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經營權爭奪2】法院遭控介入經營權爭奪 律師:七臨董「都偏向某一派」!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長榮集團近日爆出大房「哥哥派」和「弟弟派」兄弟鬩牆戲碼!立場偏向大房長子的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前董事長鍾德美,10月7日於台北地院法律戰傳出捷報,她所推舉的七位臨時董事人選全數獲法院指派,引發二子張國政和三子張國明憤而抗告。

12日在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律師洪維廷指出,「法院判決有值得深究的空間。」法院選定的七名臨時董事都是鍾德美推薦的名單,但法院並沒有有徵詢大房二子張國政和三子張國明的意見。

而且本案有「雙重代理」的爭議,曾獲選為106年度公益律師的謝以涵表示,法院應該選一個「特別代理人」,由其代表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就像董事長告公司,「公司這邊怎麼會找董事長代理?如果發生放水的情形怎麼辦?」

▲ 綠衣女子為張榮發基金會前董事長鍾德美。(圖/文化部提供)

鍾德美推薦人選全上!法院被控「刻意給某一方優惠」

今年2月3日,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前董事長鍾德美發動法律戰。鐘德美指控大房二子張國政和三子張國明等6人,怠於行使董事職務,她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

結果10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做出裁定,一口氣指派鍾德美推薦的七人名單,作為張榮發文教基金會的臨時董事。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一出,引發法界議論。律師謝以涵抨擊,「這七人都是偏向某一派的人選!」財團法人屬於公益性質,臨時董事應具超然地位,「盡量避免被同一派掌握!」

謝以涵不解說,「在這個案子,法院明明知道雙方在進行鬥爭」,法院可以從外面選任跟兩造不相干的第三人當臨時董事,或者讓另一方對人選名單提出意見。「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會兩邊都選一部分的人,關鍵部分會請主管機關推薦人選。」否則,法院單採某一方推薦名單的作法,恐令外界質疑,法院參與經營權爭奪,刻意給某一方優惠。

董事帶律師遭禁止入場=怠於行使職權?

對於鍾德美質疑,大房二子張國政和三子張國明怠於行使董事職務。洪維廷律師解釋,「二、三董不是不參加董事會,而是他們想參加卻被禁止!」

洪維廷律師接著說,張榮發基金會第11屆董事,原本的15個董事,任期只到107年12月就截止,「可是中間都一直沒有改選!」後來因為教育部發函催促改選,基金會於108年9月和109年1月召開董事會,「二董和三董都有要去參加董事會,但會議現場人員卻說,二三董不能帶律師入會場,因此禁止入場。」

「這不是大同案的翻版嗎?」主持人蘇位榮驚呼。

知情人士透露,鍾德美始終都有帶律師入場提供意見,他們不懂鍾德美為何能拒絕其他董事帶律師入場?

結果因為大房二三子因為被擋在門外,不能入場,被鍾德美解讀為怠於行使職權,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選任董事。而法院也採納鍾德美意見,認為有改選董事必要,讓鍾選任的七位臨時董事全都上。

▲ 洪維廷律師。(圖/翻攝行動法庭)

鍾德美聲請選任董事 律師:有「雙重代理」爭議

台北地方法院的裁定,除被認為有偏袒特定一方的爭議,「雙重代理」的問題也受法界關注。

洪維廷律師解釋,鐘德美是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是基金會,但基金會的法定代理人是鍾德美,會產生「雙方代理」的問題。主持人蘇位榮問,「鍾德美代表兩造?這是左手跟右手的問題!」

謝以涵律師補充,教育部曾向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兩次發函限期改選,因為依據《財團法人法》40條,若沒限期改選,就會解任原任董事。

謝以涵進一步說明,當鍾德美逾越法定期限,用利害關係人名義跟法院聲請指派董事,就會產生爭議。「鍾德美依法已經被解任,如何成為裁定相對人的法定代理人?」謝律師建議,法院應該選「特別代理人」,由其代表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就像是董事長告公司,公司這邊怎麼會找董事長代理?「如果發生放水的情形怎麼辦?」

律師籲主管機關介入 讓「以權謀私者」知難而退

謝以涵律師認為,衛福部等主管機關應該「勇於任事」,主動以主管機關的身份,向法院聲請指派董事,例如由主管機關推派公正、超然的第三方,甚至推派擁有良好社會形象的政府公職人員擔任臨時董事,避免發生「主管機關怠於行使職權、法院介入(經營權爭奪)」的爭議。

謝以涵指出,過去教育部曾為國語日報社向法院請求指派臨時董事。因此在長榮的案子也應比照辦理,「主管機關應該勇於任事,主動解決僵局」。當主管機關表達關心時,某些企圖「以權謀私」的人,就會知難而退。

證券分析師陳唯泰亦呼籲政府機關,需要關注公司治理和財團法人的問題,特別是面對長榮集團這類上市櫃公司,股東遍及全國。當影響力這麼大的集團,被少數人掌控把持,未必是好事,希望主管機關能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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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經營權爭奪1】大同翻版!張榮發基金會爆 萬年董事長退幕後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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