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慶元/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
刑事究責與賠償
工程車的駕駛,沒有將工程車刹緊,導致工程車滑落邊坡進入軌道,致使火車出軌,造成至少50人死亡,顯然必須承擔《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如果沒有意外的話,法院應該會判他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的上限)。
除了他之外,負責督導這項工程的台鐵工作人員,還有他的上司/監工,可能也會有過失致死罪的責任,但是責任應該相對就比較輕,刑期可能也會比較短。
我知道,大家可能覺得刑期很低,不過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就是如此。是不是要針對業務過失造成大量死亡的情況而加重刑責,其實是立法者可以討論的事項。
關於民事責任,除了施工單位顯然要負擔賠償責任之外,台鐵依據《鐵路法》,也得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台鐵跟施工單位的責任比例,未來恐怕會是民事審判的重點。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鐵路法》第62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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