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評鑑2】司法官言行不檢一籮筐 「情節重大」才能送評鑑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打官司時,遇到不適任的法官該如何處理?《法官法》去年修法,開放人民直接聲請司法官評鑑,然而只有不到2%的聲請案成立評鑑,且無一件是由人民提出的評鑑案。9月28日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上,前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黃旭田律師指出,相較專業團體,人民的請求能力相對不足,當人民覺得自己受委屈、認為法官有問題,就會請求評鑑,此時就容易出現請求不符法律規定的狀況。

判決書植入無關內容 構成「明顯違誤」

在哪些情境下,才比較有機會成立法官評鑑?黃旭田律師表示,法官評鑑事由明定於《法官法》第30條,條文不僅列舉七款情形,且部分情境必須符合「情節重大」,才符合法官評鑑要件。

黃旭田解釋,過去曾有法官判決寫不出來,但案子已經宣判好幾天,加上當事人也在催判決書,法官就從其他判決書,隨便剪接不相干的內容貼上作為判決書。當事人收到後,發現內容牛頭不對馬嘴,像這種情形,就符合《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的情形。

黃旭田律師表示,法官評鑑事由明定於《法官法》第30條,條文不僅列舉七款情形,且部分情境必須符合「情節重大」,才符合法官評鑑要件。

言行不檢:當庭嘲諷、辱罵、威脅當事人

在司法官言行不當的情境,黃旭田律師指出,常發生在法官、檢察官在態度上有重大違失,例如辱罵、嘲笑當事人或律師。

有時候,司法官開庭時言行不當可能帶有「其他目的」,例如希望當事人撤回起訴、撤回告訴,當事人的陳述司法官不喜歡聽,就會跟當事人說,要他如何陳述,如果不照做就不讓他「交保」或他可能會面臨不利的處分,直接「威脅」當事人,這些都構成言行不檢且情節重大。

在司法官言行不當的情境,黃旭田律師指出,常發生在法官、檢察官在態度上有重大違失,例如辱罵、嘲笑當事人或律師。

【司法官評鑑2】司法官言行不檢一籮筐 「情節重大」才能送評鑑

違反辦案程序:不傳喚告訴代理人、不同意閱卷、不調查重要證據

在違反辦案程序方面,黃旭田律師表示,司法實務對被害人權益日益重視,當被害人成為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的告訴內容為何,一定要給他講!」若被害人已經具狀請求出庭,法官卻認為沒傳喚必要,這也是法官評鑑可能成立的狀況。

在實務上,更常碰到「不同意閱卷」的狀況。例如,有時候筆錄紀錄的內容,跟在法庭上講的內容不完全一樣,當律師或當事人聲請閱卷,但法官卻無故拒絕,給當事人製造許多困擾,這情況在程序上也屬於重大問題。

但更爭議的是,法官「不調查重要證據」。雖然實務上會發生,當事人為了拖延時間,故意透過證據調查程序或胡亂主張,但也不是所有的證據都不能調查。儘管法官在調查證據程序有「很大的空間」,不過法官對於重要證據,也不能拒絕調查,否則當案子上訴到上級審,「重要證據未調查」會成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重要原因。

介入詰問、介入筆錄製作 法官可能遭懲戒

黃旭田律師補充說明,有時還會發生法官「介入詰問」的狀況,例如兩造律師在詰問證人時,曾發生法官因為不認同證人的陳述內容,直接打斷兩造律師的詰問,介入詰問,當場提出另外一個問題,把話題帶開,這樣的行為也會構成法官評鑑事由。

除了法官介入詰問,實務也會發生法官「介入筆錄製作」的情形。黃旭田解釋,在法庭上,當事人陳述會記明在筆錄上,但有時候當事人的陳述很冗長,通常法官會善意摘述主要意旨,由書記官紀錄。不過,有時法官摘述的主要意旨「偏離」當事人的想法,就構成介入筆錄製作。若當事人想確認筆錄內容,想看法庭錄音帶和錄影帶,法官卻拒絕閱覽,顯然有「雙重程序上濫用」的情形,構成法官評鑑事由。

黃旭田律師強調,前述情形均為「可能」構成法官評鑑的事由,當案件當事人發現法官有《法官法》第30條的情形,可將案子送到法評會,法評會再判斷這些情形是否構成「情節重大」,有無評鑑必要?若不符合情節重大的要件,會再交付司法院人審會,或移請職務監督權人為適當處分。

黃旭田律師強調,前述情形均為「可能」構成法官評鑑的事由,當案件當事人發現法官有《法官法》第30條的情形,可將案子送到法評會,法評會再判斷這些情形是否構成「情節重大」,有無評鑑必要?若不符合情節重大的要件,會再交付司法院人審會,或移請職務監督權人為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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