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銘杰
對於全國關廠工人臥軌事件,馬總統在國民黨中常會表示,這不是魄力問題,是法律問題,並提到法律沒有依據,全國關廠工人的請求政府不敢執行。
馬總統似乎忘了我國還有憲法。憲法是法秩序中最高層級規範,國家權力必須遵守憲法規定,法律及命令皆不可與憲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明示,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亦指出,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而目前我國政府對全國關廠工人追討債務的行為即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虞。
在過去同樣有政府侵犯農民生存權,而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例子。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指出:「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此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佃農生存權利。而當時的政府卻以民國七十九年台灣省在營軍人家屬最低生活標準表之規定,推算佃農的生活費支出,進而得到了部分佃農綜合所得收支相抵,尚有結餘的結論。某些佃農的耕地因此被判定為非家庭生活之依據,被政府駁回續耕之申請。然而大法官釋字第422號指出:「國家負有保障農民生存及提昇其生活水準之義務。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金額之規定,以固定不變之金額標準,推計承租人之生活費用,而未斟酌承租人家庭生活之具體情形及實際所生之困窘狀況,難謂切近實際,有失合理,與憲法保護農民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同樣的道理,政府直接向全國關廠工人追討債務,而非以代位求償的方式解決,已經嚴重侵犯到憲法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生存權以及保護勞工之意旨,應立即停止向全國關廠工人追討債務行為。
我國行政機關總是強調依法行政,但依法行政的背後卻經常忽略憲法基本原則,這也是我國行政機關迫切要改進的問題。
●作者李銘杰,臺大職衛所博士生 / 政大法科所碩士生。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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