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疫須請假 能拿到薪水和補償嗎?

●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的法巢」臉書專頁。

行政院因應新冠肺炎,責成衛生福利部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並於2月25日經由總統簽署三讀通過,以下說明該特別條例的特性與重要內容:

一、法律位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故本條例性質屬法律;又對人民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參大法官釋字第394、443號),《刑法》第1條亦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故本條例得就人民權利為必要之限制、並可課予刑責,尚無違反法律保留或罪刑法定原則。

二、暫行規範

我國曾在SARS期間頒布《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現已廢止),而本條例第19條亦指出,「施行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同屬暫時性法規,屆期即失效,但仍設有展延制度。

至於為什麼是109年1月15日?立法理由指出,該日是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之日,故以此日作為本條例施行始日。

雖然當時本條例尚未經立法院通過,那在立法通過施行前的違法行為,立法通過後可以加以處罰嗎?這涉及法律得否溯及既往的問題,同條立法理由指出,「考量本條例定有罰則,基於處罰不溯及既往原則,爰以但書定明相關罰則自本條例公布日施行」,故相關罰則應自公布日起始生效力,尚屬合宜。

▲ 企業提供有薪防疫照顧假 新北首推獎勵金補助最高5萬元。(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三、「防疫隔離假」與「防疫照顧假」

本條例第3條指出:「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故此處的「防疫隔離假」,適用的主要對象是「受隔離、檢疫者」以及「照顧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的家屬」。

至於日前勞動部基於防疫必要提出的「防疫照顧假」,是指因疫情指揮中心針對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的指示,致家長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就讀國中、高中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得向事業單位請「防疫照顧假」。

故「防疫照顧假」適用的主要對象是「學生家長,雇主針對「防疫照顧假」,也是比照「防疫隔離假」的措施辦理,不可對員工為不利之待遇。

不過在違反效果上,事業單位違反「防疫隔離假」規定,可適用本條例第16條規定處5至100萬元罰鍰,但若違反「防疫照顧假」,則須回歸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2、38、43條規定,處2至100萬元罰鍰。

▲漢程客運首創員工配偶請防疫照顧假補貼6成薪資。(圖/記者翁進忠攝)

四、因為疫情請假有薪水嗎?

本條例第4條立法理由說明,員工基於防疫需要請假係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故未強制雇主應給付是類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因此不論是「防疫隔離假」或是「防疫照顧假」,雇主都可以選擇支薪或是不支薪。

但本條例第3條第2項,針對「防疫隔離假」的請假者,可於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的期間,申請防疫補償,時效為2年,但須以「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為限。且若該段時間有支領薪資或性質相同之補助,即不可再領取,但值得留意的,「防疫照顧假」的請假者,並無法依照本條例規定請求防疫補償。


▲楊孝文律師提醒,「防疫照顧假」的請假者無法依照振興條例請求「防疫補償」。(圖/記者葉南州攝)

五、對於事業單位權益的維護?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能在防疫期間給薪,以保障員工生活,本條例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單位若有給付薪資者,得就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倍」減除,以獲得租稅優惠。防疫當前,如此作法,堪值贊同。

六、趴趴走的法律責任?

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若違反隔離措施者,可處20至100萬,違反檢疫措施者,則可處10至100萬。

同時,本條例第13條亦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最重可判處2年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更明確指出,此處不論是直接故意(清楚知道並有意要使其發生)或間接故意(可預測會發生,即使發生也不違反自己心中的意思)都可處罰。

另所稱「有傳染於他人之虞」,雖屬於具體危險犯之立法,即行為人不遵守指示外,還需要其行為有傳染他人的「可能」才會受罰,但不以已發生實害結果為限,僅要有傳染的可能性即屬之

七、囤積、哄抬價格規定

本條例第12條規定,若有囤積或哄抬防疫物資價格者,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指出,本條行為人身分並不限於製造商、銷售之中下游盤商或店家,任何人都有可能構成;又《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針對同樣行為且情節重大時可處1至7年有期徒刑,略嫌過重,故訂定為該刑度。

而本條例屬於《刑法》第25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八、散布疫情錯假訊息規定

本條例第14條規定,有關散播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相較於《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251條第3項,均顯較重,宜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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