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石
古人說「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那「重罰之下」呢?
酒駕事件的刑責最已經到十年了,可是對一個酒醉的人而言,這個「十年」代表什麼意義?他覺得他沒醉!酒也喝得不夠多,心情正爽快,也不可能被臨檢到,甚至被臨檢時,憑著「高超的技術」一定可以甩開警方的追捕,好像電影裡的情節一樣!
▼32歲台大女醫師曾御慈,遭酒駕撞飛腦死。
對一個喝酒忘我,人格呈現異失激動、對自我能力過度相信的人而言,或許所有的刑罰早就被拋到九霄雲外了,這個刑罰唯一對他有意義或效力,可能就在酒醒後悔之時,那這樣我們這個社會不是依然等著收酒駕之後的爛攤子嗎?
喜歡喝酒的人會不會因為「酒駕十年重罰」而不喝酒?會!但是很少!他們還是會繼續喝酒,也有人會喝得比較少,可是這種人也是不多!喝酒是一個無底洞,大部份都是不知不覺就喝醉,當別人覺得他已經喝醉了,而他自覺沒醉,然後坐上了汽車的駕駛座,開動車子,這時才是危險的開始。
我們的法律似乎一直在針對改變這些當下意識不夠清醒或異常的人的行為,好像把他們當做是一個可以清醒獨立行使自由人權的現代公民,然後請他好好開車,不然要關幾年,結果他心存僥倖、在沒辦法正常開車的情況下出了事,比較好的狀況是自己遭殃,最差的情況卻是別人受害,你看一個台大女醫生不是就這樣魂歸離恨天,而這個酒駕男卻說「他只喝了不到半瓶的威士忌」,對一個酒醉忘我的人,喪失行為能力,特別是關乎速度危險性的開車這件事而言,你跟他說刑罰多可怕都沒有用。
我特別提出來就是「酒醉的人喪失了行為能力」這個觀點,我們的法律著重於意識清醒、有行為能力去判斷的公民來施行罰責,對於一個還沒喝酒的人而言,他的確了解、也能清楚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可是等他喝了酒,到了酒醉的等級以後,他或許已經失去了這樣清楚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這時候的法律或安全準則對他而言是沒有意義的,就像一個精神病患,不知道自己危險行為的後果,你再怎麼對他規範法律刑責或安全駕駛的概念,他還是拋到九霄雲外去的。
真正問題的關鍵在於「酒」和「人對於酒的自制能力」,我覺得在探討這件事之前應該把「煙」和「酒」放在一起談,自從「煙害防治法」施行以來,一些癮君子已經不敢明目開膽污染空氣了,然後香煙的價格也不再像已往易於取得,所以直接或間接地削低了購買的欲望,對於抽煙對於健康的影響,這樣的宣傳不餘於力,抽煙的人口也間接變少了!
「喝酒」對於我們,其實和「香煙」很像,甚至在某些程度上危害還更大,酒駕肇事是其一,在諸多社會案件中,不管是情殺、仇殺或是家暴案件,大部份都能看到「喝酒」這件事在背後推波助瀾的痕跡,既然如此,除了一個「煙害防治法」以外,需不需要一個「酒害防治法」呢?
不知道是不是酒商的勢力比較大?各家電視台晚上十點以後都會播酒品的廣告,然後如果有一個人看到這個廣告,心血來潮跑去買了某牌的威士忌,喝了半瓶,開車回家時紅燈看成綠燈,把一個正在斑馬線過馬路行人給撞翻,這樣的酒類廣告有沒有「推波助瀾」的效應呢?
對一個沒辦法為其行為負責的行為人,特別是在酒駕這件事上,「人車分離」是一個重要的概念,或是裝設或研發車內酒精檢測器,只要超過多少濃度車子就沒辦法啟動,或是在一些販賣酒品的酒店確實負起責任,如果客人在店裡喝酒喝醉,就當負起責任幫忙叫計程車,絕對不能讓他開車,不然人家喝酒向你買,買錢酒賺得爽哈哈,喝酒醉馬路橫衝直撞出了事和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好像說不太過去吧!我的意思是這些酒商、酒店賣酒賺錢不少,可是因為他們所賣的酒變成了酒駕肇事的條件之一,要不要找他們負責一下?
賣酒的要不要負責?人車要不要分離?重罰是不是真的有效?或許這三個問題一問出來,心中大概會有一個清楚的答案。解決問題是治標?還是治本?是釜底抽薪?還是鋸箭療法?考驗著主其事者的智慧!
●作者新石,宜蘭,國小教師。簡介表示,這個世界應該更好,所以就把想像的世界透過文字寫出來,只要大家相信這個閒居偶得的一點小小觀念或想法有成真的可能,這個世界就會慢 慢改變,這就是他的初衷--分享自我、改變世界,至於自己只不過是一個人,一個充滿想像浪漫的讀書人,似乎是嬉笑怒罵,卻是虎嘯龍吟,如果以詩來言志就 是:「漫步田光一畝間、前塵往事在眼前、風流瀟灑不敢問、特立獨行一片天!」。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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