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評鑑1】前法評會委員:法官評鑑背後 代表人民對司法「不滿」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人民聲請司法官評鑑,隱含對司法的不滿!9月28日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上,前法評會委員黃旭田律師表示,若司法院將法官評鑑案當作「人民的抱怨」,就應該要聆聽抱怨,找出案情真相,揪出不適任司法官,而不是對人民說「0就是0,我也沒辦法。」司法院應該想辦法讓評鑑案成立,或從不成立的案件中找出問題,這才是負責任的態度。

據司法院和法務部統計資料,法官評鑑委員會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去年一年審查307件評鑑案,但只有3件評鑑案成立,請求成立率不僅低於2%,且請求方是團體和機關,由人民發動聲請評鑑的案件沒有一件成立!

資深司法記者、《行動法庭》主持人蘇位榮解釋,法評會和檢評會目前以書面審查為主,當人民聲請評鑑司法官,還要自己寫書狀,負舉證責任,人民請求案件當然不易成立,成立案件「歸零」是可預料的結果。

人民聲請案「掛零」!主因是「就法律見解請求」+「顯無理由」

司法官評鑑新制上路一年,遭疑成效不彰,民眾請求評鑑行為不當的法官、檢察官,成立件數竟「掛零」。據司法院和法務部統計資料,法官評鑑委員會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去年一年審查307件評鑑案,但只有3件評鑑案成立,請求成立率不僅低於2%,且請求方是團體和機關,由人民發動聲請評鑑的案件沒有一件成立!

進一步分析數據結果,法評會判定「不付評鑑」主因為「就法律見解請求」(44%)和「顯無理由」(31%);檢評會「不付評鑑」的原因,主要有「顯無理由」(53%)和「請求人不適格」(35%)。值得注意的是,請求人不適格合計48件,但「告發人」佔37件(77%)、陳情人佔8件(16%)。

法律見解涉審判核心 少數說未必不正確

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蕭奕弘律師指出,「不付評鑑」的案件量飆高是去年修法時,可預期的結果。過去司法官評鑑可由民間團體提出聲請,例如民間司改會在受理民眾案件後,會「篩選」比較能成案的案件送進評鑑委員會。

對於民眾因「就法律見解請求」無法成案,蕭奕弘指出,《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和第89條第5項明文:「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個案評鑑之事由。」

對於民眾因「就法律見解請求」無法成案,蕭奕弘指出,《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和第89條第5項明文:「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個案評鑑之事由。」法律見解涉及審判核心事項,即使法官採少數說,也不代表是錯誤見解,現在的少數說可能更貼近公平正義,未來有可能成主流見解。例如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每次解釋都有不少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不能因為法官見解跟主流不同,就認為是違法。因此這也是為何法律見解適用,不被劃入評鑑範圍的原因。

至於在檢評會請求人不適合類型中,「告發人」比例衝高的原因,蕭奕弘推測,可能是告發人在刑事訴訟制度無法「再議」。在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後,案子就確定,告發人可能會認為權益沒被保障,認為檢察官處分有疑慮,所以想透過評鑑的方式解決。

至於在檢評會請求人不適合類型中,「告發人」比例衝高的原因,蕭奕弘推測,可能是告發人在刑事訴訟制度無法「再議」。在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後,案子就確定,告發人可能會認為權益沒被保障,認為檢察官處分有疑慮,所以想透過評鑑的方式解決。

 前法評會委員:評鑑代表人民對司法「不滿」

「若書面敘述隨便寫一寫,就能構成評鑑事由,律師法律也不用唸了!」前法評會委員黃旭田律師指出,其實每個評鑑案件背後代表「人民的不滿」!相較專業團體,人民的請求能力相對不足,當人民覺得自己受委屈、認為法官有問題,就會請求評鑑,此時就容易出現請求不符法律規定的情形。

資深司法記者、《行動法庭》主持人蘇位榮解釋,法評會和檢評會目前以書面審查為主,當人民聲請評鑑司法官,還要自己寫書狀,負舉證責任,人民請求案件當然不易成立,成立案件「歸零」是可預料的結果。

黃旭明律師表示,若司法院把評鑑聲請案當作「人民的抱怨」,就應該聆聽抱怨。面對來求助的個案,要了解他的問題重點是什麼?很多時候,人民的表達和敘述,講得未必是同一件事,很多時候必須聽對方講完,才會知道他在抱怨什麼。

黃旭田建議,法評會和檢評會在調查方法上必須更積極主動。以高雄地檢署趙期正這類言論不當的案例來說,法官或檢察官的離譜言行一定「不是第一次」,依據經驗法則,他們通常是「慣犯」,但要揪出慣犯必須仰賴大量調卷,「態度好不好,多聽錄音帶,一定會知道!」然而,當事人在請求評鑑時,手上不可能掌握這麼多資訊,老百姓是看到案子就丟出來,他們不會知道其他案子的存在。當法評會或檢評會看到案子時,調查方法必須更積極主動,才能掌握到更完整的事實。

黃旭田建議,法評會和檢評會在調查方法上必須更積極主動。以高雄地檢署趙期正這類言論不當的案例來說,法官或檢察官的離譜言行一定「不是第一次」,依據經驗法則,他們通常是「慣犯」,但要揪出慣犯必須仰賴大量調卷,「態度好不好,多聽錄音帶,一定會知道!」

被動的案件篩選者 vs 積極的主動發現者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表示,大家必須思考法評會和檢評會的角色定位為何?究竟是被動的案件篩選者,還是發覺案件事實的主動發現者?但就實務運作來看,法評會和檢評會不僅「定位不清楚」,且他們都把自己當成「被動的案件篩選者」。

吳景欽進一步解釋,以前法評會和檢評會只是一個「輸送帶」,民間團體可以發動請求評鑑,再送案給法評會和檢評會。評鑑委員會審完案件後,再送案給監察院,監院審完後再送給職務法庭審理。

但現在是由人民直接請求評鑑,中間不用透過司改會,在法評會和檢評會審理完後,案子再移送給職務法庭,中間不用再透過監察院。因此,對法評會和檢評會來說,等於是前端和後端的篩選機關都沒了,他們某種程度「替代」以前司改會的角色,他們可能認為自己需要做「更嚴格」的篩選。

對於不付評鑑案件中,「顯無理由」在法評會、檢評會各佔三成和五成的結果,吳景欽教授認為,必須思考評鑑制度是否有給請求人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

請求「顯無理由」?教授:正當程序保障需加強

對於不付評鑑案件中,「顯無理由」在法評會、檢評會各佔三成和五成的結果,吳景欽教授認為,必須思考評鑑制度是否有給請求人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

如果把法評會和檢評會定位為「被動的案件篩選者」,當人民提出的書面資料有不足之處,自然不會主動調查案情。就程序保障觀點來看,這是未來《法官法》修法時必須加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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