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以自然為鏡 為藻礁立命:藻礁與法律

我們想讓你知道…在藻礁辯論中,當有人提出「這是環保(空汙)對環保(大自然)的抉擇」、「護藻礁就是擁核」這樣的似是而非的論點時,我們應該想想蘇格拉底最後的教誨;當對保護藻礁者的人身攻擊不斷浮現時,我們更要小心且珍惜民主公投的機會。

▲桃園大潭藻礁的保護和天然氣三接的去留掀起討論,也成為公投議題。(圖/記者林振民攝)

四、藻礁的法律:納入未來世代與環境

當代的生態危機不待多言,法律如何因應卻仍陷入苦思與糾結。

生態與環境之複雜性固然無法藉由一次性的法律變革就得到終局的解決,且生態、自然環境與法律之關係有許多環節都還需要進一步研究,立法者有其困頓,司法者也有其困惑。一部法律、甚至一系列的法律都無法克竟全功。但法律的內涵與彼此間的調和比以往任何時期都重要,畢竟新法之誕生雖有困難,但舊法仍有其功能,只是需要新的視野與論證。

在自然環境與國家安全的基礎上,重新理解法律、創建新的法律框架,以適應新的時代挑戰,是法律體系無可迴避的使命。從某個角度講,法律之任務不在於確定「損害」之多寡這個困擾許久且游移不前的干擾,而是法律的回應速度、法律對於環境變化的分析以及如何控管諸多不確定的風險。法律顯然不是靜止不動的,而是在一連串新的決策、數據、標準、責任判斷下,發揮功能;簡言之,法律或許無法立即解除各類自然環境議題所帶來的挑戰、甚至是致命的結果,卻不能不考量並採取預警措施。

在法律的制訂、修改以及適用上,保有生態危機之意識,結合周遭發生之事實,在一定的科學基礎上,靈活運用法律,是當務之急。人與其他萬物並無本質不同,就根源而言。差別在於存在的形式與內容,複雜性也在此。自然與文化、本體與認識、人與非人、法律與科學,都涉及對待自然的態度。在自然底下,認識的對象特殊化、分殊化,而有各自的學術規律,終將歸於整合 。

▲作者指出,法律要順應時代,並且在自然環境與國家安全的基礎上架構。(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依歸自然的法律是一種新的認識論,可以成為一個新的人(物種),只有這種新的科學與法律實踐,人類才能免於集體死亡。以法律上的「人格」為例,既是名詞,也是動詞,既是主體,又在進化之中。

人者格之,格之所在,即為人之本體。格之方法在於悟性,體悟『物』(自然)之於人的重要性,從而體現在法律的根源與思想裡,即為「人格」之正解。人聲喧嘩,竟以藻礁為寂靜而無聲者,任「法」擺佈。

失去自然的法律,頓失依附,無以發明,適應人類生存之需。在法律之中建立自然與人的交互主體性,得以使法律成為連結我(不同層次的小我、中我、大我)與他(一樣是小、中、大的他)之間的協調節器,得以在法律之內再創「永續人」之想像餘地 。

 

天然氣接收站是人治凌駕法治的產物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1994增訂):「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但這樣的內容是否代表我國對於環境、環境權概念的落實有明確的憲法依據?國家是否負擔保護環境與生態的義務?

大法官釋字第426 號解釋指出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係課國家以維護生活環境及自然生態之義務」,認為其對於國家保護環境與生態之『法定義務』有一定的拘束力,而國家有義務促其其落實;《環境基本法》第3條進一步規定(2002公布):「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更是明文規定,不管是經濟、科技或社會發展,其規劃與制訂必須兼顧環境保護,一旦有「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之虞者」,則應該以環境保護為優先,可謂是憲法增修條文之國家環境與生態保護義務的「具體化」,而非抽象、宣示的條文而已。

結合上述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與環境基本法第3條之規定,吾人應該可以得出「當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已經成為國家的法定義務,而「基本法」顧名思義位於環境部門立法體系頂端,相對於其他環境立法,它是「優先法」而不只是普通法。

環保署對於環境基本法之性質竟對外宣稱是屬於「宣示法」,不願加以適用。我國司法實務一向也置之不論,使環境基本法成為毫無拘束力,沒有生命的一部法律。這是錯誤的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法律不是道德的明文化,更不是道德或政令宣導一般的存在。哪有一部法律會限縮為只有「宣示」性質,法律如果無法形成規範,引導社會進步,法律的價值又何在?

根本的問題是,我們將法律極度工具化,以法律達成政治上的目的。例如,環境基本法第16條:「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第19條強調「對於已超限或瀕臨極限利用之稀有資源,應定期調查評估,並採改善或限制措施」,此即為涵容能力上限、汙染物總量管制,以及國家環境資源總帳建立等原則,但很可惜的環境基本法通過迄今即將20年,上述制度仍未具體落實。

相反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則是優先成為實質「準憲法」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具體化為「2025非核家園」,甚至成為凌駕2018年所通過之全民公投第16案「廢止電業法非核家園條文」(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搖身一變成為不可動搖的法律規定。

因為有政治利益,這時候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之原則就變成不是宣示性質,而是「國家法定義務」應積極落實。而犧牲藻礁所換取之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包裹在「非核家園」、藍綠對決的政治操作下,法律只能置後於政治,甚至遭到政治凌虐而荒蕪。

 

▲作者認為法律受政治操弄,被工具化失去功能。圖為桃園大潭藻礁和天然氣接收站。(圖/記者林振民攝)

 

《環境基本法》制定後,國家的環境與生態「義務」一直未獲實現,其原因還是在於政治優先的現實使然。憲法的最高性與法律的正義在既定的意識形態下,都成為禁臠,退位讓與政治。

溫室氣體排放所帶來之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是當代永續發展最主要的挑戰,這也是環境基本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定的國家義務,國家必須具體回應,且優先於非核家園的主題。藻礁議題當做此此思考,即應以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所需之戰略,重新定位天然氣與藻礁的價值。

 

德國憲法法院「氣候判決」的啟發

 

2020年2月,9位德國青少年針對德國的《聯邦氣候保護法》(German Federal Climate Protection Act,簡稱KSG),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了法律合憲性的質疑,認為KSG目標「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1990年的55%」,嚴重不足,侵害了聲請人受德國憲法《基本法》保障的人權。

聲請書指出,KSG的2030年減碳目標未考慮德國和歐盟在《巴黎協定》下,於世紀末之前將全球溫度上升限制在「遠低於2℃」的義務。原告稱,為了「盡其所能」(do its part)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德國需要在2030年之前將199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減少70%。

他們的主張主要來自德國《基本法》第1條所載的人格尊嚴原則;《基本法》第2條保護生命權和人身完整權;以及《基本法》第20a條保護為子孫後代生命負責的自然基礎。

2021年4月29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未能為2030年以後設定足夠的減排量為由,判決KSG的部分內容與《基本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相抵觸。這個判決成為第一個以「向後看」的標準審查法律規範的例子,根本性的帶來法律視野的延伸。讓一向只看過去,確定現在,無法面對未來的既有法律系統受到調整,為立法帶來指引,也為未來世代的福祉帶來一絲希望。

法院理由指出,《基本法》第20a條規定立法機關有義務保護氣候,並致力於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中和,且第20a條「是一項可訴諸法律的規範,旨在將政治進程(political process)約束為有利於生態的考慮,同時也考慮到受特別影響的子孫後代」。法院認為,立法機關沒有在當代和後代之間按比例分配預算,命令立法機關到2022年年底前,為從2031年開始的削減目標設定明確的規定。德國憲法法院的格局是如此的突出,以致於很多人看到判決時,還來不及反應,原來法律也是可以向前看的,法律的規範效力也是可以指向未來的。可是,這樣的法律才是法律的本來樣貌啊,法律從來都是向前的,什麼時候法律只是向後看呢?

2021 年 5 月12 日,德國聯邦政府依照判決指示,通過新的《聯邦氣候保護法》,將原訂 2030 年二氧化碳排放減少比例由 55% 提高到 65%,到 2040 年再減少 88%,與此同時,德國需在 2045 年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 。

 

▲德國聯邦政府通過《聯邦氣候保護法》,具體規範2045年碳淨零的目標。(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本案的重大意義在於見證氣候變遷從「道德」到「規範」的有機演化,並為「未來世代的自然權利」建構一個更清晰的圖景。見證一場「法律作為有機體的演化過程」,一個氣候變遷從道德呼籲到國際共識到形成國內規範,再到可被國內司法檢驗的過程。然而,讓國家減碳義務的規範性有所殘缺的是,司法審查機制一直難以進入,「減碳目標」、「減碳方法」究竟能不能受到司法的檢驗?其與生態環境的互動關係如何?法律如何讓環境更好?這是國內環境法治以及藻礁相關法律議題內,尚未涉及的領域。

德國憲法法院判決案重要性還在於明確指出「未來世代」(future generation)不只是尚未出生的世代,更包括既已出生,且將存活10年以上的當代人,更明確連結國家責任對應之群體,包含當代與未來。這樣的世代視野,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設置的法律討論內,付之闕如。

必須注意,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設置貢獻台灣電力至多50年,且貢獻之電力比例慎微。在國際2050淨零排放浪潮、去化石燃料電廠下,其貢獻時間可能更短,只剩下二、三十年,而這樣的代價,竟要以七千多年所積累之藻礁替代?輕重失衡莫此為甚。

 

為天然氣開道 不只有犧牲藻礁

 

2016年10月環保署頒布「公私場所電力設施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之接收設施取得許可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 法規,授予天然氣電廠事先提出申請,就可豁免空污法罰則的規定。

為什麼會橫空飛出這個針對性的授益行政命令?只適用於燃氣電廠?與政府能源政策有關。2016年時任經濟部長李世光上台時直白表示,「2025年就是要廢核、綠電達20%,沒討論餘地」、「綠能、天然氣、非核家園是一脈相關,未來將加速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擴大天然氣發電」。

面對電力高漲需求,台電反應天然氣發電的障礙是「操作許可證」,環保署也不諱言,這項行政命令就是要為台電增加燃氣發電解套。但方式居然是一腳踹破空污法大門,手段暴力、目無法治,令人不寒而慄。

空污法第24條規定,業者設置固定污染源前,要申請操作許可證,通過審核後依許可證設置污染源,之後都要依許可證內容操作。如違反規定,可罰十萬到一百萬罰鍰,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停工。

操作許可證依據排放源污染物的種類、成分、濃度、排放量推估出每小時、每年的許可排放量,這是空污法維護空氣品質的重要武器,豈是說豁免就豁免。

環保署行政命令頒布所代表的意義是,未來燃氣電廠不管排放多少空污物質,沒有罰鍰、也不能勒令停工、甚至刑事責任都被減輕或排除。至於這項命令對於周遭、區域或全國居民的健康風險?影響空氣品質到底有多大?無人聞問。

 

▲作者批評環保署行政命令,等同是讓火力發電廠未來得以繼續散播汙染。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圖/記者林振民攝)

 

此行政命令依據是當時的《空污法》第78條 「公私場所從事下列行為前,已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免依本法處罰:一、消防演練。二、為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

依法論法,第78條第三項雖然是概括條款,但從前兩項來看,可以了解必須是防災救災的特殊「行為」,而不是針對特定「設施」予以排除空污法適用,這項命令根本逾越法律授權,淪為行政恣意。況且燃氣發電如果低污染,本來就不會被處罰,所謂「依據」只是為開後門「巧立名目」而已,其心可議。

政府要增加供電也要符合法治並考量發電安全,不能利用法律的空隙做巧門,以「免罰」來達成政治目的。天然氣只是綠能普及前的替代方案,且重要性日減,為此犧牲了空氣品質、民眾健康,以及千年藻礁,划算嗎?

 

包裹在話術之下的毒藥

 

「偽善」是當今對於環境最大的威脅,因此我們必須談論它、即便我們自己也從非至善。

現代人對儒家有很多批評,「偽善」是其中一項。五四運動後塑造了儒家偽君子的形象,但追溯儒學的起源,孔子對於偽善是深惡痛絕的。

子曰:「鄉原,德之賊也。」鄉原就是鄉愿,鄉愿者不單單指老好人,更是指「刻意偽裝成好人的樣子來獲取鄉里的信任的人」,為什麼要偽裝?不只是要博得君子的名聲,更重要的是利用名聲來遂行敗德的真正目的。所以孔子討厭偽善的人,因為它會竊取「德」的名聲,孟子則用「亂」字批評鄉愿者,因為他們用似是而非的言論混淆世人對「信義」、「道德」的認識。

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是偽善的受害者。蘇格拉底的罪名是他的言論,批評者梅勒圖斯等人站在當時主流道德觀的立場,指控他荼毒青年與不敬拜雅典眾神,並透過戲劇、演講煽動雅典市民討厭蘇格拉底的情緒,最終組成五百人的陪審團,用投票方式判決蘇格拉底死刑。

這位哲人受刑前的日子中,冷靜的分析了這場對自己的公審,他說「偽善阻止人們變得明智」,因為他們接受了假的智慧、假的真理。

在蘇格拉底看來,梅勒圖斯的這種虛偽實際上傷害了年輕人,而不是幫助了年輕人。向世人傳遞偽善之惡,是蘇格拉底的最後一堂課,他放棄陪審團提出用罰款代替死刑的選項,而選擇喝下毒堇汁從容赴死。

為什麼蘇格拉底要用如此激烈的手段?因為他已經看出「偽善」是啃食雅典民主政治的最大一隻蛀蟲,此蟲不除,雅典必定走向頹敗。

「偽善」之所以能夠發揮影響力,經常來自於人們對主流價值「盲從、服從、屈從」的群眾心理。偽善者披著「道德、良善、神聖」的蜜糖外衣,引誘人輕易的放棄思辯,甚至一起站在道德制高點來迫害說真話的人。

在藻礁辯論中,當有人提出「這是環保(空汙)對環保(大自然)的抉擇」、「護藻礁就是擁核」,「兩害相權取其輕」,「護藻礁會影響電力供應」等等似是而非的論點時,我們應該想想蘇格拉底最後的教誨;當對保護藻礁者的人身攻擊不斷浮現時,我們更要小心且珍惜民主公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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