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
十八日公投,而中選會公報裡,針對反萊豬一案,行政院所提意見書裡,出現無論本案通過與否,都不影響農委會去年九月七日公告,即允許外國萊豬進口的行政命令。這是否代表主管機關,無庸理會公投結果呢?
依《公投法》第卅條第一項一款,若為法律複決案,一旦通過,就在公投結果公告後三日失效,且立法者不得再立相同法律,可說效力最強、也最直接。只是此強制效力僅為兩年,且所謂法律複決,是否包括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所制訂的行政命令,如農委會頒布的公告,實也有很大問題。
故反萊豬公投,似乎就得採取重大政策複決的提案模式。惟此方式,或可避免中選會於提案審查階段,即以形式不符來駁回的風險,卻也帶來通過後,如何執行的困境。
▲行政院所提的反萊豬公投意見書,指出公投結果並不影響萊豬進口的行政命令。作者指出若是通過,會採取政策複決的提案模式,然而《公投法》用語模糊、更無制衡機制。(圖/資料照)
另依第一項第三款,重大政策的公投案通過後,是交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必要處置。如此效力規定,除兩年期間限制外,所謂必要處置用語,更屬相當模糊,也等同賦予權責機關極大裁量權。更糟的是,若反萊豬公投通過,農委會不將公告刪除,《公投法》並無任何制衡機制,僅能尋求其他法律反應。
而就效力最強刑罰來說,目前針對公務員懈怠與不作為者,大概僅有《刑法》第一三○條,即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只是此罪屬結果犯,即須釀災害才成罪,在萊豬對人體損害乃屬長期性累積,很難證明其間因果關係,就算不作為,也頂多是《刑法》所不處罰的未遂。
▲作者指出,若不執行萊豬公投,公務員就算被刑事究責,也很難證明萊豬和人體損害的因果關係。(圖/視覺中國)
在刑事究責有困難下,只能由提案人提起行政訴訟。惟以反萊豬來說,若要提起行政訴訟,似就得以撤銷行政命令為對象,但在行政訴訟法就此等類型並無明文,提案人若真提起,實有很大可能性一開始就以訴訟不適格遭駁回。就算法院不以此形式理由駁回進入實質審理,但在行政救濟往往曠日廢時,公投結果法定效力期間僅兩年,就算提案人取得勝訴確定,實也無太大意義。
總之,為避免公投結果,淪為一場大型民意調查,立法者實應檢討公投法有關通過公投的,應明文權責機關不作為時,該如何究責機制,更應明確賦予提案者有提起救濟之權利。在法制尚未健全前,若執政者不理會公投結果,人民也只能藉由下一次選舉來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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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為避免公投結果,淪為一場大型民意調查,立法者實應檢討公投法有關通過公投的,應明文權責機關不作為時,該如何究責機制,更應明確賦予提案者有提起救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