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死刑存廢:一個被遺漏卻關鍵的視角

▲翁仁賢伏法,死刑議題再度被翻出討論。(圖/翻攝廢死聯盟臉書)

●李翊宸/政法哲學研究者

隨著一樁樁隨機殺人事件及燒死6名至親的翁仁賢伏法,死刑的存廢議題,再度廣受國人討論,當然,一如往昔,最後仍然呈現各說各話,在沒有共識下紛擾散場。

其實,這是由於大家未從「普世價值」的角度來探討所致。所謂「普世價值」,係指可以適用於任何時間、地點、人物、事物、常態或非常態情況的價值觀,亦即一種「永矢咸遵」的概念。既然如此,對於極度分歧的議題,諸如死刑存廢,「普世價值」將展現出其獨佔而無可匹敵的問題解決能力。因此,尋找出「普世價值」,將是討論死刑相關問題的首要步驟。

從現代立憲國家的整個法體系觀察,刑法條文保護的是受害人;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緘默權等,保障著被告;監禁期間的矯正處遇及出獄後的更生輔導,則是利益加害人。可見,國家刑罰與人民私刑最大的不同點,不僅應報處罰,更要施予教化,最終讓罪犯復歸社會,體現人性尊嚴!換言之,「雖止惡行揚善行,但國家的終極目標仍在追求每個人民的幸福,無論人民是善是惡」,此即憲法所設立的「普世價值」。

若以此「普世價值」應用於罪無可逭之人,對待之道,第一要務即在止其惡行以防再次傷人;其次,則應繼予教化復歸社會,追求自他幸福。為達「止惡」之目的,毋庸死刑,處以無期徒刑即可全其成效,惟若不許表現優良者假釋,將因誘因不足,而難達「教化」之目的。

準此,就十惡不赦之人,僅需處以無期徒刑,但排除全國性大赦、減刑之適用,必俟確收教化成效,且出獄後之生活業已妥當安排,並配有即時監測身體活動範圍之電子設備,方許其假釋出獄。如此,即可兼顧「止惡」與「教化」之目的,落實追求每個人民幸福之普世價值。

不過,倘仍讓該等惡人適用全國性大赦、減刑、未確收教化成效或未妥為生活安排即許其假釋、假釋後又未能有效即時監控其身體活動範圍,實無異於在社會上放置一顆不定時炸彈,恐有再次傷人之患。為終局制止該等惡人惡行,防範再有他人無辜受害,萬不得已之下,死刑便成了不得不的選擇。

然而,由於剝奪了惡人幸福追求權,與普世價值有違,所以只能說是「遺憾」但絕不可稱為「正義」,社會可以因此鬆一口氣卻不值得為此鼓掌歡呼。尤其,這是整體刑事、矯正、更生之政策與機制的不健全,逼得人民不得不選擇死刑,因此最沒資格稱死刑執行為正義的,就屬政府當局了。

小燈泡的媽媽新科立委王婉諭也說:「身為被害人家屬,我們相當恐懼現有機制,無法確保防止再發生以及澈底教化,因此我們無法承受兇手回到社會,我們希望法院依法將被告與世隔絕…這樣的結論對我所認為的正義還是有很大的距離…」呼應了本文的觀點,或許在立委王婉諭的潛意識中,也同樣用著普世價值來取捨死刑與否吧!

綜合上述,死刑存廢與否,關鍵就在於國家整體刑事、矯正、更生之政策與機制是否健全。建構健全的各項政策與機制,政府責無旁貸,切莫一邊失職於政策與機制之建構,一邊又以執行死刑來高舉正義的大旗,這樣必然無法迎來真正的正義。

或許有人認為,這些所謂的健全政策與機制,可能會耗損許多國家資源而感到不值。不過在此提醒大家,這些資源是用來落實普世價值的,絕非表面所見的浪費,當普世價值潛移默化地融入每位國人的生命歷程時,社會將不再暴戾而處處祥和,正義也就離我們越來越近,最終體現無價的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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