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精神病患趴趴走,法律與社區精神醫療系統出了什麼問題?5日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上,精神科醫師楊聰財指出,雖然《精神衛生法》有明文「社區強制治療」相關規範,但因為欠缺人力與經費,導致法律未能落實。且醫院非司法機關,強制住院期限一到,若病患無暴力傾向,醫院不適合繼續要求病患住院。因此相關審查若能留給法官決定,在功能角色上較為妥適。
屏東挖眼案引社會恐慌 監護處分擬移除期間上限
屏東高樹鄉女超商店員勸阻男客戴口罩,竟遭客人暴打挖眼,導致女店員雙眼開刀、鼻梁碎裂,引發社會恐慌!立法院將在今(7)日排審司法院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擬新增「緊急監護」處分,讓法官在判決確定前,可命被告強制治療,並擬移除監護處分5年「天花板」限制。
對於移除監護處分上限的作法,曾幫鄭捷、龔重安、王景玉等重大刑案被告辯護的律師黃致豪表示,擔心未來司法精神病房恐淪為「有進無出」的陰暗角落,精神病患被丟進去,永遠出不來。政府未來在推動監護處分時,應搭配精神衛生法庭,較能保障精神障礙者權益。
社區強制治療徒有明文!醫師:缺乏人力、經費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2條,對於嚴重精神病人的「緊急安置」不能超過5天,「強制住院」不能超過60天。然而台灣每隔一兩年,時有精神病患殺人或傷人的悲劇。為何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可以在社區趴趴走,沒有接受精神治療?
儘管《精神衛生法》對社區強制治療已有相關規範,楊聰財醫師指出,社區強制治療缺乏人力和經費,導致法律無法落實。像是沒有穩定服藥的精神病患,需要定期追蹤、訪視的人力。這部分未來做政策規劃時,需要政府去補強。
違反意願強制住院 恐使病患被害妄想更嚴重
對於民眾質疑「為何不把精神病人關起來?」黃致豪解釋,《精神衛生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精神病患的福祉,不是為了剝奪或隔離精神病患。若要精神病患強制住院,必須符合法律相關要件,例如符合「嚴重病人」的分類,有自傷或傷人的高度風險,經過2位以上專科精神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許可。
即使精神病患符合《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要件,在精神醫療實務上,仍會盡量取得病患本人同意。黃致豪說明,對於欠缺病識感的精神病患,若如果不分青紅皂白,把人抓去做60天的強制治療,「他會覺得自己遭受醫療體系迫害,妄想情形反而會更嚴重!」
楊聰財醫師則表示,希望延長強制住院的審查,並保留給法官決定。因為醫療單位不是強制機關,若病患沒有暴力風險,會傾向放人出院。醫療實務上,會碰到有精神病患主張自己沒有自傷或傷人的可能性,要求出院。若醫療機關持續施加強制治療,病患就會告上法院。
專家憂「污名」精神疾病 精神病患恐不敢就醫
對於屏東挖眼案所引起的社會討論,專家擔憂加劇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的汙名與刻板印象。
律師黃致豪提到,擔憂屏東挖眼案對精神障礙者產生「系統性的污名化」,民眾因為對精神疾病認識不足,將精神疾病和暴力劃上等號。然而實情是,大部分的精神患者在接受精神治療後,病情是可控制的。通常會犯案的精神病患,主要是社經地位低弱、缺乏支持系統,或有物質濫用的狀況。
精神科醫師楊聰財指出,依據台灣本土實證研究,其實精神病患的犯罪率沒有比一般人高。他呼籲社會大眾,不要污名精神疾病,以免精神病友因為擔心被貼上「殺人犯」、「兇手」的標籤而不敢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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