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確診人數快速暴增至100例,不少是從歐美返台旅客。(圖/路透)
●單厚之/資深媒體人
新冠肺炎確診達百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非本國籍人一律限制入境,不分國籍入境者,一律居家檢疫14天。
就在前一天,疫情中心才發出禁令,要求所有高中以下師生都不得出國,並要公布「明知故犯」赴第三級「警告」區域者的姓名,引發違反《憲法》、侵害人權的批評。時隔一日,政府就推出了更強烈的手段,近乎「鎖國」。
政府這次防疫表現受到民眾高度肯定,媒體動輒就以「提前佈署」來稱讚官員,但從這兩天的表現來看,政府也並不真的是高瞻遠矚。
台灣對於中國人的入境限制以及對從中國返國國人的防範措施,早就已經很嚴,疫情中心今天的宣布,某種程度是承認對中國以外國家疫情發展過於輕忽,在連續幾十個例都是來自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後,不得不加強對這些國家的限制。
其次,政府新推出的限制入境、全數隔離的防疫手段,其實遠比前一天只禁高中以下師生、公布姓名來得有威力;如果政府真的預料到疫情發展,大可以早一天宣布鎖國,可以減少很多的爭議。
政府的強力手段,引發法界不同的聲音,認為應該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才能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但行政院堅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就是《憲法》第23條所謂的法源,可以限制《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自由。
法界多半都不會同意這樣的見解,也幾乎沒有任何媒體敢替這樣的解釋背書。以侵害人民的通信自由為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監聽的條件、方式、限制、補償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同樣的,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對於隔離、禁止集會等損害結社、遷徙自由的作為,也有詳細的限制跟補償的措施。
但行政院目前的說法,卻認定《特別條例》第7條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就是足夠的法源,只要指揮官認定需要所做的措施,就可以剝奪《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強力的防疫手段,引起法源爭議。(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今天即便是總統頒佈緊急命令,要限制人民的自由與人權,也要寫明要排除《憲法》哪幾條的規定,並經立法院同意,萬萬沒有僅憑短短一行字,就可以同時排除十幾條《憲法》條文的道理。
行政院宣布要限制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當然有違反憲法規定人民遷徙自由的問題,但行政院鎖國的決定,雖然範圍更大、力道更強,其實反而比較沒有違憲的疑慮。
憲法保障的人權,本來就是針對國民,對於外國人的出入境鬆緊,其實是國家主權的行使,所以才有簽證這種東西。政院原則禁止所有非本國人來台,基本上就等於是停發所有簽證,與人權無涉。
另一方面,政府要求不分國籍所有人入境必須居家檢疫14天,其實就是增加國人出國的成本,政府沒有限制你遷徙的自由,但是回國之後必須要居家檢疫14天。雖然司法院長許宗力在釋字第690號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中主張,隔離是侵害憲法規定的人權,應該要由法官來決定,但大法官會議仍做出合憲的解釋。所以透過行政手段擴大居家檢疫的範圍,理論上並沒有違憲的問題。
因為所有民氣都站在陳時中這一邊,所以政院根本不必認真思考,明明有更有效、更合憲的手段可以用,卻偏偏端出一個充滿爭議、經不起考驗的作法。如今疫情已經破百,政院如果還是抱持相同的高傲心態,一旦風向逆轉,就會一發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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