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應先敲定管制與監督網路平台、媒體的行政主管機關,由其負起認定假新聞的第一線責任。(圖/ETtoday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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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緣起:
為了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行政院5月16日召開的院會,通過《選罷法》的相關修正草案;行政院表示草案係參考法國作法,明定參選人對於不實的選舉廣告,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平面媒體、廣電媒體及網路平台業者為緊急的禁止或限制刊播令,法院須於3天內做出裁定。業者如果不作為,可處20萬到200萬元罰款,並且可以連續處罰。
核心問題:
打擊假新聞,法院角色應該作為第一線的限制言論機關?或者作為第二線的權利救濟機關?
政策判斷:
我國法院適合在第一線捲入假新聞的爭端嗎?
思考線索:
1、先做個小測驗:
草案緊急限播令對象包含網路平台業者,這的確也是假新聞傳播的重要媒介。然而,我國網路平台/媒體的主管機關何在?政府到現在都還六神無主,NCC劃地自限,連主管機關管轄範圍都搞不定,第一步就先推法院上火線,成為限制媒體及網路言論的干預機關,是否適當?這是平息爭端,抑或自始即將中立法院捲入第一線爭端,反而陪葬司法公信?
2、更佳立法選項:
假新聞的認定有專業性、即時性,處理選舉假新聞亦有急迫性,但第一線認定責任若先落在管制與監督的行政主管機關,次基於「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要求,再由中立法院擔任第二線的「權利救濟機關」,此一立法模式到底有何不妥?哪有違憲之虞?我國決策者捨此不為,究竟理由何在?
3、司法難以招架:
即時判斷假新聞需有充分資源與專業分析能力,對選舉假新聞做出適當的緊急處置命令亦同。暫且不論窘困的司法人力資源如何無中生有,草案中要求法院必須在72小時內判斷新聞真假,且作出「移除內容、停止刊播或其他必要處置之緊急限制刊播令」,後者包含「命媒體業者變更廣告之排序、於點閱該廣告時同時顯示其訊息有爭議」等。純就專業性而言,這些真真假假新聞及五花八門的限制刊播令,都很難期待在沒有主管機關的前置作業及參與協助下,由司法機關在3天內完成,更何況草案規劃的是還是獨任法官制!等於是把行政機關搞不定假新聞的燙手山芋,直接丟給資源最貧乏的法院。
4、跨國網路業者?
我國除對網路平台/媒體欠缺主管機關的問題外,最大網路平台業者幾乎都是跨國公司FB、Google等,現實上我國迄今是束手無策(連刑案偵辦都是取決於業者「自願」配合的程度而定),試問我國法院就算核發緊急限播令,要怎麼執行?
5、比較法研究?
報導所稱仿效「法國作法」,國內的相關研究何在?可有任何學術論文或委託案計畫成果報告可供參考、檢證?有無可能斷章取義、郢書燕說?草案提出機關迄今可有完整的比較法說明?
舉例而言,法國政府裡面也跟我國一樣連個網路平台及媒體都找不到主管機關嗎?再如,跨國網路平台業者對歐盟及法國的管制措施,也是跟對我國一樣「不予理會」嗎(請參考最新的《歐盟著作權法指令》,尤其是第13條)?如果不是,那比較基礎何在呢?
行政院應先敲定管制與監督網路平台/媒體的行政主管機關,由其負起認定假新聞的第一線責任,次基於「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要求,再由中立法院擔任第二線的「權利救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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