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學系退休教授
長榮航空罷工爭議延燒,首席副總何慶生與工會對嗆,直言公司「就是要這種威權才可以極權管理」!又長榮航空總經理孫嘉明在24日記者會,態度也非常強硬,除了宣布將招募空服員外,並表示公司絕對不可能讓步,接受禁搭便車與勞工董事!這些資方代表的說法和語氣充滿了威權與獨斷,真不知長榮航空到底是屬於誰的?
依公開資訊觀測站108年5月公布之長榮航空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明細表,顯示長榮航空公司股權結構多由法人持有,如董事兼總經理的孫嘉明,即來自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持股僅佔股權之0.28%,而首席副總何慶生僅持有361張股票,持股僅佔股權之0.01%, 他們憑什麼認為自己「可以極權管理」長榮航空公司呢?
長榮航空是「公」司,而不是「私」司!法律上之所以稱「公」司,而不叫「私」司,乃是因為「公」司募集了社會的資金,使用了社會的土地、勞力、原料、公共設施,影響了社會環境。因此、它並不是少數私人的獨有物。《公司法》去年修正時,增訂第 1 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也就是在強調公司的社會義務與責任!
但我國公司治理的最大弊病,是透過法人董事,掌控董事會,指派公司副總及各階層經理人人事、主宰財務及業務的經營。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對此就曾表示,法人董事的雙重角色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要設法管理,但去年八月公布之《公司法》修正條文,攸關強化公司治理的廢除法人董事規定卻未能通過,以致法人指派之董事,在治理公司上並不像自然人一樣的要承擔虧損,而利益衝突的道德風險,在現時無勞工董事參與的情形下,也難以排除!
又長榮航空打出法律戰,委託律師到台北地院遞狀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表示是否增設勞工董事是股東會職權,非長榮航空資方單方面可決定,認為這個訴求的罷工違法,並提出賠償請求。這是一種法律的無知,也無視勞動部長許銘春,「設置勞工董事可作為罷工事項」之公開表示!
此次長榮航空罷工事件也充分顯現,航空公司管理階層自認為是獨資企業的老闆,而不知自己只是股東選出的公司代理人而已,他們並不把空服員當作事業夥伴與資產。這是毫無企業民主、經濟民主理念的資本家嘴臉。因為工會訴求「開放空服員工會參與會員的人評會等懲處機制,並有發言及表決權」以及「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增設勞工董事」等在代表企業民主指標的1976年德國《勞資共同決定法》,就已規定是天經地義的事了!而我國在2000年時,也已在國營事業設有勞工董事了!
今年華航機師及長榮航空空服員之罷工,嚴重影響勞資和諧、公眾交通與經濟的順利進展!因此,政府不應再放任法人董事操持公司,且不單只是在國營事業設勞工董事,而應更進一步要求由社會取得資金的上市櫃公司,都要設勞工董事,因勞工董事較獨立董事更加利益切身,參與公司治理符合企業民主與經濟民主的理念,對企業之經營也有正向幫助,且不會讓「公」司像現在一樣淪為法人董事的「私」司,為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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