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大同經營權爭奪戰還沒完,公司派林郭文艷和林蔚山夫妻因涉隱匿華映財報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律師林奕辰於法律節目《行動法庭》提醒,本事件是否只是冰山一腳?大同集團相關子公司或孫公司,在交易上是否有類似問題?另律師沈俊豪亦警告,日前大同孫公司盛陽能源出售九成股權買賣案,是否會如華映案「在外觀看起來正常,但實際上對投資人權益有影響?」
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林奕辰律師和沈俊豪律師,分析林郭文艷隱匿華映財報案、大同處分孫公司股權交易案,以及面對公司派長期把持董事會的僵局下,為何經濟部就《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做出突破性解釋,許可市場派自行召開股東會?
華映案「只是冰山一角?」律師憂還有其他案外案!
台北地檢署偵辦大同和子公司華映隱匿財報案,查出大同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婦等人涉隱匿台灣華映財報,簽下19項不平等承諾,致投資人難以判斷風險,北檢以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婦、華映前財務長兼會計主管汪志成、前財務長簡永忠和前總經理林盛昌等5人。
林奕辰律師指出,本案凸顯一個訊號,大同公司和集團相關子公司或孫公司,在交易上是否有類似的情況?「這個事件會不會只是冰山一角?」
▲ 律師林奕辰懷疑華映案,只是大同集團整體的冰山一角。(圖/行動法庭提供,以下亦同)
大同孫公司股權交易案 律師質疑:是否有「尚未公布」的交易細節?
沈俊豪律師亦表示,「現在市場上的股東,對於大同的交易案會用放大鏡看。」從華映案,很明顯能看出「整個大同公司經營層的誠信,有非常多問題!」
沈俊豪律師以大同處分孫公司「勝陽能源」股權交易案為例子,指出大同的子公司「永旭能源」在出售孫公司「勝陽能源」九成股權給泰國Global Renewable Power Company Limited(GRP)時,其實勝陽能源已分別跟永旭能源和GRP公司分別建立2億和18億,總計20億的借貸關係。作為未來股份,比例是9比1。
▲ 沈俊豪律師提醒,大同出賣孫公司九成股權,是否還有其他「尚未公告」的交易細節?(圖/行動法庭提供)
這場交易是「需要借錢勝於股權的交易!」沈律師質疑,若公司需要錢,為何不直接做股權買賣,債務由後面的大股東GRP公司承受?但這場交易若搭配其他弊案,大同是否有尚未公布的交易細節,對資產和交易價值有決定性的影響?
主持人蘇位榮則問,接著來市場派將召開股東臨時會,大同孫公司這場交易「不會令人起疑竇嗎?」
沈俊豪律師擔憂表示,勝陽能源的股權買賣案,是否會如華映案或林蔚山的博達案,「在外觀看起來正常,但實際上對投資人的權益有影響?」一般正常情形,公司的董事、獨立董事和監察人可負責監察交易,但當前大同董監事的人選「發生非常多的問題」,恐沒能發揮董監事該有的監察功能。
▲ 沈俊豪律師不認為,目前大同公司董監事會能發揮該有的監察功能(圖/行動法庭提供)
經濟部做出突破性解釋 律師:為快速解決僵局
近年來,大同公司經營績效不彰、弊案叢生,內部董事會更是爭議不斷。
不論是2017年或2020年的股東會,法律效力均遭質疑。2017年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大同公司一二審敗訴,如今案子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而2020年6月30日股東會(簡稱630股東會)因剔除53.2%非公司派股東表決權,加上三百餘黑衣人駐守股東會場,引發社會譁然。
經濟部在7月9日駁回大同公司董事變更申請,並於8月12日宣布允許市場派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開股東臨時會。
沈俊豪律師解釋,以往《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謂董事會「不能」或「不為」召集股東會,通常是適用於:所有董事因轉讓持股,當然解任;所有的董事被法院假處分,無法行使職權;董事會只剩下一人,其他人重病或死亡,導致董事會開不成。
然而,在大同案若經濟部採過往立場,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要求市場派先請求大同董事會召開股東會,很可能再次重演630股東會的狀況。且股東會開完後,若有任一方再次爭執股東會違法無效,將會陷入僵局。
因此,經濟部認定本案適用《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就是不想要陷入這樣的輪迴」,畢竟630股東會所爆發的爭議,已對台灣上市櫃公司治理和外資投資信心帶來「非常大的打擊」,沈俊豪說道。
主管機關需要對於大家不認可的結果,在訴訟之外產生「立即的效果」,若打訴訟平均要4年4個月,等到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法院宣布股東會決議無效,已無實益。因此主管機關必須先做出突破的決定,快準地解決這場僵局。
▲ 沈俊豪律師認為,經濟部認定大同案適用《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是為了在訴訟之外產生「立即的效果」。(圖/行動法庭提供)
大同已無合法董事會 無法合法召集股東會
對於經濟部讓市場派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開股東會的決定,林奕辰認為於法有據。
「不論是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大同董事會)都沒辦法再依法召開股東會。」在法律上,經濟部在7月9日已駁回大同公司董事變更申請,指出大同公司剔除53.2%的表決權違法。換言之,「大同公司6月30日的股東會,根本就沒選出新的董事。」
而2017年上任的既有董事會,董事長林郭文豔轉讓的持股已經超過半數,依《公司法》第197條規定,林郭文豔已「當然解任」。加上大同已宣示解除前任董事會委任關係,所以事實上也難以期待前任董事會行使職務。
因此大同公司已經沒有合法的董事會,能召集合法的股東會,林奕辰律師篤定說。
▲ 律師林奕辰指出,目前大同董事會在事實和法律層面,均無法合法召開股東會。(圖/行動法庭提供,以下亦同)
其他經營權爭奪案例也適用?律師:經濟部要檢討過去的解釋
不過,對於經濟部於大同案做出適用《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解釋,沈俊豪律師提醒,在法律上,一個解釋不能只用於個案,法律必須是個通則。
因此,經濟部在大同案的解釋,未來有無可能延伸到其他經營權爭奪的案例?例如當公司董事長侵佔公司資產、做假帳,能否主張董事長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能期待他開董事會?
沈俊豪律師認為,未來經濟部勢必要檢討過去的解釋,看要如何兼顧公平,讓所有人都能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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