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檢命令女嫌全裸》林清汶/換成男檢也輕罰四個月薪水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司法官應重視養成教育及倫理修習,依法尊重當事人,秉持「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然而少部分司法官對被告過於強勢、嚴厲,加重國人對司法不信任。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近日報載,雲林地檢署莊姓女檢察官任職彰化地檢署期間,在2019年偵辦一件通姦案件認有勘驗必要,乃命黃女在獨立空間偵查庭脫去下體身上衣物,偕同女法警拍攝黃女陰部特徵照片;並以手觸摸其乳房外側,確認有無硬塊,等不當舉措。

法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莊檢其逾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使嫌犯受有屈辱、不受尊重,因而判罰俸4個月之處罰。

法律上應與時俱進比照異性之規定

莊檢其非專業醫師卻以手觸摸黃女確認有無硬塊、拍攝陰部特徵,意義何在?再者,通姦罪依當時《刑法》第239條規定法定刑期僅1年、屬選擇性告訴乃論之微罪,且已於2021年5月立法院通過廢止。莊檢處分行為顯然過當,漠視個人隱私,乃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台灣同性間之交遊與性取向已日趨普遍,尤於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後,正式承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間大方在街巷間親暱擁抱,已為常態;因此,對於同性間之違反意願作肢體上接觸,法律上應比照異性之規定,方符合法與時俱進之原則。設若,本案如果由男檢對女嫌犯如上述所為,法院處置結果又將如何?可以如此輕輕放下嗎?

▲作者指出女檢察官的處置相當輕,若換成男檢察官涉案,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圖/視覺中國)

司法官應重視養成教育及倫理修習,依法尊重當事人,秉持「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惟仍有少部分司法官在庭訊時頤指氣使疾言厲色、或訊問案情無關之內容、小案延宕、大案草率結案、對被告咆哮酸言,等引以為常或強勢逼供等,對司法形成莫大斲傷,似乎忘了「爾祿爾俸、民脂民膏」,更加影響民眾對司法之不良觀感。

若涉及刑事如性騷擾應另移送偵辦

司法官漠視法律或以情緒隨性辦案,至為可議。上述卻僅以懲處「罰俸4個月」,毋寧過輕草率結案?依公務員懲戒規定同一違法行為可採「刑懲併行」主義;即是懲戒程序與刑事偵查得以分開進行、各得以分別處罰。因此,本件若有涉及刑事部份如有無性騷擾等情事,應另行移送偵辦,以正司法官之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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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蘋果新聞網,原標題「女檢命女嫌當庭全裸捏乳拍私處 學者質疑罰太輕:若違規的是男檢呢?」,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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