販售歷史,很容易把該批號的所有產品及相關物件孤立起來,包括下架與封存,並設法調查出事的原因,從而有效地防止消費者進一步受害。若無批號,則生產廠家必須立刻停產或關廠,所有該廠的該類產品必須下架,出事的原因因而非常難以追查,以及受害消費者可能因此無法得到及時適當的幫助與救治。
●作者丘福隆,美國洛杉磯,生物科技業。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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