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前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涉及三中案被檢方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馬英九等無罪。
三中案早在前特偵組時期,檢察官就以查無不法簽結,政黨輪替後因三中重啟調查,遭北檢以涉犯證交法罪起訴,指馬英九「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當時馬英九首度公開回應,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公訴檢察官之前更痛批馬英九在偵審前多次找律師演練臨訟避罪說詞,根本是開「串證大會,愚弄法庭、犯後態度不佳,預置鉅額訴訟費用」等,求處應判重刑,並請求宣告沒收馬等人之犯罪所得。
被告不自證己罪 演練合理
上述檢察官指控措詞何其嚴重,讓人百思不解。
試問,與律師演練法庭臨訟避罪是開「串證大會、愚弄法庭」?任何被告不都是會求教於律師案情嗎?且依法,任何被告都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384號、第392號解釋,亦肯定被告不自證己罪權利應受憲法保護,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並無義務要證明自己有罪。
▲台北地院庭長江俊彥說明三中案一審判馬英九無罪理由。(圖/記者劉昌松攝)
檢察官應秉持對卸任元首尊重
馬英九曾擔任中華民國兩屆總統,雖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在偵、審程序仍可以給予適度之尊重;如果真情節證明有罪,如陳水扁則鋃鐺入獄則皆曰可也。過去檢察官對現任或卸任元首均極為禮遇甚至移樽就教,如2006年檢察官陳瑞仁即曾經到鴻禧山莊訊問當時卸任總統李登輝;也親自進入總統府,訊問當時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情,但仍不影響檢察官對案情之判斷與處分,陳水扁後來不是被起訴嗎?
▲作者指出,檢察官應該比照對過去元首的尊重,來偵查對馬英九三中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馬英九政治性格不見得討好民眾,但操守與潔癖大家有目共睹;馬英九毋須享受特權,但也不必如此對他踐踏。本案讓我們見識到部分檢察官御用政治性格,已經失去客觀、公正、合理性,汲汲諂媚於當權者。欣慰,本案法院尚能依法公允判決,讓司法仍有陽光照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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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馬英九毋須享受特權,但檢察官還是應該抱持著對卸任元首的尊重。幸虧司法還馬前總統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