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殺警案2】回家或「關」在精神病院?精神疾病受刑人漫長的回家路

行動法庭小組/專題報導

2020年4月30日,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嘉義殺警案兇嫌鄭姓男子無罪,並施以五年監護處分,引發社會議論:精神病患監護,應該關到監獄,還是應成立專業的司法精神機構收容?

目前在司法實務上,罹患精神疾病的被告,不論在入監服刑或監護處分,存在相當大的問題。在入監服刑方面,執行檢察官只能將被告送到一般監獄服刑,但是現在全台灣的監獄,除了台中培德監獄是病監外,其他的監獄都沒有收容精神病患的能力與設備。精神病患入監服刑,不僅加重病情,更對其他受刑人的生活造成干擾與危險。

在監護處分方面,執行檢察官會將精神疾病被告送到療養院或是回家治療,而當療養院的病床容量不足,家人又無力照護治療,若任精神疾病被告回歸社區,再犯的風險由誰承擔?

受限《刑法》 殺警案兇嫌監護處分上限5年

回應殺警案所產生的民怨,檢察官林達在網路法律節目《行動法庭》表示,人們憤怒未必是因為無罪,而是當法院已認證精神病患有殺人事實,「竟然可以放出去!」

精神病患殺人可能是無差別或癲狂的,如果放出去,可能比一般兇手殺人更危險,但《刑法》第87條卻規定只能監護五年!

「五年實在太短了!」林達說,並不是每個人經過五年的治療就能好,「監護制度在我國是很大的缺漏!」但法官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最多只能判五年。 

▲ 有豐富執行經驗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指出監護制度在我國有很大的缺漏!(圖/行動法庭提供)

監護處分 原則收容於精神機構

接下來兇嫌將面對五年的監護處分,司法實務將如何執行呢?

林達檢察官在台北地檢署曾有執行監護的經驗,他回憶道,「我以前執行的時候,會去八里療養院、國軍醫院,甚至是精神病患的家做視察。」這些人包括殺人無罪的行為人,但更多是竊盜犯,他會不斷偷竊,大多被判幾個月有期徒刑,刑後監護處分三年,或無罪刑後監護。

原則上,執行科會將患有精神疾病、判決有罪的被告,主要收容於療養院、精神病院、隔離住院。但如果行為人狀況好了,就可以回家。

執行檢察官每個月會親自到行為人家視察一次,「面對面」了解行為人狀況。或行為人自己到地檢署執行科報到,還要帶著診斷證明書,以便讓檢察官確認行為人有固定看醫生。

監護期滿困境:是否按時吃藥?

在執行過程中,在醫院裡的行為人大都狀態穩定。然而當行為人監護期滿必須出院,有些人有好的家庭可以接納,但有些人沒有家庭,這是個困難,林達檢察官擔憂說著。

其次,「他回到家後,會不會按時吃藥?這是個大問題!」我們與家屬溝通的過程中,家屬大都希望行為人不要回家。殺警案被告的家人也不願意幫他具保,主持人蘇位榮回應道。

林達指出,「交保有時候是在懲罰家人。」家人要去付保金,可以想像家人的痛苦。

▲ 林達檢察官指出,監護處分期滿,患者回家後是否按時吃藥,是個大問題!(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病床不足「在家休息」 檢察官爆「危險期!」

在執行實務,有時候會發生專業精神病院無法收容行為人,將監護轉給其他機構,或讓家人帶回去的狀況。

林達解釋說,目前實務上,地檢署執行科收到執行案件後,會聯繫當地有簽約、合作的醫院。像是台北地檢署,主要跟八里療養院、或去北投國軍醫院、南光醫院等醫院,但有時會發生醫院隔離病床不足的窘境。

執行科必須儘快找到其他監護機構,因為怕有空窗期,就是判決確定後,被告在執行入監服刑前,會有一段時間。

過去曾發生療養院病床不夠,拜託松德醫院接一段時間。但如果真的都找不到監護機構,只好讓行為人先「在家休息」,請他固定來執行科報到,「這當然是一個危險期阿!大家也很怕責任...」林達無奈表示。 

▲ 精神科醫師、八里療養院院長張介信指出,部分個案出院後仍有殘餘症狀,且無病識感。(圖/行動法庭提供)

出院者無病識感 療養院院長:這種人回社區「我們也會很擔心!」

若兇嫌未來收治於八里療養院,張介信從療養院的角度,解析兇嫌可能會遇到的狀況。

最近幾年,療養院收到的監護處分病人已減少許多,最高曾一年收治20名司法個案。個案入院後,會先經過「急性期」,院方會先進行評估,評斷個案的暴力風險、自制力、家庭環境影響,或早期特質會如何影響行為模式。

在個案的症狀相對穩定後,會將個案移到慢性復健病房,重建他的認知系統,培養自制能力,建立病識感,給予生活訓練、職能訓練,提昇適應功能。幫助他未來回歸社區後,能夠過著正常的生活,跟社區融合,建立穩定的人際接觸。 

▲ 若被告精神疾病未復原,五年之後放回社區仍有危險性。圖為台鐵嘉義殺警案被害人李承翰公祭現場。(圖/NPA署長室)

 至於五年監護處分是否足夠,張院長指出,若執行處分的單位如果覺得不夠,其實可以聲請延長,但是最高只有五年。早期八里療養院會將患者轉成健保,但現在囿於《精神衛生法》規定,以及病人的自我權益意識高漲,病人會有強烈自我主張。所以如果個案不是「嚴重病人」,或患者拒絕住院,就無法繼續執行監護。

在個案出院後,有些人會有殘餘症狀,且無病識感。而思覺失調症是重大的慢性疾病,會影響到他的人格,包括思考、情感、行為模式都會變,甚至變得非常冷漠。他對人的感情變得非常淡漠,跟他早期是不一樣的,(思覺失調)已經破壞他整個人的組織結構!

「事實上,讓這種人回歸社區,我們也會很擔心!」他對人的同理、感受能力非常低,「假如他處在比較不好的狀況下,他就容易被引發同樣的行為,事實上是有風險的!

在國外,這類精神病患被「關」在精神病院,會判斷個案是否有「再犯風險」,直到風險被降到零,才會放心把個案放回社區。

儘管思覺失調症的病程相當漫長,但若能得到適當的治療,仍有恢復的機會,張介信說道。

無法確保服藥 放出去「危險相當巨大」

殺警案的判決所激發的民怨,為《刑法》監護處分修法帶來契機。

林達建議,監護處分的五年期限要延長,且要能依據個案的需求定監護期間。例如個案的危險性是否降低?他人是否能確保個案按時服藥?如果無法做到,放任個案在外面趴趴走,「危險是相當巨大的!」林達擔憂表示。

一場嘉義殺警案,使司法精神醫療的問題再次被社會看見,精神疾病被告的處置不只是延長監護期間就能解決。檢察官林達還建議,其他資源如療養院、司法精神病院、病床數量等相關配套,也要跟上實務需求做調整。

系列報導》

► 【嘉義殺警案1】思覺失調騙不過精神科醫師!療養院長解析司法精神鑑定

► 【嘉義殺警案3】同樣精神病殺人,為何判決結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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